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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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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写“质保金待项目结束后支付”,不代表付款方可以无限期占用。应先解释“项目结束”究竟指供方工作完成、设备验收、整体项目竣工、缺陷责任期届满,还是双方完成最终结算;再查项目未结束由谁造成、付款方是否掌握验收或结算程序却长期不办理。供方已经完成交付、质保期也届满且没有未处理质量问题的,可以书面催告对方确认项目状态、限期结算并返还质保金,同时保留验收、维修和催款证据。
佛山制造企业承接设备供应、安装调试、厂房配套、软件实施或工程分包时,采购方常扣留合同价款的3%至10%作为质保金。合同可能写“项目结束后无息支付”,却没有定义项目结束时间,也没有写谁出具确认文件。
供方完成安装并交付使用后,采购方以总项目尚未完成、业主未结算、内部审计未结束等理由延后付款。过了一两年,设备一直正常运行,采购方也未提出具体质量问题,质保金仍在往来账中。
此类争议不能只问项目是否形式上“结项”。需要把供方自己的履行状态、质保责任、整体项目进度和付款方控制的审批动作分开。质保金用于保障质量义务,不宜被转化为没有期限的融资款。
合同用词含糊时,应结合合同全文、交易目的、订立背景和履行过程解释。下列节点在不同项目中可能被称为“结束”:
供方完成全部交货、安装和调试;
采购方签署验收报告或设备投入使用;
双方完成工程量、变更和价款结算;
总包项目通过业主验收;
质保期或缺陷责任期届满;
采购方完成内部审计、付款审批或收到上游款项。
合同前文写“验收合格后进入一年质保期”,付款条款又写“项目结束后返还质保金”,可以结合质保金用途,将项目结束与验收、质保期届满联系。采购方在邮件中多次表示“质保期到期即可申请”,也会影响条款解释。
若合同明确把总项目竣工验收作为返还节点,还要看供方签约时是否了解整体项目、该节点是否可客观查证,以及采购方是否负有推动验收和通知的义务。不能在争议发生后,把普通内部付款审批解释成新的付款条件。
“项目结束后付款”可能属于附条件安排,也可能属于附期限安排。当双方可以确定项目会结束、只是不知道具体日期时,更接近不确定到期日;项目是否能够完成本身存在不确定性时,可能表现为付款条件。具体性质要结合条款和项目实际判断。
《民法典》允许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或附期限。对于附条件安排,一方为自身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法律规定可以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采购方控制验收盖章、结算审核或项目关闭流程,供方已多次提交完整材料,采购方却无理由不审核、不反馈,也不指出补正内容,这些事实可用于审查其是否不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只因项目客观延期,或者确有未完成工作和质量整改,则不能简单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判断重点会落到具体行为:供方何时申请验收,采购方是否在约定期限内回复,拒绝理由是否真实,缺少哪些文件,整体项目延期与供方有无关系。将每次申请和回复做成时间表,比一句“对方故意拖延”更有证明力。
采购方可能认为,只要设备仍在保修,就可以继续扣住质保金。合同若明确约定质保金在质保期届满后返还,应按该节点处理;合同约定较短的扣留期,但另有更长的质量保修义务,质保金返还后,供方仍可能继续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质量责任。
反过来,质保期届满也不表示采购方必须忽略已经提出且尚未修复的缺陷。采购方主张扣款,应说明具体故障、通知时间、供方是否拒绝维修、实际维修费用和扣减依据。只提供一张内部“质量扣款审批表”,没有故障和费用证据,难以支持长期扣留全部质保金。
供方收到维修通知后不宜以“质保期快结束”为由不处理。可以书面确认故障是否属于质保范围、到场计划和维修结果。对使用不当、第三方改装或易耗品更换引起的问题,也要留下检测和交接记录。
项目链条较长时,分包或供应合同可能把质保金返还与总包收到业主款项挂钩。这类条款与单纯的“质保期满返还”不同,应核对条款是否清楚、供方是否知情、付款方有没有积极向上游结算,以及适用的主体和交易是否受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等特别规则影响。
付款方仅说“业主没付款”还不够。可以要求其说明上游合同的相关付款节点、已经提交的结算和催款材料、业主争议是否与本供方工作有关。付款方长期不向业主结算,或已经收款却仍以未收款抗辩,责任判断会发生变化。
供方也应查看合同是否把上游付款写成明确条件,还是只约定付款方在收到上游款后安排资金。两种表述的法律效果需要结合完整合同和履行过程解释,不能只摘取“收到款项”几个字。
设备买卖、软件实施、加工承揽中的质保金,主要按双方合同和《民法典》合同规则处理。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质量保证金,还可能适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规定及工程合同专门规则。
现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保证金用途、预留比例、缺陷责任期和返还申请作了具体规定。办法明确,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发包人收到返还申请后的核实和答复也有相应要求。
上述比例和期限不能机械套用到所有设备、服务或普通买卖合同。先确定合同性质、项目范围和当事人身份,再判断是否适用建设工程专门规则。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典型案例也强调,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时,不应借项目未完成无限期扣留质量保证金。
供方可以按以下栏目整理材料:
合同总价、已付款、质保金比例和实际扣留金额;
交货、安装、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日期;
质保期或缺陷责任期的起算和届满日期;
验收申请、结算资料和付款申请的提交时间;
采购方提出的质量问题、维修过程和关闭结果;
整体项目现状及其与供方工作的关系;
采购方每次延期付款的理由和对应证据;
质保金到期后的资金占用损失计算。
表中应把“尚未验收”和“已使用但未签验收单”区分。设备长期投入生产、采购方按合同支付大部分价款、没有提出质量异议,可以作为实际履行的重要证据,但仍应继续寻找调试报告、培训签到、运行数据、维修工单和现场照片。
采购方称存在缺陷时,可将无争议部分与争议维修费用分开。故障修复费用明显低于全部质保金,是否有必要扣留全部金额,需要结合合同条款和损失证据判断。
催告不宜只写“请立即支付质保金”。可以列明合同、项目、验收和质保期节点,要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三项工作:确认质保金金额,说明项目结束或结算尚缺的具体事项,对质量扣款提交故障及费用依据。
对方回复“流程中”时,可继续要求提供办理部门、当前节点和预计完成时间。对方不回复,供方应保存送达证据,并结合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评估诉讼或仲裁。
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质保金到期日不明确时,到期判断会直接影响时效起点。供方提出履行请求、对方确认欠款或提起诉讼仲裁,可能产生时效中断效果。不要因为对方口头表示“以后会付”就多年不留书面记录。
质保金条款应把返还起点写成能够由双方查证的日期,例如“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十个工作日内”。如果确需与整体项目挂钩,还应约定最迟返还日、付款方的结算推进义务和延迟通知责任,避免项目结束完全由一方解释。
佛山设备供应和厂房配套项目中,供方常在实际投用后拿不到正式验收单。交付时可以约定:采购方在收到验收申请后若干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答复且设备已投入使用的,如何确认验收状态。维修记录也应形成关闭单,为质保金返还留下清楚节点。
不能只看是否有一张盖章验收单。要核对验收条款、供方是否提交申请、采购方是否提出具体异议、设备是否实际投入使用,以及采购方不签字的原因。采购方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可以结合《民法典》附条件规则主张相应权利。
应查看合同约定。维修某个部件可能只对该部件形成新的保修安排,也可能不改变整体质保期。双方应在维修单中写明更换部件、完成日期和后续保修范围,避免事后把一次小修解释为全部质保期重新起算。
要看合同是否允许跨项目抵扣、双方债权是否到期以及损失是否有依据。采购方应说明损失所属合同、金额和计算方式,不能只在财务系统中把质保金划作“其他扣款”。
可能仍需承担。质保金是履约保障方式,保修责任来自合同和法律规定。质保金返还不当然消灭尚未届满的保修义务,也不影响对质保期内已经通知缺陷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至第一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至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中关于防止无限期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裁判规则。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设备供应、工程结算、质保金返还和企业合同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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