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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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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家做小家电外壳的注塑厂接到一批订单:客户先确认了样品,双方签收了封样件,工厂按封样组织批量生产。货送到后,客户质检说“表面光泽度不对、卡扣松紧不一”,整批拒收。工厂很委屈:完全照封样做的,怎么就不合格了?客户则拿出合同附件的技术参数表,说书面标准才是准的。样品和合同文字标准打架时,质量到底按哪个算,这类争议在凭样品交易的行业里非常典型。
民法典对凭样品买卖有明确规则:当事人约定按照样品确定标的物质量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封样件经过双方确认、封存之后,就成了质量标准的实物基准——批量货与封样一致的,原则上视为符合质量要求。
但封样要真正发挥基准作用,得满足几个条件:封样经过双方共同确认,有签字或者盖章;封样件被妥善封存,争议时还能拿出来比对;封样的时间、编号、确认内容留有记录。实践中很多“样品确认”只是口头说好或者微信发图,没有正式封样程序,到了争议时双方各执一件“样品”,基准本身就说不清。
两种标准并存时,按这个顺序梳理:
合同对质量标准有明确书面约定的——比如技术参数表、图纸、执行标准编号——先看书面约定怎么表述。书面标准与样品标准不一致的,要回到合同文本判断双方的真实意思:合同写明“以封样为准”的,样品优先;写明“封样仅作外观参考、技术指标以附件为准”的,书面标准优先;都没有写明的,结合交易磋商记录、确认邮件、行业惯例综合认定。
还有一条对买方有利的规则:如果样品本身存在买受人不知道的隐蔽瑕疵,即使交付的货物与样品一致,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仍要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也就是说,“和样品一样”并不能豁免产品本身应有的基本品质。
质量标准之争外,拒收还有个程序问题:检验和异议期限。买受人收到货物后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的要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检验;发现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要在期限内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
所以客户主张拒收,得拿出三样东西:在期限内完成检验的证据、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检验依据、及时向供应商发出的书面异议通知。收货后一直不提异议、用了几个月才说质量不行的,拒收主张很难成立。反过来,供应商面对拒收,也要盯住对方的异议是否在期限内、检验依据是否站得住。
供应商方向:封样确认记录和封存实物、生产批次记录和用料记录、出厂检验报告、交付时的签收材料;对方拒收后,可以提出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批量货与封样进行比对检验,用检测结论说话。
客户方向:封样件保管情况、合同书面标准文本、进货检验记录和不合格报告、在期限内发出的异议函;拒收的货物要原状保管,不能擅自使用、转卖或者加工,否则“拒收”说法会被自身行为削弱。
一个容易忽略的细节:双方对检验结论分歧大的,尽早共同委托或者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各自单方委托的报告到了诉讼里都会被对方攻击,共同委托的结论争议最小。
凭样品交易的合作,签约时把两件事写清楚:封样程序和封存方式,书面标准与样品不一致时的优先顺序。生产中保留首件确认、批次抽检记录。这两步做到位,样品和批量之间的争议大多能在出厂前消化,而不是堆到拒收环节。
样品验收合格之后的拒收,争的是标准基准,拼的是封样程序和异议期限。把合同文本、封样记录和检验通知逐项对齐,质量争议才有清晰的判断基础。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长期办理佛山及珠三角制造业的供货质量与货款争议。凭样品买卖的拒收纠纷,建议先核对封样程序和异议期限,再决定检验、协商或诉讼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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