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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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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家铝材供应商上半年签了年度供货框架,没有约定调价机制,三个月后铝锭价格上涨近两成,采购方坚持按原价要货。合同缺调价机制时,单纯的成本上涨不能直接单方改价,已下单的批次原则上仍按原价履行;新订单可以重新报价,存量订单履行确有困难的,则要从情势变更的事实出发评估协商或变更的空间。
原材料价格波动是制造业的常态,供应商报价时对此应有预见,一般幅度的涨跌属于商业风险,不构成改价理由。情势变更的门槛高得多:须是合同成立后发生的、订约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且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主张的一方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且程序上应先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再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
准备援引这一路径的,应先把成本曲线固定下来:原材料采购发票、市场行情数据、投标或签约时的报价依据、签约到涨价的时间跨度,证明变化超出订约时的可预见范围。
存量订单,即已经下单排产的批次,原则上按原价履行。履行确有困难的,应尽早书面协商变更价格、调整交付节奏或协商解除,不要采取"先按高价供货、结算时再补提涨价"的做法——没有对方同意的单方加价,很难得到支持,还可能构成己方违约。
增量订单要在接单前解决价格问题:书面确认新价格,或在订单中写入与主要原材料指数挂钩的调价公式,同时注明报价有效期。调价公式可以写得很具体:以某公开市场的原材料价格为基准,涨跌幅超过约定比例时,供货价按公式联动调整;基准价、指数来源、调价周期和通知程序都要写进订单,缺一处就可能回到扯皮。双方此前往来中已有类似调价做法的,也可以作为交易习惯援引。口头谈妥的新价没有落到订单上的,结算时仍会回到原框架价。
供应商撑不住想停止供货的,应先评估停供的违约责任,再发函说明情况、保留协商记录,避免被认定为擅自断供。协商过程中每一轮报价和答复都应书面留痕,对方明确拒绝调整的函件,本身也是日后主张情势变更的谈判记录。
供应商现在应把存量订单逐笔列出,核算继续履行的亏损敞口,书面约采购方协商变更或分期交付;送货单上临时加价的做法要立刻停止。广东佛山的材料类供货合同里,建议在签约时就写入调价公式,比事后谈判省力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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