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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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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的小周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拿到路人手机后趁对方不注意跑了,被以涉嫌盗窃罪立案。小周觉得自己是借了不还,最多算民事纠纷,或者顶多算诈骗。办案人员却说:趁人不备拿走,是盗窃。小周糊涂了,盗窃和诈骗,到底怎么分?
两罪的核心分界在被害人有没有处分财产的行为。盗窃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秘密或者公然转移占有的行为,被害人对财物的交付没有处分意思;诈骗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自愿把财物交付出去,被害人有处分行为。小周借手机,对方把手机交给他,看似有交付,但对方交付时没有处分手机的意思,只是临时借用,小周趁机拿走,仍属于违背意志的转移占有,定盗窃。借手机不还是诈骗还是盗窃,关键就是对方交手机时的意思。
诈骗罪的结构是: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因此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这里被害人的处分行为是核心,他是自愿把钱或者物交出去的,只是这个自愿建立在被骗的基础上。盗窃罪没有处分行为,行为人是违背被害人的意志,秘密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占有,被害人没有自愿交付。借手机打电话,对方交付的是“临时使用”的手机,不是处分手机的所有权,处分意思不存在,所以是盗窃;冒充收物业费的上门收费,业主自愿把钱交给冒充者,业主有处分行为,是诈骗。处分行为的有无,就是那条分界线。
借物不还。借手机、借车、借首饰,拿到手后跑了或者拒不返还,对方交付时没有处分所有权的意思,定性偏向盗窃或者侵占。掉包。把真货换成假货、把好钱换成假钱,趁人不备实施掉包,违背意志,是盗窃;如果通过编造理由让对方主动把财物交出来,再掉包,定性要看对方有没有处分。冒充身份收费。冒充公职人员、物业、房东收费,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钱,是诈骗。骗人处分后再转移。先用骗术让对方自愿交出,再趁其不备拿走其他财物,两个行为分别评价,可能数罪。
如实还原交付过程。财物是怎么交出来的,对方当时的说法和意思,自己是怎么拿到的,时间线讲清楚,交付的细节决定定性。固定沟通和交易记录。借钱、借物、收费的聊天记录、凭证、在场证人,还原被害人的认识和自己的行为。别做两个动作:混淆事实、把违背意志的拿说成对方自愿给,事实被揭穿后定性只会往重走;销毁记录、联系对方改口,串供和毁灭证据的代价更重。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孟翔办理侵财案件时注意到,盗窃和诈骗的区分,常常在一句话、一个动作之间,把交付过程还原清楚,定性就清楚了。
盗窃和诈骗的入罪数额标准不同,量刑结构也有差异,定性的偏差直接影响量刑结果。辩护的角度跟着定性走:定性从盗窃改为诈骗,或者从诈骗改为更轻的侵占、民事纠纷,都是辩护的空间。把处分行为这条线抓住,定性的争点就抓住了。
盗窃和诈骗之间,隔着一个处分行为。被害人有没有自愿交付,是两罪分家的钥匙,也是辩护的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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