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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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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真实交易不能停在“有合同、有流水、有发票”。应把交易主体、货物或服务、履约时间、资金来源与回流、开票金额、进项抵扣和税款损失逐笔对应。真实业务存在,只能说明案件不能按无货交易简单处理;发票是否超出可抵扣范围、企业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目的,仍需结合全案判断。
佛山制造、贸易和供应链企业交易频繁,采购可能经过经销商,货物由第三方仓库直发,付款还可能使用保理、承兑或关联公司代付。业务链条与票据链条不完全重合,既可能有合理商业原因,也可能被用于虚构交易。涉税案件需要还原实际经营,单看票面购销双方容易得出片面结论。
2024年施行的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列出几类情形:没有实际业务而开具可抵扣发票;有实际应抵扣业务,却开具超过对应税款的发票;对依法不能抵扣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票;非法篡改发票电子信息;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虚开手段。
这套规则要求同时审查业务和税款。完全没有货物或服务,是典型风险结构;有真实采购但把十万元业务开成二十万元,超过部分仍要核对;交易真实而受票主体、货物名称或抵扣资格存在问题,也不能只用“有货”概括。
司法解释还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开票,没有骗抵税款目的,也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处理。目的和税款损失需要证据证明,不能看到“融资需要”四个字便结束审查。
先确认合同上的购销双方是否参与订货、议价、交付、验收和结算。工商登记只能说明主体形式,办公场所、员工、设备、仓储、上下游客户和纳税申报更能反映经营状态。
受票公司称向A公司采购,实际询价、发货和售后全部由B公司完成,需要查明A是经销商、代理人、委托收款方,还是仅提供开票名义。存在委托采购、挂靠经营或三方结算时,应调取协议、授权、佣金和长期交易惯例。
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采购人员和实际控制人的认知要分别审查。公司涉案不表示每名签字或经办人员都知道开票安排。谁决定找票、谁核对货物、谁申报抵扣、谁支付开票费,应由岗位权限和沟通记录证明。
货物交易可核对采购订单、出库单、物流单、车辆轨迹、过磅、仓库台账、收货签名、质检、生产领料和下游销售。大宗原料还可比较库存增减、能耗、产量及损耗率。
第三方直发时,受票企业仓库没有入库记录不代表货物不存在。应沿发货仓、承运人、运输车辆和终端客户查证。反过来,几张可后补制作的送货单,也不能证明几百万元货物完成交付。
服务交易没有实物物流,需寻找成果和过程。咨询服务可核对报告、会议、邮件和人员投入;技术服务可核对代码、系统日志、验收和工时;居间服务要核实撮合对象、沟通过程和成交关联。合同只写“服务费”,没有成果、人员和定价依据,风险会升高。
合同应与订单、交付、结算和发票逐项比对。签订日期晚于全部履行、格式与其他交易完全相同、签章来源异常、联系人对业务细节毫不知情,都需解释。
补签合同并不自动证明虚假。长期口头交易可能在审计或结算时补充书面文件。判断关键是补签前是否已有询价、送货、验收、付款和售后等同期记录,以及合同内容能否对应这些事实。
货物品名变化也要查商业原因和税务影响。企业采购原材料后加工销售,进销品名不同可以符合生产流程;开票方把不能开具的品名改成库存中另一种商品,数量和价格又无法对应,可能反映变票安排。
资金审查要追到来源和最终去向。正常货款可能经过预付、分期、承兑、保理或第三方代付,路径复杂却有合同和债权基础。虚构交易中常见受票企业付款后,开票方扣除费用再通过个人账户、关联公司或现金回到原付款人。
“公对公付款”不能单独证明真实交易。应核对付款时间与交货进度、金额与合同结算、收款后是否用于采购和经营,以及有无快速等额回流。回流也需排除退款、保证金返还、借款偿还等合理事项。
所谓开票费可从价差、无业务基础的固定点数、聊天暗语和资金拆分中识别。贸易企业赚取合理价差并不违法;若不承担价格、质量和回款风险,只按票面税额收取固定比例,且货款原路返回,业务实质需要严格核验。
可以用发票号码作为索引,列出开票日期、品名、数量、金额、税额、合同、送货、付款和抵扣月份。一张发票对应多批货,或一批货分多次开票,都应留下可追溯关系。
批量案件不能只抽取几笔异常交易推及全部发票。企业同时存在真实采购和虚假开票时,应把每一供应商、每个期间和每类业务分开,剔除能够证明真实且抵扣未超范围的部分。
开票金额与实际业务不完全一致时,要确定差额形成原因。价格调整、退货、折让、税率变化和红字发票均可能影响数字。无法解释的超额部分,应进一步核对是否申报抵扣及造成税款损失。
发票已经认证、勾选或入账,需要继续确认是否申报抵扣、抵扣金额、留抵状态及后续转出。票面税额、虚开税额、实际抵扣税额和最终税款损失可能并不相同。
企业收到异常发票后及时作进项转出、补缴税款,可影响损失和量刑评价,但不能改写此前是否故意参与虚开的事实。补税时间、原因、税务机关通知、企业自查记录和资金来源都应保存。
企业称开票只为融资,应检查发票是否进入抵扣申报、融资机构要求、财务处理和内部沟通。若发票已用于抵扣,所谓融资解释需要面对实际税务数据;若未抵扣且没有税款损失,还要审查是否存在骗贷、提供虚假证明等其他风险。
挂靠经营中,实际经营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交易和开票,需核对挂靠关系、税款申报及业务归属,不能仅因货款进入个人账户认定无货虚开。
三流不完全一致也要具体判断。物流直达客户、关联公司代付、债权转让和平台结算都可能形成票、货、款主体差异。企业应能说明法律关系,并由同期材料验证;事后拼凑三份协议无法代替真实履行。
有货代开案件要比较实际应抵扣业务与票面税额。真实采购存在、开票金额未超出业务范围、没有骗抵税款故意,与借少量真实货物掩盖大额虚开属于不同结构。
循环贸易案件要看货物是否真实移动、各方是否取得控制并承担价格风险、资金是否闭环,以及交易是否只有做大流水和开票功能。货物在仓库中反复转单,若各层没有独立商业目的,合同数量再多也可能只是形式。
发现涉税风险后,应停止新增可疑开票和抵扣,保全财务系统、税控资料、电子邮箱、业务手机、仓储及物流数据。不要补造合同、改写备注、删除聊天或要求上下游统一说法。
可按供应商建立交易档案,把公司资质、询价、合同、交付、验收、发票、付款、抵扣和售后放在同一时间轴。材料原件、导出路径和制作人要留痕,防止截图失去上下文。
内部核查需要区分业务判断和法律结论。业务人员说明货物如何采购、财务说明发票如何取得和申报、税务人员说明抵扣及补缴,再由证据交叉验证。不要让一名不了解全部流程的员工包办说明。
需要补缴或作进项转出时,可依法与税务机关沟通并保存文书。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在现行司法解释下可以作为从宽因素,具体处理仍取决于犯罪事实、情节和全案证据。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刑事辩护、涉企刑事风险和民商事争议解决。
涉税案件适合制作“一票一行”的穿透表,而后按供应商归组。表内至少包含合同、货物或服务、付款、回流、开票、抵扣、税款损失和经办人。哪一环缺失、哪一环存在反向证据,会比笼统争论“有货无货”更清楚。
佛山企业的直发、代工、供应链结算较多,交易结构复杂本身不是犯罪证据。企业能否提供同期业务记录,能否解释定价、物流和资金差异,才决定“真实交易”说法是否经得起核验。
还要审查发票是否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相关业务能否抵扣、是否虚构主体,以及有无骗抵税款目的和税款损失。
公对公流水是证据之一。应继续追查资金来源、用途、是否回流,并与货物交付和合同结算对应。
可以结合仓库记录、车辆轨迹、过磅、收货、生产领料、库存、下游销售和证人证言补强。证据能否形成闭环需按个案判断。
补缴税款、挽回损失可以影响案件处理,但不能自动消除已经实施的行为。还要审查犯罪构成、数额、情节和补缴情形。
应查其岗位职责、接触的业务信息、是否知道交易虚假、是否参与找票和资金回流。机械操作与主动策划的责任基础不同。
本文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整理。具体责任应结合实际业务、开票差额、抵扣用途、税款损失、主观故意和单位人员分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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