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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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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与占用费不能只按工人搬走日或最后一台设备运走日统一切换。先确认租赁何时有效终止,再查厂房何时实际返还;设备若已转入园区另行约定的仓库,还要另核存储关系。人员退出、合同解除和场地交回是不同节点。设备未离开园区,不当然意味着整间厂房一直由原承租人占用。
假设佛山一家工厂提前停止生产,人员搬离,几台重型设备暂留原厂房。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厂方称搬走后不应再付租金,园区则按整个厂房面积继续计费。首先查提前退出有没有有效约定或解除依据。
双方协商终止的,看确认内容及生效时间。承租人单方发出解除通知的,要核有无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权,不能只因出租方没有及时回复就认定租约自动结束。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明确,法院仍需审查通知方是否享有解除权,不享有的,不发生解除效力。
租约仍有效时,即使企业自行停止使用,租金义务也不能仅凭闲置自动消失。确有出租方违约、不能使用或其他解除事由的,应提供事实并按适用规则处理,不能把任何经营困难都直接认作无须付款的法律理由。
若双方已经确认租约终止,则应转入返还、结算和责任核查。不把原租金一直计算到设备离开任何园区区域,也不能因解除就认为此前欠租和返还义务全部消失。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应返还租赁物,状态应符合约定或按其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提前解除后的清理与返还,也要结合解除规则和真实约定处理。返还不是只有一张腾退照片,而要核控制和使用状态。
设备仍占据生产区、承租人保留钥匙并控制出入,出租方无法接收或合理使用,与设备已集中移到另行同意的仓库、厂房钥匙和使用控制已经交回,有明显差别。设备数量、位置、占用面积、搬运条件和剩余人员要记录,不能只说还有东西就按全部面积认定长期占用。
反过来,交钥匙也不当然证明完整返还。钥匙交接单有无设备清单、场地照片、设施状态及未完事项,需要同时看。大型设备固定于地面、拆卸影响结构或公用管线的,应核双方合同和安全要求,不能让清退纠纷变成无记录的拆损。
双方可以确认已交回区域和待处理区域,明确是否接受部分返还及相应费用。未经确认的部分返还效果,不能由一方在自己账上随意计算。
园区允许设备在公用仓库暂存,可能形成另行存储、保管或场地使用安排。应写明接受主体、地点、期限、收费、搬离方式和安全保管责任。出租人与仓库运营公司不同的,更不能把全部仓储费用记成原房东租金。
一封同意暂存邮件,是否同时同意原厂房返还、是否免收费用,要核完整内容。园区让设备留几天等吊装,并不必然同意无限免费保管;工厂也不能因未谈好仓储价格就默认继续按整间厂房租金付费。
若设备仍在原租赁范围,租约已经终止且承租人没有依约返还,可以依法审查占用期间费用或损失。但名称叫占用费,不能替代面积、期限和计价依据。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审其适用和效力;没有约定的,应结合具体使用与损失依法核,不自行设定统一倍数。
出租方已经接回并出租同一面积的期间,与承租人仍妨碍其使用的期间,要分开。不能就同一空间同一时段,既收完整租金,又不加区分叠收完整占用费与相同损失。
第一段是租赁有效期间:按合同和实际争议核租金及已付款。第二段是终止后尚未返还期间:核未返还范围、时间及相应占用费用或损失。第三段是厂房已返还后的独立暂存期间:依真实暂存关系核费用及承担人。
解除造成的违约损失和占用费也不是一个名称换一个名称就可以重复主张。若请求剩余期限预期租金,应核合同和赔偿规则。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十一条对持续履行定期合同解除后的可得利益,以寻找替代交易合理期限等因素作出规定,不能笼统把所有剩余月份租金都列为确定损失。
表中保留每个节点的依据:解除确认或通知效力、交接日期、设备清点位置、面积、费用计算和相应付款。停电、停止生产、搬走工人只是辅助事实,不自动替代终止和返还证据。
若出租方拒绝合理搬运或无依据控制设备,应保留预约、回复和受阻记录,依法分析其对期间及损失的影响。承租人确实迟延安排搬运的,也不能把所有空置时间推给园区。
佛山制造企业提前退厂,可把交接写成“房屋返还”和“设备后续处理”两项,不必为了签收钥匙而笼统承认一切费用结清,也不必因几台机器暂存就否认房东已经接回的全部区域。双方对节点有不同认识的,及时书面说明并保留现场材料。
园区需要催清设备时,先清点、通知并核合同及适用程序;不因对方欠费便自行卖掉、毁损或任意弃置机器。承租人则应提出可执行的搬运方案和时间,不只说以后再搬。这样才能把需要付多少的争议,落实到哪个空间、哪个期间、依据什么收费。
法律依据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2.htm)租赁及解除条款,以及[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19382.html)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不同厂房用途、解除原因及暂存安排仍应分别核实。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厂房租赁、企业欠款与商事合同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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