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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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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发来一张销毁照片,食品企业还不能据此完成库存核销。过期产品应停止经营并及时清理,委托渠道处置也要核对批号、数量、去向和处理方式。企业应先冻结对应库存,再验证实物是否失去再次食用、销售的条件;对账单、视频和后续销售记录需要相互印证,单靠渠道承诺无法证明没有回流。
假设三水一家饮料企业与经销商约定,过期库存经销毁核验后可以抵扣下期货款。经销商申报一千箱,其中部分在总仓、部分分散在门店。如果业务员只核对发货总量便同意抵扣,无法排除已经售出的货被再次申报,也无法发现门店把尚未过期的货混入销毁清单。这个示例中的返款条件属于渠道合同安排,不是法律规定的统一结算办法。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五十四条要求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过期食品。企业收到报损申请后,应通知仓库和门店停止该批次销售,将待处置货物与正常库存隔离。封存记录写清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所在库位和保管人;跨门店调拨需要重新登记,避免封存后又被当作可售库存出库。
抵扣审批与现场核实宜由不同人员负责。业务部门负责说明渠道政策和历史退货,仓库确认实物,质量人员判断处置方法,财务依据验收记录办理账务。渠道既保管货物又从报损中取得经济利益,其单方数量不能替代企业复核。有人同时负责盘点和退款审批时,至少安排另一人复查差异,保留谁批准了哪一笔例外的记录。
箱数、瓶数与称重数不一致,可能来自包装规格、漏液、破损或计量误差,也可能暴露虚报。企业应要求提供完整箱、散瓶、残液和空包装的分项数量,明确称重是否包含托盘、纸箱和运输容器。把理论重量直接当成实际重量,难以证明现场处理的就是申报产品。
可以选取待处置批次抽点,核对箱码与瓶身生产信息,再以封签号连接出库、运输、入场称重和处理记录。出现短少时,先留存原始盘点结果,由渠道解释差额发生在哪一步;不能为了让财务账面相平,倒改盘点表。多家企业共用一辆运输车的,应区分每家的交接清单,避免拿整车重量证明本企业全部销毁。
照片能证明某个瞬间存在一堆货,连续视频才有机会说明货物如何进入处理设备。拍摄应覆盖批次标识、开封或破坏包装、处理前后形态及现场时间,原始文件单独保存。企业可以远程抽查,也可以派人现场见证;按下文注明的现行办法,连续拍摄属于强化核验的管理安排,不能把它说成所有场景的统一法定形式。
选择处理方时,应核其登记主体、实际作业场地、拟采用的处理方法及依法需要的许可或资质。食品处置涉及的环境、运输及废物管理要求随物料和方法不同而变化,不能只收一张营业执照,也不能宣称所有过期食品都属于危险废物。对资格存疑的服务商,应先核实其能否承接这类物料,再交付货物。
企业的回执应能追查到实际接收和作业人员。渠道不得仅写已经清理、已交第三方,而应提交接收主体、到场数量、处理日期、方法、剩余物去向及经办人记录。饮料倒出后完整瓶身与标签仍可被利用,企业应在方案中处理残液、容器与标签的再次使用风险;食品外包装上的追溯标识也应与处置记录留档对应,不能只毁标签却把食品另行出售。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对采取销毁措施的情形作了细分:发现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情形,应立即就地销毁;对不安全食品采用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需结合食品性质确定方法。仅凭过期二字,不宜自行推导出全国统一的处置工艺。即使尚未发现腐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也不能重新作为食品销售,企业不能以检验合格报告恢复其销售资格。
依《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需要对召回食品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应提前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时间、地点。现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另对严重危害情形不能就地销毁、改为集中销毁规定了事前报告义务;第二十八条要求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批次、数量等,保存不少于两年。机关未到场,回执不得写成监管见证;作业条件不足时,应核实适当方法和合法去向,不能自行倾倒。
本文按2026年10月9日核验的现行规则说明。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2号公布的新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施行,届时对召回处理留存现场图像、视频及记录保存期限已有新要求;跨越该日期实施的处置,应按施行时有效规则复核。
企业可以在核销后的合理期间内复查渠道出库记录、退换货记录和消费者投诉。每次核验应注明覆盖的渠道和时间范围,结论宜写为在已核查范围内未发现回流,不能承诺整个市场绝无该批产品。发现电商页面或门店仍在出售同批号产品时,先固定销售链接、下单信息及实际商品,再核对是否来自本次处置库存,避免仅凭图片重复就认定渠道造假。
如果产品已流向消费者,应进一步按《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评估召回及通知义务。过期库存的仓内清理,与已售出食品的召回范围并不完全相同。企业应查明生产经营环节、食品是否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以及渠道储存等原因,分别落实通知、召回和处置,不能用一份销毁协议替代整个判断。
追究渠道责任之前,保留原渠道合同中的保管、退换货、货款抵扣条件和违约约定,把疑似回流货物与已核销清单逐一对照。向渠道发出的核查通知应列出具体批号、差额及所需原始材料。对于尚未核实的争议款,按合同处理结算,不宜直接将渠道全部货款扣留;确有不安全食品仍在流通的,停止销售及依法报告等措施应及时开展,不能等双方谈完赔偿再处理。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食品企业负责人批准销毁费用前,可以抽取一笔批次,从渠道报损一路查到处理后的去向。如果中间只有盖章回执而没有原始称重、交接和实际处置资料,就应退回补核,并留下未核销的原因。现场管理可按物料风险设计,付款授权则应明确:谁能在证据不全时批准例外、谁负责复查、发现回流后由谁启动停售与召回评估。
需要审查渠道处置协议及核销材料时,可联系孟翔律师,个人唯一电话及微信号:13923202036。提交材料时保留原始文件和修改记录,尤其不要先让渠道补做一份数量完全一致的回执,再拿来替代曾经存在差异的盘点资料。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https://sjfg.samr.gov.cn/law/file/pdf/3238901/1763351546670.pdf);[现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26562ccb58894994a26544bb2c40930d.html);[新版办法及施行日期](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6/art_d285e36b03ce4ce68832a098be50782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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