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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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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电站换了运营方,旧设备欠款不当然跟着转走。原项目公司仍是采购买方的,应按原合同承担付款义务;第三人是否替代或共同承担,需有相应法律依据。经营协议里写由新运营方处理历史款项,也要核其对供应商的效力,不能只看现在谁管理电站。
假设佛山设备企业交付一套储能系统,验收后还有尾款未收。项目公司将电站运营交给另一企业,原负责人称收益和运行都归新公司,让供应商以后去找新公司。供应商现场看到新人员接管,并不等于采购合同已换主体。
第一套是设备采购账,查订单、合同、发票、验收及付款主体。第二套是电站运营账,查运营方获得的是管理权限、一定期限的收益安排,还是包括设备在内的资产。第三套是交接结算账,查转让对价、历史费用及旧债如何处理。三套账可能关联,但不能互相替代。
运营方支付场租、运维费或电费,不自动证明其接受全部设备欠款。供应商后来向新运营方提供维护服务,也可能只是另一个合同。把新的服务报价发给运营方时,最好注明与旧采购余额的关系,不用一张混合对账单同时确认两个公司的全部义务。
仅转让某个电站的经营安排,与项目公司依法合并进另一公司不同。法人合并涉及权利义务依法承继;经营权或资产买卖通常还需分别审查相关合同和债务。不能因为新闻稿写整体接手,就认定发生法律意义上的合并。
可以核项目公司的登记状态、变更记录和交接文件。公司仍然存在、只出售一个项目的,旧采购债务不能仅凭出售便从账上删除;只是股东变化,采购公司本身也未必改变。若确实涉及法人合并、分立,应核具体承继规则及有关约定,而不是继续以原运营人员姓名判断债务人。
设备所有权、使用权和采购付款义务也不必始终落在同一主体。供应商主张所有权保留或抵押等权利,需检查真实约定、登记及对抗条件,不能只因尾款未付就自行断电、搬走运行中的设备。安全风险和现场权限应另行处理,不让追款动作造成新的损失。
原项目公司要将设备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依法应经供应商同意。供应商收到运营交接通知后没有回复,不当然等于同意原买方退出。交接方催告供应商在合理期限内同意债务转移,供应商未作表示的,也不能按默认同意处理。
新运营方愿意加入旧债,可能适用不同规则。应查其与原公司约定及通知,或对供应商明确表示愿意加入的内容,确认愿意承担哪些订单、多少金额及条件。不要把转移的同意规则与加入的通知、表示规则混在一起,也不要将安排一次代付扩大为承担全部历史款项。
文件写有收益后支付,究竟限定的是付款期限、资金来源还是承担条件,应结合完整上下文。供应商同意只向新运营方追款前,须核其实际承接能力及原主体是否明确退出;若只是增加一个付款义务人,文字上应保留原买方责任,而非使用模糊的旧账移交。
新运营方通过有效债务转移成为债务人,也可能依法提出原债务人对供应商的抗辩。原设备缺陷、已支付金额或有效扣减不能因为换主体就被抹去。承债清单应附验收、故障处理和结算明细,避免把有争议的账面总数当成无争议余额。
经营权转让是否有对价、谁应向项目公司支付、何时到期,是供应商追款时的重要信息。项目公司仍有应收转让款,与已经将全部财产无偿移走,处理路径不同。应先取得合法可得的合同片段、支付确认及公开登记材料,不仅听原负责人说现在公司没钱。
各方愿意用转让价款直接清偿设备款的,可明确支付主体、金额、到期日及抵扣方式。新运营方付款后,相应价款及设备余额如何同步扣减,应由有关主体确认。仅向新运营方发收款账号,不当然让供应商获得对全部转让款的直接请求权。
项目公司怠于行使到期价款债权并影响供应商到期债权实现的,可依法评估代位权条件;并非只要知道有转让款就可以绕过项目公司直接收取。交易损害债权的,也需按具体处分方式及撤销条件核查,不能认为价格低于供应商心理预期便可推翻经营权交易。
对原买方,列采购、验收、已付款及剩余到期金额;对承债方,附相应表示、通知或供应商同意材料。对仅运营或代付的企业,不写成已经确认的全额债务人。协商将未来收益安排用于还款,也应说明是否改变原期限、担保和已有责任。
保留交接前后的联系人、文件来源和付款对应,重要通知取得送达记录。有关合同资料拿不到,可依法评估诉讼中的调查、证据及财产保护措施,不能擅自进入监控或运营系统下载资料。对同一笔欠款已收到的支付,无论来自哪方,都应及时核减。
佛山储能设备供应商处理项目交接,可以把采购余额表、运营范围表和转让结算表放在一起核对:谁欠设备款,谁现在使用设备,谁欠转让对价,答案可能是三组关系。先把关系写清,再谈增加付款来源,避免用换运营方替代原买方的还款责任。
孟翔律师在广东佛山执业。接受新主体的支付方案时,应具体核承债范围、抗辩、期限及原主体是否退出;既不让旧债因交接凭空消失,也不因运营方使用设备便扩大其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合同编](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2.htm)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五十一条至第五百五十六条;[总则编](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htm)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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