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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越秀星汇写字楼六楼
电镀作坊付了园区的排污费用,却仍有废水未进入处理系统,账单能否证明责任已转给园区?不能。收费记录可以说明付款、约定服务和相关往来,但实际排放是否合法、谁控制哪个环节,仍要靠管线、处理运行及人员操作证明。未经过园区处理与构成污染环境罪也不是同一结论,污染物性质、法定情节和责任范围必须查清。
假设南海一家电镀作坊每月向园区付款,园区承诺提供集中污水处理。检查发现部分废水从另一条支管流出,作坊说收费后就归园区管,园区说自己从未接收到这部分水。本例是分析情境,支管用途、排放成分及各人认识均待核。
收费名称可能笼统,实际项目却不同:管网维护、污水收集、处理运营,或预收费用。应取完整合同、计费附件、用量核算和发票,而不只看转账备注。收款的是园区管理公司还是处理设施运营者,也须对应。
查双方在哪个位置交接,作坊是否须完成预处理、园区负责哪些后续处理,以及是否存在分质收集要求。约定能够帮助还原各自承诺,却不能批准违法排放,更不能用“全部责任由园区承担”排除实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园区长期按水表收费,可能说明双方存在服务关系,但水表测的究竟是用水、入网量还是实际处理量,必须查。供水一百立方米,不等于同量电镀废水全部进入指定设施;用计费表替代污水接收和处理记录,会漏掉本题关键事实。
从生产槽、预处理设备、车间集水口、支管,追到园区收集和处理设施,再核最终排口。管线图与现场不一致时,记录现场连接和改造时间,保存此前图纸,不用现在整改后的走向解释历史排放。
支管在何时接通、谁施工、谁能控制阀门和泵,直接影响行为判断。设备自动运行的,查看设定和检修,不仅询问当班操作工。作坊自设旁路排出与园区操作失误将已接收废水外排,不能都归结为一个主体“未处理”。
维修停机期间的安排要单独查。停机通知是否要求停止送水、临时储存,通知到哪里,实际有没有继续排放?园区有人口头说“可以照常排”,既要找具体内容,也要查对方有没有权限、当时知道处理设施什么状况。正常故障报告不能被抹掉,虚构通知也不能填补责任空白。
以下事项可以按位置对应,而不是按费用比例分责:
| 环节 | 需要查明的事实 | 对应原始材料 |
| 作坊出口前 | 预处理是否运行、是否另接支管 | 工艺、用药、阀泵和维修记录 |
| 园区接收处 | 实际收到哪路水、接入是否正常 | 交接、流量、现场连接 |
| 集中处理内 | 是否运行、是否人为改变流程 | 运行数据、排班和操作日志 |
| 最终排口 | 污染物、采样及来源关联 | 监测、采样位置、时段与记录 |
园区与作坊费用五五分摊,不能由此认定刑责也各占一半。费用是交易事实,控制和参与才是需要证明的行为事实。
多家企业接入同一管网,公共排口的检测数据与某家作坊支管数据有不同范围。应核采样时间、位置、生产时段、污染物类型及管线连接,不因作坊位于附近就把全部公共排口污染归于它,也不能因混入其他企业废水就认为自身排放无法查明。
检验报告应与采样、封存、送检资料对应。排放量、浓度和持续时间如何确定,应写明依据。个别时点样本能证明什么范围,由其条件和其他证据判断,不能简单外推为全年每天同样排放。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的行为与严重污染环境等条件,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相关单位犯罪责任。不是只要排水未经集中处理就当然达到该罪;也不能因为无人中毒,就认为所有刑事条件均不成立。应按具体污染物和法定情形审查。[刑法污染环境条款](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890f1333b6284c3cbb225c3cd2647c4b.html)
现行环境污染刑事司法解释已于2026年修正,列有污染物、超标倍数、逃避监管排放等不同认定情形,并规定监测数据、危险废物认定和专门性问题的证据规则。不能只拿一份行政收费或处罚文件代替这些条件;专业问题有争议时,应提出具体采样和来源疑点,通过程序核实。[环境污染刑事司法解释现行修正文本](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8011.html)
电镀废水与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实际对象区分。不能看到“电镀”就把全部废水称作危险废物,更不能拿废水总吨数直接套危险废物数量标准。解释第八条关于明知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仍提供或委托处理、严重污染环境的共同犯罪规定,有其特定对象和条件,不是全部污水外包合同的通用定罪公式。
收费人员按已定账单收款,设施操作人员执行具体排放指令,负责人决定停运仍收水,行为不同。应查实际获知的情况与操作,不能因都在园区工作就一并归责。
作坊已经提交管网故障报告、得到受理但没有处理,与明知自己的支管绕开设施仍继续排放,应按原始记录分别说明。园区是否收到异常、如何回复、后来谁采取措施,可以通过工单、现场记录及通讯查。收费记录若附有异常处理承诺,具有更具体的证明意义;仅收款本身仍不足以证明共同故意。
同一主体可能同时有正常服务与问题操作,应把时间和行为区间分开。不能用某一天正常运行资料解释全部历史,也不以一次异常推定所有员工整个期间均参与。单位决定与个人擅自改变流程,需要核各自证据。
孟翔律师(个人唯一电话及微信号:13923202036),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刑事辩护、涉企刑事风险和民商事争议解决。
发现问题排放时,先依法控制风险、报告和配合处置,同时保存原管线、操作和监测资料。安全整改必要的,记录改动前后与日期,不继续排放只为留样,也不稀释、冲洗或删除日志掩盖历史。账单可以带上,但更应把“这股水实际经过哪里、谁在何时控制了哪个动作”说明清楚,责任才能落到具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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