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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得

货代明知箱内有走私货仍代订仓位,经办人掌握的信息怎样对应帮助行为?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10-07    来源:孟翔律师

货代明知箱内有走私货仍协助订舱,刑事调查需要将所知信息与具体服务动作对应起来:何时知道、知道什么、此后为哪票货做了什么。箱内确有走私货只是其中一部分证明。经办人未开箱,不当然排除明知;客户后来实施走私,也不能倒推所有早期正常订舱均属共同犯罪。标题中的明知,应是需要证据核实的事实,而非预先给所有经办人下结论。

一箱号相同,文件指向的货物是否相同

假设佛山货代受托为一批设备订舱,客户随后更换品名和装箱资料,海关查出与申报不同的货物。先将实际货物、装箱清单、订舱资料、提单及报关文件按箱号、封志和时间对应,查每份文件来自谁。

订舱时货未装箱、装箱后改资料、实际出运途中变化,不能只靠最终提单解释整个过程。经办人收到的是客户拟装清单,还是已经核实的实物资料,应注明。拼箱、换柜或一票多箱时,更要核所知信息针对哪一部分,避免把一份附件扩大到全部运输。

实际货物是否构成走私对象,以及存在何种逃避监管行为,需要依法确认。品名不一致可能涉及不同问题,不是每个申报差错都直接达到走私犯罪条件。普通货物、禁止进出口物品及其他特定对象的法律评价不同,不能只用走私货一个总称完成定性。

二给经办人的消息,必须回到当时内容

客户邮件写了正常品名,但另在即时通信中明确要求隐瞒真实货物,两个来源均应核。只保存正式邮件,不保留另一条实际指令,无法完整解释知情;只摘取一段说货有问题,也可能丢失其具体含义和回应。

经办人有没有读过附件、是否能识别内容、是否转给有权人员,需与时间及操作印证。附件发送成功,不等于每个收件人均已阅读并理解;某人事后承认看到,也应核其看到的是哪版。共享邮箱、交接岗位和自动转发会影响资料接触范围。

专业经验、异常报价、绕开正常流程的要求,可以成为知情审查线索,但不能单靠从业多年认定其知道箱内每件物品。相反,明确沟通避开海关监管并据此安排便利,具有不同证明意义。经办人说只负责舱位,也须同真实沟通和动作一起核。

三订舱为何可能成为犯罪中的方便

《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运输、保管或其他方便等,以走私罪共犯论处。订舱是不是相应帮助,需要说明具体共同意思和服务对走私活动的作用,不是凡与运输有关就一律套用该条。

货代没有亲自报关、货物也不归其所有,不能单独否定通谋帮助。经办人若依共同安排为走私货落实舱位或组织后续服务,应核实际作用。正常受托订舱却不知客户的走私行为,则不能只因客观上货物乘船出运,就省略故意证明。

协助修改文件同样需要具体核。按客户真实更正合理资料,与为掩盖实际货物作虚假变更不同。核改了什么、谁提出、经办人知道什么以及文件后来如何使用,不把修改次数当作共同故意的替代证据。也不把正规航线或正常服务费当成必然合法的证明。

四知情发生在中途,前后服务要分清

经办人先完成正常订舱,后来才收到走私安排,是否继续提供帮助,应核后续实际动作。早期服务是否已在共同计划中,不能凭后来消息倒推。接到消息后停止、向公司报告或依法处置的时间,应保留原记录;这些行为也不直接抹去此前已经实施的违法帮助。

需要客户澄清时,应通过合法渠道核实,不私下教对方换说法、补正常清单或调整记录来隐藏真实内容。企业暂停可疑服务,不能因此销毁原订单、改箱号或删除聊天。已进入调查的,应依法配合并保存可能影响知情认定的完整材料。

连续做过多票业务,应逐票核其接触资料和共同安排。知道某一票异常,不一定证明所有历史订单均走私;有共同计划涵盖多票的,也不能任意把参与缩成最后一次按按钮。范围依证据确定,不能以对企业有利或不利的总标签取代核对。

五运费、货值与偷逃税款不是同一个数

货代收取的运费和服务费,说明交易和利益线索,却不当然等于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的偷逃应缴税额。货值、数量、税款与其他对象对应的评价条件,应按适用规定分别核。利润少或未分到主要收益,也不能单独否定共同犯罪责任。

审相关计算时,核具体货物、参与批次、文件和认定依据,不以公司全部业务营业额替代本人的参与范围。对查获后未实际出运的货物,还应依法核行为阶段,不把取消订舱自动当成从未实施,也不将所有计划数写成已完成事实。

共同犯罪中的主从作用须审组织安排、关键帮助和实际参与。《刑法》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并不以岗位称谓分配责任。订舱职员可能作用有限,也可能具体落实重要环节;主管不亲自操作,也需要核其指令和共同故意。

六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佛山进出口企业及货代整理此类材料,可按每票业务建立信息与动作对应:收到资料、理解问题、发出指令、完成服务。每个时间节点引用真实文件,不把后来调查得知的事实填成经办人当初已经知道。

涉案人员及家属应依法保留完整通信、岗位权限和交接记录。解释无开箱权限时,同时说明收到过哪些信息;解释客户自行报关时,也说明货代是否参与其他安排。把有限职责说清,与否认所有接触事实,是不同的材料质量。

可核对[《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共同犯罪规定](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890f1333b6284c3cbb225c3cd2647c4b.html)。具体对象和责任应按真实货物、信息及参与行为审查,不用经办人职位预设结论。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刑事辩护、涉企刑事风险及进出口业务中的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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