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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后原采购合同仍在供货,供应商应向哪家公司主张后续货款?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08-18    来源:孟翔律师网

佛山一家陶瓷原料供应商给某卫浴厂供釉料多年,去年对方分立成两家公司,还给供应商发了一份函件。供应商继续供货,发票却开给了两个不同抬头,回款也开始从两个账户进来。半年后出现拖欠,供应商犯了难:原合同是和老厂签的,老厂已经一分为二,货款该找哪一家要?

答案取决于交易发生的时间。分立之前供货形成的债务,原则上由分立后的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分立前已经和供应商书面约定了清偿安排;分立之后的新增交易,则按实际下单、收货、付款的主体确定相对方。把时间线切成两段,每一段的被告就清楚了。

四份定案材料

分立方案和股东会决议。文件里记载了分立时资产和债务怎么分、分出哪几家公司,其中关于债务分割的内部安排,诉讼中可以作为参考,但不能对抗供应商——内部分配没有经过供应商同意的,任何一家都不能据此免责。

工商档案。调取原公司的变更登记材料和新设公司的设立材料,确认原公司分立后是存续还是注销,各新设公司的股东和出资情况。原公司存续的,它仍是债务主体之一;原公司注销的,把所有分立后的公司列为被告。

分立通知函和清偿安排。采购方发来的函件里如果写明了债务承接人或分配方案,原件要留好。函件要求供应商确认债务归某一家承担的,供应商不点头,连带清偿的安排继续适用;供应商书面同意由特定公司清偿的,此后就按约定向该公司主张。

后续订单和履行材料。分立之后的送货单、订单、发票、回款记录,是证明新交易相对方的材料。两家分别下单、分别付款的,新交易事实上已经形成两个合同关系,拖欠金额要按相对方分别计算。

法院的审理思路

审理公司分立后的货款案件,法院先把分立的时点固定下来,再按这个时点把供货记录切成两段。分立前的部分,供应商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七条向分立后的全部公司主张连带责任;分立后的部分,按下单、收货、付款的证据确定向谁主张。采购方拿分立协议抗辩、声称债务已约定由某家承担的,法院会审查供应商是否同意,没有同意的,协议只在分立后的公司之间内部有效。

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点:分立时由分立后的一家公司单方向供应商出具债务承诺函,另一家没有确认的,供应商仍然可以向两家主张连带责任,单方承诺不改变法定的连带安排。

两条不要走的路

急着确认通知函里的债务分配方案。有的采购方发分立通知的同时,让供应商确认债务由偿付能力较弱的一家承担,供应商一旦书面确认,就失去了连带责任的保护。任何分配方案签字前,先查各家公司名下的资产和涉诉记录。

继续供货却不分账。分立后的订单由多家公司分别下达,供应商仍按一本账记录、不区分送货对象,诉讼时说不清各家欠多少。从分立后的第一笔供货开始,按相对方分别建账、分别对账。

供应商的行走步骤

先调取工商档案,确认原公司存续状态和分立后公司名单。再把供货记录按时间排列,标注分立变更登记日期,把拖欠金额切成分立前、分立后两段。然后向各分立后的公司分别发函催收,函件中写明两段债务的金额和依据。进入诉讼的,分立前债务把分立后的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主张连带清偿;分立后债务按交易记录分别向对应公司主张,把分立方案、登记材料作为证据提交,防止对方用内部债务分配抗辩。分立往往伴随资产腾挪,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应公司的银行账户或查封设备,能防止判决落空。

制造业企业分立经营并不罕见,供货关系不会因为分立自动了结。供应商把时点切准、主体分清,货款主张的路径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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