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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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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家做厂房机电安装的公司完工了一个项目,验收也过了,双方在结算文件里写了一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付至结算总价的百分之九十五。”付款比例白纸黑字,可结算总额一直没定:结算报过去,客户说还在核;催了几次,对方既不确认金额,也不说哪里有问题。两年过去,百分之五的质保金之外,还有近两成工程款悬着。这类案件的主张路径很清楚:先证明结算基数,再按已确认的比例计算到期尾款。
付款比例条款解决的是“付多少比例”的问题,结算基数解决的是“按哪个总数算”的问题。两者相乘再减去已付款,才是可主张的金额。只确认比例不确认基数,等于公式里空着一个变量,主张尾款前必须把这个变量补上。
结算基数的证据按这个顺序组织:
合同价格条款。固定总价合同的基数就是合同总价加减变更部分;单价合同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成本加酬金合同按实际成本记录核算。合同怎么约定,基数就怎么搭。
变更与增项的确认。施工过程中客户指令增加的工程量、设计变更单、签证单、双方关于增项价款的聊天记录。有签字确认的直接计入;只有口头指令的,用施工记录、监理记录和沟通记录补强。
结算资料的提交记录。施工方向客户提交的结算报告、结算书,递交时的签收记录或者邮件送达凭证。这一步非常关键:结算资料送出去了没有、对方什么时候收到的,直接影响后面的程序主张。
已付款的印证。客户历次付款的金额和节点,有时能反推其认可的基数——比如按某个总价的固定比例支付进度款,这个总价就是双方阶段性认可的基数。
结算条款里约定了审核期限的,期限届满对方仍未答复,可以主张按提交的结算资料确定结算金额。建设工程领域的司法解释和当事人的约定中,有“收到结算文件后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的规则空间,能不能用,取决于合同里有没有明确的审核期限和逾期后果约定。合同写明的,按约定主张;没写的,靠催告记录固定对方的拖延事实。
催告要做成书面动作:把结算金额、依据资料、答复期限写清楚,通过可追踪方式送达,保留签收凭证。连续多次催告无果的记录,是诉讼里证明对方不当拖延的有力材料。
协商彻底走不通的,起诉时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由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出具鉴定意见,结算基数由鉴定结论确定。申请鉴定前,把合同、变更签证、验收记录、结算资料整理成完整的送鉴材料,鉴定范围争取覆盖全部争议项。
基数确定后,按已确认的付款比例计算应付金额,扣除已付款得出尾款。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可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质保金部分的返还条件和期限,按合同单独核对,到期的一并主张。
结算文件里“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付至百分之九十五”这类表述,本身就是付款期限的依据——验收日期确定,三个月届满之日就是应付款日,利息起算点随之明确。
结算资料递交不留痕。派人把结算书送过去,没有签收单,对方事后说没收到,结算期限和拖延责任都无从谈起。递交结算资料一定要留签收记录或者走可追踪的送达方式。
不固定基数直接要钱。诉讼请求写一个笼统的尾款金额,却拿不出基数的计算依据,庭审中会被反复追问。先把基数证据组织完整,金额主张才有落点。
结算基数是尾款主张的地基。合同价格、变更确认、结算资料和付款记录四块拼齐,付款比例才有乘的对象,尾款才要得明白。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长期办理佛山及珠三角工程与项目合同争议。结算总额未定的尾款纠纷,建议先做结算基数的证据组织,再结合催告和鉴定程序推进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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