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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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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企业融资时,银行可能要求经营稳定的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兄弟公司或子公司的债务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负责人仅在担保合同上盖章,没有依公司章程形成决议,发生违约后,公司可能以越权代表抗辩,债权人也会面临担保能否约束公司的争议。
关联担保的合规重点包括担保对象是谁,法定或章程规定的决议机关是哪一个,关联方是否回避,决议内容是否覆盖实际合同,以及债权人是否完成合理审查。每一步都应形成可核验文件。
“关联方”是宽泛的业务称呼。公司法对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设置了专门的股东会决议和回避表决要求。被担保人若是控股股东、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应直接适用该规则。
被担保人若是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另一家公司、普通关联企业、子公司或兄弟公司,需要结合股权关系、控制关系和章程判断决议机关。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与为其他关联企业担保,在法定程序上并非完全相同。
企业应画出股权和控制关系图,标明直接股东、间接控制人、受控制的股东及被担保公司。仅看企业名称不同,可能漏掉实际控制关系;只因属于同一集团,也不能跳过公司自身决策。
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不能把这类担保完全授权给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决定。
被担保股东,以及受被担保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表决。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这里要分别核对“谁应回避”和“剩余股东怎样通过”。会议记录应载明关联关系、回避人员、出席情况、剩余表决权基数及赞成票。让被担保股东在决议上作为赞成方盖章,可能形成一眼可见的程序瑕疵。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章程还可能规定担保总额、单笔金额、资产比例和不同决议机关的权限。
例如,章程可规定约定金额以内由董事会审议,超过限额提交股东会。集团对子公司、兄弟公司或供应链企业担保时,应先取得当前有效章程,不能沿用多年前的授权表或只凭集团总部批准。
章程没有写清决议机关,或者现有担保将超过限额时,宜由股东会依法审议并同步完善制度。不得将多笔关联担保拆分,以规避单项或总额限制。
公司应按章程和公司法确定召集人,向全体股东发送会议通知,列明被担保人、债权人、主债务、担保方式、金额、期限和关联关系。临时增加担保议题,可能影响未到会股东的表决权。
会议记录要写明出席股东、表决权、回避情况、讨论和表决结果。决议文本应由符合要求的股东签名或盖章,并与会议通知、签到、授权委托书和送达凭证一并归档。
全体股东依法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的情形,也要注意关联股东回避的特别规则。不能用关联股东的“一致签字”掩盖法律要求的回避和剩余表决权计算。
章程允许董事会决定的担保,应依章程确定董事人数、召集通知、出席和通过比例。现行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决议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与担保事项存在利益冲突时,还要审查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报告和回避表决的规则,以及章程的更严格要求。回避后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法定人数的,相关事项应依法提交股东会审议。
决议不能只写“同意为关联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应尽量对应债权人、债务人、金额或最高限额、担保期间、保证方式、抵质押物和授权签署人。实际合同超出决议范围,会产生新的越权争议。
决议通过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依决议签署担保合同。合同中的债务人、债权人、币种、金额、保证方式和期间应与决议一致。
最高额担保要明确最高债权额和业务期间;抵押、质押还要办理法律要求的登记或交付。只有公司决议,没有签订担保合同或设立担保物权,不能完成全部担保安排。
主债务展期、增加金额、更换债务人或明显加重担保责任时,应评估是否需要重新决议和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业务人员不能用邮件确认替代公司机关决定。
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决议越权提供担保时,担保合同对公司是否发生效力,与债权人是否善意密切相关。善意审查的核心是债权人不知道且不应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并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
债权人可核对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决议机关、出席和表决比例、关联股东回避、签名盖章及担保范围。发现决议上的股东名称错误、关联股东参与决定、表决权计算不足或决议内容与合同明显不符,不能简单依赖公章。
合理审查并非要求债权人调查所有内部事实,但明显形式瑕疵会影响善意判断。债权人发现异常时,可以要求公司补充会议材料、股东身份证明、授权或重新形成决议。
上市公司担保还涉及公开披露等特别规则,债权人应依公开披露信息审查。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文件不能机械套用上市公司的审查标准。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公司对外担保设置了有限例外,例如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以及担保合同由依法达到相应表决权比例的股东签字同意等情形。
这些例外有主体、持股和业务条件,上市公司等还适用特别规则。企业不能把“集团内部担保”一概理解为无需决议,也不宜在资料不全时让债权人自行推定例外成立。
从内控角度看,即使某项担保可能符合司法解释例外,公司仍应完成授权、风险评估和档案留存。是否对外发生效力与管理人员是否违反内部职责属于不同问题。
没有决议、决议机关错误或关联股东未回避,不会只产生一种固定后果。法院会结合担保类型、代表权限、债权人善意、公司是否追认及履行情况,判断担保合同对公司是否发生效力和各方责任。
即使公司最终不承担约定担保责任,也可能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控股股东违反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或股东还可依法追究内部责任。
公司已经代偿后,可以依担保合同和法律规定向债务人追偿。若同一债务还有其他担保人,应继续审查担保顺位、分担和追偿安排。
第一,核对被担保人及实际控制关系。第二,调取当前有效章程,确认决议机关和额度。第三,列明主债务、担保方式、金额、期间和反担保。
第四,识别需要回避的股东或董事。第五,依法通知、召开、表决并归档。第六,让决议、授权、担保合同和登记信息保持一致。
第七,评估公司现金流和最坏代偿结果。第八,取得债务人或其他主体提供的反担保,并检查反担保本身的授权和可执行性。担保不是不占用资金的“签字支持”,债务违约后会直接影响公司资产和授信。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刑事辩护、涉企刑事风险和民商事争议解决。
佛山家族企业和集团公司办理关联担保,可以用“关系图、权限表、决议包、合同包”四项资料管理。关系图识别回避主体,权限表确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包证明程序,合同包对应金额、期间和担保物。
公司每季度还应更新担保台账,列明余额、到期日、反担保和债务人履约情况。只在签约当天审一次程序,无法控制后续展期、余额增长和代偿风险。
若被担保人不是本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先看公司章程对担保决议机关的规定,并核对其是否受实际控制人关系影响。
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应按回避后的表决权和出席情况计算,并在决议中写明。
公章能证明合同形式,却不能替代公司法要求的机关决议。还要审查代表权限、公司决议和债权人善意。
需要结合签字股东的表决权比例、签字内容、担保对象和司法解释例外判断。规范做法仍是形成内容明确的公司决议。
应核对原决议和担保合同对期间、最高额及主债务变更的约定。展期或加重责任超出原授权时,应重新履行程序并取得书面同意。
本文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五百零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至第九条整理。具体效力应结合担保对象、章程、决议、回避情况、合同范围和债权人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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