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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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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牌产品被投诉商标侵权,委托方提供品牌和订单、工厂负责生产贴标的,双方都不能只凭代工合同把责任全部推给对方。对商标权利人而言,要分别审查谁决定使用标识、谁实施贴标生产、产品是否进入流通以及各方是否知道授权存在问题;对委托方和工厂内部,则要结合授权保证、审查义务、过错、利润和损失形成原因分担。收到投诉后应先停用争议标识、隔离库存并固定原始授权和生产记录,再核验商标注册、核定商品、许可期限和许可链条。
佛山的家电、家具、灯饰、五金、服装和日用品企业中,贴牌生产很常见。委托方提供商标图样、包装和销售渠道,工厂按照订单采购标签、组织生产并交货。合作开始时,委托方可能发来一张授权书,工厂便认为品牌问题已经解决。
投诉发生后才发现,授权书上的主体并非商标注册人;被授权的是经销公司,却没有转授权权利;商标只核定在另一类商品上;授权已经到期,订单和出货发生在期满以后;或者许可仅覆盖某个平台和地区,委托方却安排其他渠道销售。
授权文件是否存在只是审查起点。还要把注册人、许可人、委托方、工厂和实际销售主体串成一条连续权利链,并让授权范围与每一批产品的生产、出货时间对应。
收到平台通知、律师函或行政投诉后,不宜看到商标注册证截图就直接承认侵权。企业可以核对以下事项:
投诉人是商标注册人、被许可人还是受托代理人,有无有效授权;
商标是否处于有效状态,是否存在无效、撤销、续展或权利人变更;
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贴牌产品是否相同或类似;
被投诉标识与注册商标在文字、图形、读音和整体视觉上有何差异;
标识在产品、包装、说明书、网页或宣传中的使用方式;
委托方是否拥有在先权利、在先使用材料或其他抗辩依据。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断需要结合核定商品、标识整体和混淆可能,不能只截取一个局部图案比较。投诉人提供的注册信息也要通过官方公开信息核验,避免按过期或不完整材料处置整批货物。
企业核验权利并不意味着可以继续生产。争议标识仍在印刷、贴附或出货时,损害范围可能继续扩大。可以先暂停相关工序,将半成品、标签、包装和成品分区封存,待权利边界查清后决定返工、去标、销毁或恢复生产。
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列举了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销售侵权商品、制造商标标识以及为侵权提供便利等行为。工厂实际在产品或包装上贴附标识,并将产品交付进入流通,可能被认定实施了商标使用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年度报告也提示,判断委托加工中受托人的贴标行为,不能割裂生产与流通环节。产品进入流通后,相关公众能够从标识中识别到受托加工人的,其贴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商标使用。
工厂不能只说“图样是客户给的”。专业代工企业明知产品需要使用他人品牌,却完全不核对注册人、商品类别、许可期限和委托方身份,面临的风险会增加。工厂收到权利人警告后仍继续采购标签、排产和出货,后续批次的主观状态也会发生变化。
审查义务仍应与交易场景相称。小批次打样、长期品牌合作、知名标识、大规模出口或国内销售,对文件核验的要求可能不同。发生争议时,应看工厂当时实际拿到哪些材料、能够发现哪些异常,不能事后要求其完成无法实现的审查。
委托方选择标识、提供设计稿、决定产品和销售渠道,并以自己的品牌组织交易,即使没有亲自开机贴标,也可能对产品制造和销售承担相应责任。委托方在代工合同中写明“全部知识产权风险由工厂承担”,只处理双方内部关系,不能当然约束商标权利人。
委托方更接近品牌授权来源,能够核验许可合同、转授权权限和使用范围。其明知许可到期或商品超出核定范围,仍向工厂发送生产指令,责任判断会重点关注订单、图稿版本、付款和销售安排。
产品上标注委托方名称、品牌、防伪码或售后信息,委托方又控制定价、宣传和渠道时,仅提交一份“向工厂购买成品”的合同,未必能够证明自己只是普通采购者。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开裁判也表明,委托加工关系中的品牌运营主体不能仅因实际加工由他人完成,就当然排除其制造者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者不知道所售商品侵权,且能够证明商品由合法渠道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则针对销售环节,要求主观善意与客观来源证据同时具备。
工厂直接制作产品并贴附标识,与从正规渠道购入现成商品的销售者不同,不能只凭委托方订单照搬合法来源抗辩。工厂是否承担赔偿,要结合其具体行为、过错和其他抗辩审查。委托方若确实是普通经销商,也要提交采购合同、发票、付款、供货主体和进货核验资料,单独一张收据难以完整说明来源。
委托方提交伪造授权骗取工厂生产,可能影响工厂主观过错和内部追偿,但不等于争议标识可以继续使用。工厂发现文件异常后,应停止后续批次并保存收到文件的原始邮件、聊天和电子属性,不要补做倒签的授权书。
商标权利人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时,会关注各方实施的行为、持续时间、产品数量、销售范围、获利和主观状态。委托方与工厂之间怎样分担,则要回到代工合同和具体过错。
内部责任可以从以下事实展开:
谁提出并最终确认商标、包装和产品名称;
谁承诺自己拥有商标权或合法许可,承诺内容是否具体;
工厂是否要求提供注册证、许可合同和转授权证明;
文件中的主体、类别、期限或盖章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谁采购、保管和销毁标签、包装及模具;
投诉或警告到达后,谁决定继续生产或出货;
产品销售利润、加工费和返工成本分别由谁取得或承担;
合同是否约定通知、应诉、召回和赔偿配合。
委托方提供了虚假权利保证,工厂完成合理审查后仍被投诉,委托方可能依约承担返工、停产、客户索赔和对外赔偿等损失。工厂擅自使用未经确认的旧版标签,或收到停产通知后仍继续生产,增加的损失也可能由工厂承担。
约定“任何知识产权问题均由一方承担”并不自动解决全部问题。法院仍会审查条款是否有效纳入合同、是否属于格式条款、损失与违约有无因果关系,以及主张金额是否合理。双方都存在过错时,内部损失可能按各自原因力和过错程度分配。
停止新标签印刷、贴标和出货,将成品、半成品、标签、包装和模具按批次登记。库存清单应写明数量、位置和状态,拍照时保留日期及批次标识。
导出商标注册信息、许可合同、转授权文件、委托方主体资料、邮件和完整聊天。电子文件应保留原始格式、发送时间和来源,避免只留下截图。
整理订单、物料编码、生产日报、标签领用、入库、出货、发票、回款和退货,区分已经销售、仍在途和库存产品。赔偿和行政处理都可能需要数量及经营额数据。
平台答辩、行政调查、律师函回复和诉讼材料应基于同一批原始证据。工厂对行政机关称自己从未生产,转而向委托方索赔时又提交完整生产记录,会损害陈述可信度。
争议标识可以合法更换的,核算去标、换包装和重新认证成本。是否能够仅去除商标后继续销售,要考虑权利人请求、产品状态和法律对侵权商品处置的限制,不能擅自处理后再补手续。
现行《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以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或许可使用费倍数为主要计算路径;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相关数额难以确定时,法院可以在法定限额内结合侵权情节确定赔偿。
工厂收取的加工费不当然等于全部侵权获利,委托方销售收入也不等于净利润。核算时应区分产品数量、销售单价、合理成本、退货、未售库存和不同主体取得的收益。账簿主要由被诉方掌握而拒不提供,可能产生不利后果。
双方准备和解时,应写清和解覆盖的主体、商标、产品、批次、平台和后续处置。只由委托方向权利人付款,却没有确认工厂是否一并免责,工厂仍可能面对后续请求。
贴牌合同可以附一份权利文件清单,列明商标注册号、核定商品、许可人、被许可人、转授权权利、许可区域、渠道和期限。每次换标或续单时,由委托方重新确认;授权即将到期的,系统应在排产前预警。
工厂可以约定,在未收到完整权利文件前只制作不带标识的样品,标签采购和批量贴标另行批准。投诉发生后,双方应在限定时间内共享文件、共同盘点、停止争议批次并决定答辩或和解。赔偿条款还应区分虚假授权、工厂擅自换标、继续生产和未及时通知等不同原因。
贴牌企业不要把商标审查停留在“客户盖章保证”。工厂接单时至少核对注册人、注册号、核定商品、授权主体、期限和转授权权限,并让订单上的产品名称与授权范围对应。委托方则应把许可链、渠道和续展变化及时通知工厂。
佛山制造业外协环节较多,标签可能由第三家印刷厂制作,包装又由另一家完成。主工厂应让每次标签领用、退回和销毁都能对应到订单,防止旧标、过期授权标识或其他客户包装混入生产线。
仍有可能。该承诺主要用于双方内部追偿,不能排除商标权利人依据工厂实际贴标、生产和交付行为提出请求。工厂应保存授权审查和生产数据,用于判断对外责任及向委托方追偿。
不能只以未直接收取销售款判断。贴附标识的产品进入流通,工厂的贴标和生产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商标使用。还要看标识使用方式、产品流向及相关公众能否识别商品来源。
应立即停止相关生产和出货,固定收到授权书的时间、来源、原始文件和审查过程,并核对库存及已交付数量。不要倒签新授权或删除沟通记录。后续可结合主观状态、合理审查和合同保证处理答辩与追偿。
需要结合投诉内容、产品状态、权利人请求和处置规则判断。现行商标法对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进入商业渠道设有限制,企业不宜自行去标后直接销售,应先确定是否属于该情形并形成合法处置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现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现行)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3)摘要》关于委托加工中商标使用及合法来源抗辩的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二条。
说明:本文依据2026年8月现行有效的2019年修正商标法撰写。2026年6月26日修订通过的商标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应结合行为发生时间适用相应规则。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贴牌生产、知识产权合规和制造业合同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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