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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执法人员动手,涉嫌妨害公务罪吗?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08-18    来源:孟翔律师网

佛山的小周因为店门口的占道经营被城管查处,情绪激动,和执法人员争执起来,动手推搡、阻拦执法,还把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事后小周被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他觉得自己只是吵了几句、推了几下,怎么就刑事了?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小周推搡、阻拦、打落执法记录仪,属于暴力阻碍执法,城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他的行为落在妨害公务的构成里。情绪上头不是理由,阻碍执法的后果比占道经营本身严重得多。如果动手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还涉及袭警罪,处罚更重。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

罪名的要件有几个。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城管、市场监管、警察等执法人员依法履职,都在保护范围内。行为是暴力、威胁,推搡、殴打、持械、威胁恐吓、打砸执法装备,都算。结果是阻碍了职务执行,执法人员无法正常履职。三个要件齐了,妨害公务罪成立。核心是“依法执行职务”,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合法,公民就有配合的义务;如果执法程序本身违法,另当别论,但现场抗拒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袭警的从重情节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构成袭警罪,处罚比一般妨害公务更重。民警、交警、辅警在执法中的身份受特别保护,对民警动手,性质就从妨害公务升级到袭警。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警察人身安全的,法定刑更高。袭警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立法的导向很明确:对执法的暴力抗拒,从重打击。

对执法有异议怎么办

先配合,再申诉。现场配合执法,不推搡、不动手、不阻碍,这是最基本的义务。对执法行为有异议的,事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投诉举报这些渠道解决,执法现场不是理论的地方。固定证据。对执法过程有异议的,事后调取执法记录仪、监控,收集执法程序的问题,依法申诉。别做两个动作:现场动手抗法,动手的后果就是妨害公务、袭警,把有理变没理;逃跑、冲撞,逃跑抗拒会叠加新的情节,冲撞执法人员后果更重。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孟翔办理此类案件时注意到,妨害公务的当事人多数是情绪失控,事后都后悔——执法现场的不冷静,代价是刑事记录。配合执法、事后申诉,才是保护自己的正确方式。

边界要清楚

配合执法和维权不冲突。对执法有异议,有申诉的渠道;现场暴力抗拒,就是妨害公务。执法的权威需要维护,公民的权利通过程序主张,两条线并行不悖。面对执法,克制和配合是第一位的。

执法现场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暴力抗拒就是犯罪。配合执法、事后申诉,既守住了法律的底线,也守住了自己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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