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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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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仓库仍在出货,厂家可以设计动态库存质押,但签协议、收库存表不足以证明质权已经设立。应先确认受厂家委托的监管人是否实际控制可确定的货物,再约定补货、还款与放货条件。客户仍能自行提货、随意改数的,须在继续赊销前核查担保是否真正落实。
顺德家电厂家向经销客户赊销时,客户可能提出用仓库内的电器作担保,同时要求保留向门店配货的能力。这类安排的难处在于:厂家希望留下足以清偿货款的资产,客户又需要通过销售周转资金。仓库位置没有变化,货物的占有和控制仍须发生实质变化。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二十九条将动产质押与移交占有、交付联系起来。客户保管员每天发一张库存截图,或者在库门挂上质押标识,并不能单凭这些动作认定交付完成。要检查钥匙和门禁归谁管理,装车是否经过监管人员放行,仓储系统能否拦截未获许可的出库单,以及夜间、节假日是否仍受控制。
采用三方监管方式时,《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五条提供了具体判断标准: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订立协议,能以数量、品种等概括描述确定质押货物范围,且有证据证明监管人受债权人委托并实际控制货物的,质权自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若监管人受出质人委托,或者虽受债权人委托却未实际履行监管职责、货物仍由出质人管领控制,不能据此认定质权已经设立。
厂家审查监管方资质后,还应到库观察一次真实的出库流程,检查待审批提货单在获准前是否会被系统或人员拦截。抽验要与客户和监管方事先约定,保留原始审批记录;发现可绕过的放行权限,应记录漏洞和整改完成时间。
质押合同应写清被担保货款的种类、数额、履行期限、质物名称数量及交付安排,不能只约定“以全部库存承担担保”。对持续采购客户,还应核对覆盖哪些订单、退货折让怎样冲减余额、后续新增货款是否在约定范围内。旧欠款与下一批订单若仅记载合计余额,追款时还要补充核对每笔债权的来源和担保范围。
盘点时应区分客户自有货物、代销货物、已售待提货物和其他权利人控制的货物。采购合同、付款记录、入库单与供应商所有权保留条款需要互相核对;客户的入库记录只证明曾经收货,并不当然证明其对每台电器都有完整处分权限。发现同批货物存在其他担保或权属主张,应先查明顺位和范围,再决定是否接受。
家电库存还存在同一型号不同配置、旧款折价、包装破损和退修机混放等差异。可以按型号、批次、库区及数量确定监管范围,对高价值或易混淆产品记录序列号。估值宜采用可核验的处置价格并扣除运费、仓储与销售费用;这些是厂家设置授信额度的风控口径,并非法律统一规定的折扣率。
出质清单、首次盘点结果和交接确认应能够互相对应。后来补入的货物也要实际到库、验收并纳入控制,不能用一张尚未履行的采购订单充当补足质物。每次盘点出现差额,均应能追到具体的收货或放货记录。
假设客户计划提走一批畅销空调,承诺次日用同等金额的另一型号补仓。若当天放货使剩余库存低于约定的债权覆盖额度,厂家就会面临担保不足。承诺次日补仓不能填补当天的实物差额,另一型号还需重新核定可处置价值,不能直接沿用畅销型号的估价。
可在合同与操作指令中选择“先补足合格库存再放货”,或“先按约定金额偿还货款再放货”。采用库存最低价值控制时,要明确谁估值、更新频率、触线后由谁暂停放货以及恢复条件。控制线的金额应与未清偿债权、价格波动和处置费用相联系,不宜照搬其他客户的比例。
厂家不必审批仓库全部经营动作,但质押范围内的放货权限必须清楚。可以事先授权监管人在约定条件内放行,并保留逐笔记录;临时超额出库则由指定人员书面批准。客户销售经理、厂家业务员口头同意后再让财务补签,容易造成事后无法还原的授权争议。
还要检查销售回款去了哪里。即使约定货款进入专户,也不能仅凭账户名称认定该账户内资金已经另行成立有效质押。担保制度解释第七十条要求核查是否为担保债务设立专门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等条件。计划用回款接续库存担保时,应另行落实这些条件,再纳入授信测算。
三种异常的处理方向不同。价格下跌但货物仍被控制的,要重新测算清偿覆盖程度;仓库擅自出货的,要追查放货权限、指令及流向;受潮损坏的,要核查保管责任和保险安排。监管人每天发送正常报表,也不能抹去现场已经缺货的事实。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质权人的妥善保管义务及保管不善责任。使用第三方监管时,应把仓储条件、盘点频次、异常报告和赔偿责任写清,不能以委托监管为由忽略自身保管风险。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五条还区分了实际控货后的违规放货等监管责任,以及根本未控货时的责任;质权未设立与监管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是需要分别论证的请求。
对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导致可能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的,《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允许质权人请求相应担保;出质人不提供时,依法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协议提前清偿或提存。不能把这一条件性救济写成厂家随时自行拉走库存的权利。
债务到期未清偿,或者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形发生,应按第四百三十六条审查折价、拍卖或变卖路径。折价或变卖应参照市场价格,仓内混有第三人货物的,更不能整仓运走。对即将流失的货物,应及时评估财产保全条件,提交可定位的清单及控制现状材料。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准备接受客户库存质押的厂家,可以先让财务、仓储负责人和监管人共同核对最近一次放货:对应哪笔债权余额,减少了哪些型号数量,谁批准,何时补足,补货是否验收。若这些记录连接不上,应先把授权和交接缺口补齐,再决定是否增加赊销额度。
已经出现缺货的,诉前检查应落到两组材料:一组证明质权设立及现有质物范围,另一组证明监管义务、违规放货或失控造成的损失。别把向客户追索货款、实现质权和向监管人索赔混成一个笼统金额;先盘出仍受控制的实物,再核对各项请求能覆盖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6/t20200602_1913330.html)第四百二十五、四百二十七、四百二十九、四百三十二、四百三十三、四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https://fgw.sh.gov.cn/cmsres/29/29ccf1b2886f4a82abaaae59686694d7/3cf160197afff88a1f29cd3ee7f35522.pdf)第五十五、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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