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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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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供应商接受股权抵货款,可能从债权人变成另一个公司的股东,并承接未缴出资义务。应先查股权确属谁、出资是否到期、剩余金额及目标公司能否清偿到期债务,再决定抵债价格和完成条件。合同写“原股东负责所有出资”,不当然排除受让人依法对外承担的责任;认缴金额也不是可以随时取回的现金。
假设三水一家储能设备供应商在2026年接受到期客户货款的抵债提议:客户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20%股权,对应认缴100万元、实缴20万元,其余80万元约定以后缴纳。客户声称该股权足以抵掉60万元货款。这是用于分析当前交易的假设,比例、金额不代表市场估值。
原货款60万元、股权作价60万元、股权对应尚未缴纳80万元,是三个不同项目。作价协议解决双方如何结算,未缴出资则可能带来受让后的资金需求。若忽略后者,供应商本想收回一笔欠款,交割后却需另筹资金向目标公司出资。
未缴80万元不能直接当成目标公司现在已拥有的银行存款。也不能将目标公司全部注册资本乘20%,便称取得股权能够卖得100万元。股权价值取决于实际资产负债、持续经营及权利限制等;注册资本仅是审查出资的一项基础数据。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转让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人对相应未缴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供应商不能只因出资期限在未来,就把未缴部分视为与自己无关。[公司法](https://www.samr.gov.cn/djzcj/zcfg/fl/art/2026/art_9b4263a169cf43c2aba950cfc9ac1af2.html)
已经超过章程出资日仍未缴,与尚未到期不同。同条对未按章程日期缴纳出资,或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额的转让,规定转让人与受让人在不足范围内的连带责任,并保留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时由转让人承担的情形。不能把两款都简写为“只要未实缴,原股东负责”。
供应商应查公司设立及章程修订记录、对应股权的认缴额与缴纳日、银行入账、非货币财产权移转及作价材料。客户提供的“实缴承诺”与实际缴付证据不同;公示金额也应与财务原始资料核对。本文情景为当前拟进行的转让,涉及过去发生的转让时,还须另核法律时间效力,不直接套用同一结论。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已认缴但未届期股东提前缴纳。供应商接手前,应查目标公司的到期借款、工资税费、诉讼执行、对外担保和经营现金流,不能只凭客户口头称“目前正常营业”就排除提前缴资风险。
这个风险与原客户欠货款不同。原客户可能用其持有的第三家公司股权抵债;目标公司也可能另欠银行或供应商款项。必须分别列明原货款债务人、股权转让人、目标公司及其债权人,避免把全部义务都写在“客户”这一名称下。
原股东另承诺替供应商缴资或补偿损失,可作为内部安排审查,但若对方已无偿付能力,补偿条款未必提供现金保障。对公司或依法有权主张者的出资责任,应先依法核实;不能仅凭内部约定拒绝。需要保障内部追偿的,还应考虑实际可履行担保、付款监督及违约处理,不把一句承诺当作已完成出资。
评估资料应覆盖与储能行业有关的库存、设备、在建项目、质保责任和回款质量。账上有电芯或系统设备,可能已经抵押、质押,或属于代管货;应收项目款也可能受验收、质保、争议和长账期影响。净资产数字需要查其组成,不能把一张报表直接等同于股权变现价。
供应商取得20%股权,还要看表决安排、分红条件、退出限制及其他股东关系。拥有股权不等于能够从公司账户提取20%的钱;有账面利润也不代表立即可以取得分红。未来继续增资或提供担保的提案可能影响经营选择,签约前应阅读章程及既有股东协议。
在前述假设中,可要求估值说明是否已经考虑80万元未缴义务。若估值已经依法将缴资负担纳入,不能再机械重复扣减;若完全没考虑,则需要重新评估真实经济负担。抵掉60万元旧款后预计能取得多少现金、何时需支出、退出是否可行,应分别测算,不能只看纸面抵债额相等。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涉及向股东以外转让的书面通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及章程安排;第八十六条涉及公司通知、股东名册变更及相应登记,并规定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抵债支付方式也应完整披露给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不只通知一个笼统价格。
还应查股权是否冻结、质押、存在权属争议及处分限制。客户持有出资证明书,不当然表示当前股权无任何负担;供应商收到一份签署好的转让协议,也不能省略名册、登记及必要手续。目标公司不配合时,合同应有协助、期限和责任安排。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对到期后以物抵债协议的生效、履行后相应原债消灭及未履行后的选择请求作了规定。供应商应把抵债协议生效和原债消灭的节点分清,并结合约定、法律及具体履行核实;不要在交割尚未完成时先出具无条件“全部货款已收清”。[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19382.html)
协议可明确抵债涉及的订单余额、股权身份、出资状态、披露附件、交割条件及未完成的处理。确需约定由原股东先补实缴再交割,应写明核实凭证和操作顺序。取得股权后仍保留哪些原债请求、如何避免重复受偿,也要清楚,不让财务凭签字日自行将全部应收核销。
孟翔律师(个人唯一电话及微信号:13923202036),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企业债权回收与股权交易风险。
储能供应商收股权抵款,审查应从货款文件扩展到目标公司出资、偿债能力与股权交割资料。未缴金额、可能提前缴资的情形、估值是否纳入负担、完成股权手续的节点,均应在决定抵债前查清。账面上少了一笔应收款,不足以证明企业真正收回了等值且可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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