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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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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械供应商称已更换零件并收款,后被发现可能没有更换,应先证明承诺和实际履行,再查付款时是否存在明知不实的陈述及相应犯罪条件。设备再次故障,不直接证明零件没换;确实未换,也不自动完成诈骗定性。关键是合同要求做什么、供应商实际做什么、何时知道差异,以及医院基于哪项信息支付了什么费用。
假设佛山某器械供应商为医院检修设备,报价注明更换控制部件,完工后提交工单并申请维修款。后来设备管理人员发现部件标识与旧照片相同。应先调出原报价、故障诊断、维修方案及批准内容,查双方同意的是整套总成更换、局部修复,还是按检测结果另定方案。
换控制板、换板上组件和修复原板,并非同一服务。若报价使用含糊名称,应结合技术说明、沟通及实际交易解释,不能只从一个换字推出全部约定范围。固定包干维修与按件另收费,也有不同付款条件。
医院批准了维修预算,不表示同意供应商任意改成修旧;供应商有时先做临时处理,也不意味着已完成最终换件。方案变更是否告知有权人员、是否获得同意及如何调整价格,应有真实记录。后来的口头认可不应补写成维修前已有批准。
保全设备序号、维修前后照片、具体零件型号与可识别标志。带独立序列号的部件,可核供应商采购、入库、领料和装机记录是否对应;没有独立编号的耗材,则要结合数量、使用记录及其他证据,不虚构必须逐件有序列号的要求。
仓库发出了新件,只证明领出,不证明已装进涉案设备。可能退库、换给另一台或仍在工具箱里。核出库去向、工程师记录及实际设备状态,才能将领料与履行连接。发票开了零件名称,也不单独证明该件已经安装。
旧件是否返还医院、交回供应商或依约处置,可提供线索。没有旧件,不直接说明未换;有一块旧件,也要核其来源和设备对应。维修人员拿别台故障件作为证明,不能填补涉案设备的履历。样品和原始记录取得过程也应依法留存。
新件装上后仍故障,可能涉及诊断错误、其他部位问题、安装或使用环境;这些情况不应被直接写成从未换件。设备目前运行正常,也不证明过去按报价更换过,新调试或后续维修可能改变状态。
专业核验应说明观察到什么、样品来自哪里、能否判断零件使用历史及结论限制。外观相似、标签磨损或生产日期较早是线索,不能未经技术解释就当成最终结论。对封装、批次共用标识等情况,更要说明识别能力。
需要拆机核验的,由具备条件的人员依法按规范进行,兼顾诊疗安全及证据保全。医院不能为了尽快证明假维修,随意拆机、覆盖日志后再要求鉴定原状态。检查前后照片、操作人、时间和零件移交记录应相互对应。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少做换件、擅自改为修复或维修质量不合格,可能首先涉及合同履行问题。但有合同并不排除犯罪,仍要核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及通过虚假事实取得款项等条件。
如果工程师误以为领出的零件已由同事安装,后来发现漏换,与明知没有换件仍编制完工材料催医院支付专项换件费,需要不同证据。诊断判断错误与虚构已经完成的动作,也不能混同。应查知情形成、审批和对外陈述,不仅看结算后有没有退款。
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或第二百六十六条审查时,具体适用应结合签订履行合同过程及取得款项的行为。医院按固定保养合同定期付款,与按一项虚报更换另付费用,财产处分机制可能不同。不能仅把全部合同金额写成被骗款,也不能以其他服务确实做过就排除该项虚报。
核维修报告交给谁,审批人看过哪些材料,验收是核设备运行还是逐项核换件,付款条件是否已经具备。验收表签设备可以用,不必然等于确认每一项零件确已更换。签名的权限和内容,应同原记录一起审。
医院已经知道暂未更换,仍依有效安排先支付某笔款项,与不知道未换而被虚假报告促成付款,证明不同。只说医院有专业人员应该看得出来,不足以证明其实际知情;只说工单存在假内容,也不能省略付款原因和对应财产。
相关费用可以按零件、人工、检测及其他项目核真实约定与履行。有合法独立收费依据的服务,与为虚报取得款项支出的成本不同,不能一律全额算假,也不能把人员差旅等全部自动扣成无损失。申报未付、实际已收、退回及赔偿分别记录,避免重复计算。
佛山器械企业面对换件调查,应从那台设备、那项部件、那份承诺开始整理,避免只交公司的通用维修制度。设备医院保管、材料供应商保管时,应依法协作保存原状态,记录后续维修变化,不把后来完成的更换写成原来已经做过。
涉案人员及家属可提供实际维修、合法收费及知情范围材料,也应如实说明存在的虚报。不要联系验收人员补签看过新件,不要求工程师对同一旧件统一作假说明。能解释真实履行的证据,与为了应对调查补造出来的整齐资料,不能混为一谈。
可核对[《民法典》违约责任规定](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2.htm)及[《刑法》有关合同诈骗、诈骗规定](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890f1333b6284c3cbb225c3cd2647c4b.html)。定性须以具体履行、陈述和取得款项事实为基础。
孟翔律师(个人唯一电话及微信号:13923202036),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刑事辩护、涉企刑事风险及医疗器械交易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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