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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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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位出借人借出两百万元,朋友陈某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前,借款人说资金周转困难,双方签了延期一年的补充协议,陈某没有到场,也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延期期间借款人彻底失去还款能力,出借人回头找陈某,陈某的答复是:你们延期经过我同意了吗?延期协议我不知情,保证责任已经没有了。保证期间到底按哪个到期日算,陈某能不能脱身?
答案对陈某有利,也有边界。主债务延期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展期影响,仍然按原借款合同的到期日计算。出借人如果在原保证期间内向陈某主张过权利,陈某的保证责任依然成立;如果出借人把希望都押在延期后的借款人身上,等到延期届满才想起陈某,保证期间很可能已经届满,陈某免除责任。这个案子的胜负手,是出借人在原到期日之后那段时间里有没有找过陈某。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规则的逻辑是:保证人签字时评估的风险范围,是原合同期限内的担保风险;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延期,等于在保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拉长了风险敞口,法律不允许这种单方加重的后果约束保证人。所以延期的效力止步于借贷双方,保证期间继续按原到期日计算。
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约定保证期间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的,从原到期日起算两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的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免责。期间是除斥期间,不中断、不中止、不延长,错过就是错过。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完成使命,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接续起算,主张权利的记录同时是两个时间段的交接凭证。
保证期间内被主张过责任的,保证责任锁定。出借人在原到期日后的保证期间内,向陈某发过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函件并留存凭证,或者直接起诉的,陈某的保证责任已经转化为确定的债务,之后主债务怎么延期都与他无关,他要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内无人主张的,责任免除。出借人全程只跟借款人打交道,原保证期间悄悄走完,陈某的保证责任消灭。延期协议成了出借人的认知陷阱:以为债务还在延续,保证也还在延续,等回过神来,保证期间早已届满。
办理展期时三件事同步做:让保证人在延期协议上签字确认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最稳妥的安排;保证人不签的,当场核算原保证期间的剩余时间,在期间内书面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把权利主张固定下来;函件用可查询签收记录的方式发出,内容写明借款信息和保证责任要求。延期协议里写明“延期不影响保证合同效力”是不够的,保证人没签字,这类条款约束不了他。
保证人面对展期后的追偿,抗辩按三步走:核对延期协议上有没有自己的签字,没有的援引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计算原保证期间,指出债权人未在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事实;核查债权人所谓的主张证据,函件没有签收记录、时间落在期间外的,逐一排除。保证期间届满的抗辩属于权利消灭抗辩,法院查明属实即免除责任,不需要保证人主动提起诉讼。
展期是借贷双方对时间的妥协,保证期间却不跟着妥协。债权人签字前先算期间,保证人签字前先想期限,两边都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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