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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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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贴牌家电工厂收到品牌方终止授权的通知,不能直接认定在制产品一律可交货,也不能认定全部必须销毁。应先核实终止依据、许可范围和库存处置约定,再逐批核对贴标时点。没有明确许可支持的新增贴标、对外销售应暂停;销毁已有货物则要核清权属、合同安排或有效法律文书。
假设一批小家电已完成组装,其中部分贴了商标,另一些还没有贴标,外包装由品牌方提供。品牌随后要求工厂停止供货,仓库却接到经销商催货。即使两部分产品属于同一张订单,它们的商标使用状态和可选择的处理方式也可能不同。
厂方应及时保存通知原件及接收记录,将当日库存、生产工单、标签领用和贴标工序记录对应起来。只有入库日期不足以证明贴标日期;月底集中录入的库存报表,也不能替代原始生产记录。盘点可以由双方参与,意见不同的项目分别注明,不要在争议发生后把整批货统一登记成通知到达前已经完工。
尚未贴标的产品应与已贴标成品隔离,剩余标签、铭牌和包装也应单独登记。这样的暂停和分区安排用来防止新的争议行为,并不意味着工厂已经承认对方解除合法。仓库、销售和车间应收到一致的临时指令,防止销售承诺交货,车间又按旧工单继续贴标。
商标许可与采购合同可能在同一份文件内,也可能分别签订。审查时要找到授权人及其许可权限,核对商标注册信息、商品范围、期限、地域、销售对象以及转授权条件。客户是某品牌的经销商,不足以单独证明它有权许可工厂使用该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许可使用及备案安排。未备案的许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不能仅凭未备案就推断双方从未存在许可关系。具体库存仍需结合实际许可文件判断。[商标法官方文本](https://www.cnipa.gov.cn/art/2019/7/30/art_95_28179.html)
品牌方的通知有没有终止效力,要回到约定解除事由、法定解除条件和通知内容。固定期限合作中,品牌决定更换供应商,未必符合原合同的单方解除条件;若工厂存在达到约定或法定标准的违约,判断又会变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至五百六十五条提供了解除依据和通知规则,通知到达的效力以依法享有解除权为前提。[民法典官方文本](https://www.mee.gov.cn/home/ztbd/2022/sthjpf/fgbzjd/202405/t20240513_1073122.shtml)
工厂提出异议时,应说明不同意的依据、涉及的订单和希望确认的事项,必要时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回复可以同时提出临时库存保管方案。不要只回复继续合作,也不要把签收快递写成同意解除,导致接收通知和接受处理方案混为一谈。
原许可有效期间完成并依法使用商标的成品,不能仅因后续合作终止,就被追溯认定为当初未经许可生产。它们是否还能按原渠道交付,需要核查限量清售、截止日期、指定接收方和终止后库存条款。先前生产合法,也不意味着工厂获得了无限期向任意客户供货的权利。
对已投入物料、尚未完成商标使用的在制品,应确认原合同是否保留完成既有订单的许可。工厂已经花了成本,是结算和损失问题的重要事实,不能单独替代继续使用商标的依据。双方可以协商限定数量的完工交付,或由品牌接收半成品、委托去标返工,但应写清剩余工序是否允许使用原商标。
对终止生效后新接的订单,或没有清售安排支持的新增生产,原合作历史不能直接作为持续授权。销售人员持有过去的授权书,仍需核实当时是否已失效。客户催货、支付尾款或者声称承担全部责任,也不能自动约束真正的商标权人。
交付对象同样影响判断。交给品牌方指定仓库与卖给新的第三方,使用路径不同。工厂若主张只是返还客户所有的库存,应保留权属约定及接收指令,并核实交付是否仍涉及未经许可的生产、销售或其他商标使用,不能通过更改送货单名称绕过审查。
授权终止通知、双方协商销毁协议和机关作出的侵权处理决定,各自依据不同。不能把品牌一方要求销毁的邮件当成已经认定侵权的法律文书,也不能忽视有效查封、处理决定或裁判已经对货物设置的限制。
尤其要注意,《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对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设有专门限制:仅去除假冒商标不能使其进入商业渠道。工厂不能将所有争议货物都按撕标后出售处理。原本依法生产的库存,也不能未经核实就统统套用假冒商品的销毁规则。[商标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https://www.cnipa.gov.cn/art/2019/7/30/art_95_28179.html)
即使可以协商改作无标产品,仍要核查外观、软件、说明书和包装是否包含他人权利或保密内容,产品安全标识和追溯信息能否依法保留。拟更换的商标属于他人的,还需要相应授权,不能将更换包装理解为消除所有权利风险。
确需销毁的,要明确谁有权作出指令、销毁范围、见证方式、费用和残值归属。产品铭牌与核心部件是否分别处理,应对应照片和数量记录。若货物已被依法控制,应遵守有关机关要求,不宜自行处置。销毁实物后才发现还需要鉴定产品是否符合原订单,证据可能无法补回。
工厂应分别列明已完工货值、未完成部分的合理投入、品牌专用物料、必要保管费及可回收残值。专供件无法另售,需要有图纸限制、使用规格或询价记录支持;通用部件可以转用的,应如实扣除可减少的损失,不能全部算作报废。
双方若协商用限定交付解决争议,文件应列出订单号、序列号、数量、接收主体、许可范围及最后交付时间,并明确交付后是否还需销毁剩余包装。库存确认并不当然结清全部费用,费用结清也不当然许可继续出货,两项意思应分别表达。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保留了合同终止后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工厂准备诉讼或仲裁前,还应检查争议解决条款适用范围,分别整理许可文件与采购文件,说明请求的是确认解除效力、支付应付价款,还是赔偿具体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https://www.mee.gov.cn/home/ztbd/2022/sthjpf/fgbzjd/202405/t20240513_1073122.shtml)
对顺德家电配套企业,孟翔律师建议先向品牌提交按订单和贴标时点划分的盘点清单,请其逐项确认接收、限量交付或处置方案。通知争议尚未解决时,保管好库存及原始工序记录,比把货物转给新的客户更有利于保留协商空间。
准备签署库存处理文件的负责人,应特别检查剩余标签是否回收、成品接收是否附带继续销售授权、销毁是否结清工厂投入。把这几项落实后,再向仓库下达具体出库或销毁指令,避免一封笼统的终止邮件成为整批货物不可逆处置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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