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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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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对客户、发包方或承租人享有到期应收款,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供线索,请求冻结该到期债权并通知第三人履行。冻结对象是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并非第三人名下所有资金。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收款,如果第三人对债权是否存在、金额或到期情况提出实体异议,执行法院一般不能直接审理并扣划异议部分,申请执行人可另行评估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佛山制造业企业申请执行货款案件时,常会发现被执行人正在给另一家公司供货,或者承包工程后尚有工程款未收。申请执行人容易提出:“既然第三方欠被执行人钱,直接冻结第三方账户就可以了。”这句话省略了重要的权利边界。
第三人的银行存款原则上属于第三人自己的财产。法院执行的是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特定到期债权,例如已经结算的货款、租金、服务费或工程款。法院可作出冻结债权裁定,禁止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向被执行人清偿,并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负有相应债务时,不能把第三人的一般财产直接当成被执行人财产。
例如,被执行人A公司主张B公司尚欠其80万元货款,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双方合同和发票。法院可以围绕这笔应收货款采取到期债权执行措施。B公司账户中还有工资、税费和其他经营资金,这些资金不会仅因A公司声称享有80万元债权而全部成为执行标的。
到期债权至少要能够指向明确的债权人、债务人、金额或计算方法,并已达到履行期限。常见线索包括: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已经验收且付款期届满的货款,租赁合同项下到期租金,结算完成的服务费,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债权。
发票只能证明开票事实,不能单独解决合同履行、质量异议、退货抵扣和付款到期等问题。工程项目只有合同总价,却尚未完成结算,发包方还提出质量扣款、已付款和保修金抗辩,债权数额可能尚未确定。此时直接执行第三人争议较大。
申请执行人应先回答五个问题:
被执行人与第三人的基础合同是什么;
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哪些合同义务;
款项何时到期,是否存在验收、结算或开票等付款条件;
第三人已经支付多少,有无抵销、扣款或反请求;
该债权是否经生效裁判、仲裁裁决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确认。
这些问题决定法院采取的是债权冻结、发出履行通知,还是需要先通过诉讼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到期债权执行的条款要求,履行通知直接送达第三人。通知内容包括:第三人不得再向被执行人清偿,应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在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通知还会载明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提交线索后,是否采取措施由执行法院依法审查。申请书应写明第三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依据、金额、到期日和现有证据,不能只写“听说被执行人在某公司有钱”。
裁定和履行通知到达第三人后,冻结效果主要体现为禁止清偿。第三人应暂停向被执行人支付被冻结范围内的款项,核对自身账目,并在法定期间内决定履行或提出异议。
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涉及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另一层合同关系。第三人可能主张货物有质量问题、工程未结算、债务尚未到期、已经付款、双方有到期债务可以抵销,或者合同关系根本不存在。这些都是需要实体审理的争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到期债权执行规则还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得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对实体异议不在执行程序中展开审理。
这项安排用于保护没有参加原案件审理的第三人。原生效判决只确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务,并未当然确认被执行人与第三人的应收款。执行程序不能用简化审查替代第三人应享有的举证、质证和审判程序。
第三人只表示“现在没有钱”“我与申请执行人没有合同关系”,一般不属于对到期债权本身的有效异议。第三人承认其中30万元、对其余50万元提出具体异议时,法院可对承认部分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经由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或其他执行依据明确确认,第三人再简单否认该债权,法院不予支持。此时债权主体、金额和履行期限已有执行依据,执行法院可依法推进执行。
第三人若主张生效文书确定债权后又发生了清偿、抵销、免除等债务消灭事实,需要提交发生在执行依据形成后的证据,并通过相应执行异议程序主张。不能把对原裁判实体内容的不服包装成到期债权异议。
还要核对该生效文书是否已经另案申请执行。若另一法院正在执行这笔债权,申请执行人可向本案法院说明案号、执行法院和已扣留款项情况,由法院之间依法协作处理,避免重复支付和相互冲突。
履行通知到达后,第三人不得在冻结范围内向被执行人清偿。如果第三人擅自付款,导致已支付财产无法追回,到期债权执行规则规定,可在已履行财产范围内要求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并可能追究妨害执行责任。
第三人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自动付款、财务排款和票据兑付,通知合同、财务、项目和法务人员共同核查。若付款指令已发出但尚未到账,应联系银行或支付渠道评估能否止付,并向执行法院报告。
第三人也不应为避免麻烦而作虚假异议。账目显示确有到期应付款,却临时补签延期协议、虚构质量扣款或倒签付款凭证,可能引发妨害执行、虚假诉讼或其他法律风险。被执行人收到履行通知后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长履行期限,也不能据此对抗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第三人对未经裁判确认的债权提出实体异议后,申请执行人可评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怠于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进一步说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也不通过诉讼或仲裁向相对人主张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可以认定为怠于行使。代位权诉讼一般由被告,也就是债务人的相对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依法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形除外。
代位权诉讼中,第三人可以提出其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合同抗辩,如货物未交付、工程未验收、价款已经支付、存在合法抵销。申请执行人需要就基础合同、履行、结算和到期事实举证,不能只提交自己的执行裁定。
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后,由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在相应范围内的权利义务终止。相对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受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及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双重限制。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尚未到期,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该债权采取冻结措施,防止到期后被转让或支付;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般不能要求第三人提前清偿。第三人仅以债务尚未到期说明当前不能履行,不影响法院依法对债权作保全性控制。
申请执行人应把未到期债权的到期日、付款条件和可能变化持续告知执行法院。债权到期后,再申请参照到期债权程序发出履行通知。若债务人恶意放弃债权或无正当理由延长履行期限,还可结合《民法典》债权人撤销权规则评估另行起诉。
提交被执行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订单、送货单、验收单、结算书、发票、对账单、付款计划、催收函、诉讼或仲裁文书。材料应能对应合同编号、项目名称、付款节点和余额。
标明合同约定的付款日,补充验收完成、结算审核、发票送达或其他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的证据。只提供合同总价,没有履行和到期材料,法院难以判断可执行数额。
核实第三人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和实际经营地址。公司名称相近、项目公司与集团公司混淆,可能导致通知对象错误。
附本案执行案号、执行金额、已执行金额及未清偿余额。到期债权执行应控制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和执行费用范围内,不能明显超标的冻结。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处理合同债权、应收账款追收和民事执行事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第三方应付款后,应先判断该债权属于“已经确认”“可以计算但有条件”还是“尚待结算”。已经由生效文书确认的,及时提交执行依据和履行情况;合同材料较完整的,申请冻结并发出履行通知;第三人提出实质异议的,尽快整理代位权诉讼证据。只要求法院“冻结第三方账户”,却说不清合同、余额和到期日,执行线索很难转化为实际回款。
不会当然全部冻结。执行对象是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特定债权,措施范围应与生效文书确定的未清偿金额和执行费用相适应。
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第三人对债权存在、金额或到期事实提出实体异议,法院一般不得对异议部分直接强制执行。只说没有付款能力或与申请执行人没有合同关系,不属于否认其对被执行人负债的实体异议。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规定期限内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执行法院可依法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收到文书后应立即核查并在期限内采取行动,不能只与被执行人私下沟通。
工程款是否到期、金额多少可能受工程量、验收、结算、质保金和反请求影响。可先申请控制债权线索;第三人对实体债权提出异议后,申请执行人可通过代位权等诉讼程序请求确认。
要看付款发生在履行通知到达之前还是之后。通知到达后擅自向被执行人付款,且款项无法追回,第三人可能在已支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本文依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到期债权执行的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至第五百三十七条整理。具体措施还需结合债权是否到期、是否经生效文书确认、第三人异议内容和执行法院要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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