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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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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厂提供试验性新釉料,订单中应同时说明允许怎样试用、哪些性能尚未验证,以及何时另行确认量产。只盖一个试用品印章,不能代替风险告知,也不能让客户一次试烧成功就当然负担全年采购。业务负责人应把试验方案、批号和量产条件作为双方确认的附件,让技术验证与采购承诺分别留下记录。
假设禅城一家陶瓷材料供应企业提供新釉料,客户在试验窑烧出的颜色符合预期,采购人员随即要求增加用量。客户将新料用于另一种坯体的生产线后出现釉面缺陷,双方开始争论交付的是试验材料还是已适合量产的成熟产品。此时需要还原增加供货前后,双方究竟确认了什么。
本文主要讨论企业间付费供料试用。若双方实际共同开发新配方,应另核技术开发合同的任务和风险安排;如果是无偿赠料,也应依真实关系审查责任,不能把所有情形都按普通买卖处理。付费试用即使仍处于测试阶段,供应方已承诺的批次、成分范围或特定质量指标,仍应按约履行。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要求出卖人按约定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并规定有关质量说明的效力。新釉料订单可以约定针对某种坯体、特定烧成窗口进行验证,却不宜一边在报价中写成熟替代产品,一边在送货单角落写试验中不负责。两份材料的冲突会直接影响客户所能合理理解的交付标准。
拟订订单时,技术部门应提供已经验证的项目及条件,销售人员再据此确认交付范围。尚未验证的耐磨、耐酸碱、色差稳定性或其他性能,应按实际情况列明,不能随意选择几个项目充当完整风险提示。需要符合哪些强制性要求,要按产品类别、用途及适用标准核查,试验性名称本身不能免除依法适用的质量安全责任。
试用范围可以具体到指定客户、指定产品或坯体、试烧设备、批次及数量。是否允许与旧釉混用,余料能否转给关联工厂,试烧后的制品能否直接向终端销售,也应在实际业务需要范围内讲清。限制仅写在技术人员的私聊中,仓库和车间收到普通原料单据时,就可能把它当成常规采购投料。
可以让订单引用带版本号的试验方案,送货标签再对应同一批号和用途,收货记录关联这份附件。提示内容还要给到实际接收和投料的人员。这样做便于证明企业已告知哪些限制,但不意味着只要签了收货单,对方就放弃质量异议或所有赔偿请求。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对产品标识以及使用不当可能造成损害时的警示等事项设有要求。针对本批新料,应说明包装标识、储存要求和已知使用风险;涉及专门监管或危险特性的,再按对应制度处理。订单内的业务限制与依法应当具备的标签、警示,不能彼此替代。
技术要求变化时,应保存变更前后的版本,确认客户是否接受。客户请求扩大试用数量,未必同时同意改变价款、质量标准和责任安排。《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四条区分协商一致变更与变更内容不明的情形。追加送货前应把变化写明,避免事后各自拿不同附件解释同一批货。
试验方案应指定坯体提供方、烧成参数确认人和检测记录保管人,并约定异常反馈对象。供应方若负责技术指导,要说明指导覆盖哪些操作;客户负责生产线验证的,也应留存实际参数和偏离试验条件的情况。责任判断需要这些记录,单写客户自行测试,无法解释缺陷由哪一个环节造成。
留样可对应原料批次、试烧样片和客户调整后的样片,并记录封存、交接和取样过程。窑炉温度曲线、施釉量、坯体来源、操作时间及故障记录,应根据争议性能选择保留。后来只有几张缺陷照片,可能无法区分配方适配问题、交付批次差异和烧成工艺偏离。
验收安排还应区分到货核数量、首次试烧和一定条件下的稳定性验证。《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至第六百二十二条对检验及通知作了规定;约定检验期过短,按标的物性质和交易习惯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只能作为外观瑕疵异议期间,隐蔽瑕疵另依规则确定。不能把签收后的极短时限写成所有性能异议的终点。
测试计划中的完成日,也不宜直接视为法律上所有请求权消灭的日期。发生异常后,双方应在约定及法定要求内及时沟通,停止未经确认的扩大投料,保全已形成的样品和参数。是否可以继续低风险试验,应由有能力的技术人员按实际情况判断,法律条款不能代替安全和工艺判断。
试用成功可以成为进入量产评估的条件,却未必已经形成确定的采购合同。业务人员应核客户承诺的具体措辞:只是有意向扩大采购,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签正式合同,还是已经明确数量、价格及交付安排。《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对预约合同作出规定,约定将来订立合同与已经订立本约,法律后果不能混用。
技术放行可以要求验证报告、适用工艺和质量指标确认;采购批准则解决数量、价格、交期及违约责任。企业可以约定两个条件齐备后才启动量产,但应说明条件如何确认、由谁发送确认、哪些沟通属于报价或试验讨论。若现有订单已经形成有效采购义务,事后补写待内部审批不能单方消除该义务。
后续量产所需的产能、原料供应和交货周期也要重新检查。销售为争取试用机会而先承诺长期保供,技术报告却只覆盖小批试烧,会让工厂提前承担尚未验证的交付风险。对外能够承诺的指标和产量,应来自有权人员批准的业务范围,并持续核验实际供货能力。
试用可能产生正常消耗,也可能因不合约交付、工艺偏离或隐瞒已知问题造成额外损失。订单可事先分配合理试验成本,但不能笼统宣称试验中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格式条款还要经过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的审查。出卖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告知瑕疵的,第六百一十八条也限制其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
争议发生后,诉前应核报废量是否对应涉案新料,正常试验消耗是否已扣除,客户是否在收到暂停使用通知后继续扩产,以及各自过错与损失的联系。依《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审查减损和双方责任,不把客户签了试用单理解为工厂当然免责,也不把所有不合格成品都归入釉料损失。
孟翔律师执业于广东佛山,担任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获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学位。
禅城及周边陶瓷材料企业在新料推广中,可以在首次供样、追加试用和正式量产三个时点核对订单版本。每次用量或用途扩大,都让技术人员确认原测试结论还能覆盖什么,再由有权业务人员答复客户。
准备供货的负责人应核对当前报价、标签和试验附件。承诺的性能应能找到测试依据,车间应收到与本批一致的使用限制;量产采购尚未确定的事项,另行列明确认方式。在本次供料前说清这些边界,后续才能判断客户的追加要求是在原订单内执行,还是需要重新协商。
法律依据(2026年10月9日核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四十三条至第五百四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至第五百九十二条、第六百一十五条至第六百二十三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https://scjgj.beijing.gov.cn/cxfw/flfgcxfw/cpzll/202006/t20200618_1928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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