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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币在交易日、冻结日和鉴定日价格不同,涉案金额应按哪个时点计算?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08-18    来源:孟翔律师网

佛山警方侦办一起虚拟币盗窃案,嫌疑人从他人钱包转走了八百枚某主流虚拟币。问题来了:案发当天币价折合法币约一百二十万,一个月后账户被冻结时币价跌到八十万,委托价格认定时又涨回一百一十万。三个时点三个数字,涉案金额按哪个算,直接影响量刑档次。嫌疑人家属的疑问很直接:钱按最贵的时候算,公道吗?

计价时点的选择有规则可循,不是任选其一。价格认定的基本规则是以犯罪行为发生时为基准日,盗窃发生那天的币价是基准选项;特殊情况下基准日可以调整,但要有依据。币价波动越剧烈,时点选择对量刑的影响越大,控辩双方在这个问题上的对抗是这类案件的常规战场。本案一百二十万的基准日价格、八十万的冻结时价格,背后对应的是不同的量刑区间,辩护的发力点清晰可见。

虚拟币的政策地位与刑法保护

先把前提说清楚。按照现行政策,虚拟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一点在行政监管层面没有争议。刑事层面,盗窃、诈骗他人虚拟币的行为仍然可能构成财产犯罪,虚拟币作为财产性利益受刑法保护,各地判决的总体方向一致;也有案件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处理,罪名路径存在分歧。无论走哪条罪名路径,涉案金额的认定都是量刑的核心变量,计价时点的争议不受罪名选择的影响。

计价基准日的确定规则

价格认定规范以犯罪行为发生时作为基准日,逻辑是评价行为当时的社会危害:盗窃行为实施时被害人损失了多少,按那个时点的价值计算。基准日明确的案件争议不大,争议集中在几种特殊情形:连续实施的犯罪,多笔行为跨越不同时段,逐笔计算还是就高就低;行为时点难以查明的,侦查认定的时间范围跨度大,基准日的确定本身成为争点;赃物被处置的,销赃价格、实际变现金额与基准日价格不一致,计算口径又生出分支。每种情形的处理都要回到对被告人有利与否的实质判断。

价格认定方法的争议

虚拟币没有官方定价,认定方法的选择本身就是辩点。市场法参照交易平台行情,问题在于行情来源:境内交易平台已经退出,境外平台的价格数据能不能作为认定依据,数据的真实性、代表性如何验证,取证程序是否规范。被害人购入成本法按买入价格计算,买入价和基准日市价不一致的,两种口径各有适用场景。销赃变现法按实际获利计算,嫌疑人已将虚拟币变现的,变现金额是最客观的数字,变现价格低于基准日市价的,按变现价认定对被告人有利。三种方法的结果可能差出很大,鉴定意见采用哪一种、理由是否充分,质证时逐项审查。

辩方的质证路径

涉案人员的动作边界先划清:不转移尚未冻结的虚拟币,转移行为会被认定为毁灭证据和转移赃物,量刑情节恶化;不删改钱包记录和交易历史,链上数据不可篡改,删改本地记录的尝试只会暴露心虚。如实说明币的来源、数量和处置经过,金额认定的争议交给律师在证据层面解决。

鉴定意见的证据审查是主战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委托手续、鉴定材料的来源、基准日的确定依据、价格数据的出处,鉴定意见书的每个要素都是质证对象。基准日选择明显不利于被告人的,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价格数据来源不明、提取程序不规范的,主张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同一案件存在多个价格数据的,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选择。涉案金额跨越量刑档次的,时点之争的每一点争取都对应实打实的刑期差异。

证据组织同步跟进:交易平台的历史行情记录、涉案钱包的链上记录、冻结时的账户状态、变现记录,辩方自己调取的行情数据与鉴定意见对比,差异的量化分析比抽象质疑有说服力。

虚拟币案件的金额认定,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缠在一起。计价时点选得准不准,鉴定的方法对不对,辩护的专业性就体现在这些细节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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