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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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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家自动化设备公司参加某产业园区的设备采购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后收到了中标通知书。公司随即向配件商下单备料,还推掉了另一家客户的同类订单。二十天后,采购方发来一纸通知:项目暂缓,正式合同不签了。设备公司已经支出十几万元备料款,这笔损失找谁说理去?
准备成本可以索赔,路径有两条。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承诺生效,招投标双方的合同关系原则上已经成立,采购方无正当理由拒签书面合同的,供应商可以按违约主张损失;个别情形下法院认定书面合同未签订、合同尚未成立的,供应商也能走缔约过失路径,要求赔偿为订立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两条路径的举证重点不同,选哪一条要看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和双方往来的细节。
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也写明,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要求双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这份书面合同是对招投标文件内容的确认和细化,不是合同成立的前提。采购方把“没签书面合同”当作免责理由,法律上站不住。
孟翔律师办理的招投标纠纷案件里,供应商吃亏的地方常在应对拒签的第一步,路径选择先看证据的成色。违约路径。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已经涵盖标的、价款、数量等主要条款,双方后续磋商也只是细化执行安排的,合同成立的主张比较扎实。供应商可以请求采购方赔偿损失,范围包括备料支出、为履约配置人员的费用、丧失其他交易机会的损失。合同里有违约金条款或者招标文件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约定主张。项目已经明确取消的,继续订立合同的请求没有实际意义,直接主张金钱赔偿更务实;项目只是暂缓的,可以保留继续签约的选项,同时索赔已经发生的损失。
缔约过失路径。中标通知书内容简略、主要条款留待书面合同确定,或者法院认为书面合同未订立则合同未成立的,供应商依民法典第五百条主张缔约过失,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损失:备料款、差旅、为签约专门支出的费用。这条路径拿不到预期利润,但准备成本在赔偿范围之内。
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原件,证明中标事实和通知书到达时间。备料支出凭证:与配件商的采购合同、付款记录、发票,付款时间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时间先后关系要清楚,中标之前的支出难以归入信赖损失。人员安排证据:为项目招聘、调配人员的记录和工资支出。机会损失证据:推掉的其他订单询价、沟通记录,这部分主张法院审查较严,证据链完整才有机会。磋商记录: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双方就合同细节的往来,证明供应商一直在推进签约,采购方是在磋商过程中突然变卦。
中标通知书一到手就大额垫资。正式合同没签、履约担保没落实,就把全部备料款投进去,损失规模自己放大。稳妥的做法是分阶段投入,先付能回收的定金部分,大额支出等书面合同签订后再安排。
收到拒签通知后拖着不表态。供应商既不发函异议,也不固定损失证据,等到起诉时对方主张损失扩大是供应商放任的。拒签通知到达后,书面回函表明立场,列明已发生的支出,要求对方给出解决方案,同时评估备料能否转作他用,减少损失。
投标前细读招标文件的违约条款和保证金安排;中标后在三十日签约期内主动发函约签,把签约催促记录留好;采购方拒签的,先核算已发生成本,再比较违约与缔约过失两条路径的赔偿范围,选择请求权基础后发正式索赔函。谈判无果的,及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项目暂缓背后藏着资金链问题。
中标通知书不是意向书,采购方签不签书面合同,都逃不出法律责任的射程。供应商把中标后的每一步往来留好痕,准备成本就有追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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