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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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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通知后仍收工程款,首先要核通知约束谁、冻结什么,以及这笔款是否属于通知范围。建材商可能是被执行人、负有付款债务的第三人,也可能只是代收经办方,处理路径不同。合同上的付款义务与法院要求向何处履行,应当同时核对;不能只凭工程款三个字认定所有款项都被冻结,也不能因为原合同要求付给建材商就忽略法院已经送达的要求。
假设佛山一家建材企业对施工公司享有材料价款债权,同时建材企业在另一案件中被执行。法院对这项债权采取措施,施工公司随后仍向建材企业原账户付款,建材企业也已知相关通知。此时原合同中的债权人是建材企业,负责履行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则可能是施工公司,不能把两者身份反过来。
如果建材企业本身欠某被执行人的工程款,收到的是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它才可能处于第三人位置。收到协助通知的联系人、盖收件章的部门,与负有法律义务的登记主体,也应核清。文书只约束特定企业的,不因集团相同就当然扩大到所有公司。
将执行案件号、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文书名称、具体要求及接收对象标注出来。冻结某项债权、冻结银行账户、要求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并非完全同一措施。不能看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标题,就自行推断应把所有未来营业款转入某个账户。
保留法院送达记录,核哪些文书已实际送达、何时送达,以及明确要求的期限。再把合同、账款形成、到期、付款指令、实际支付和收款日期排成时间轴。财务看到通知的时间不必然等于企业依法收到通知的时间,内部传递延误也不能直接作为不履行要求的理由。
法院冻结的若是特定施工项目下到期材料款,账上同一天收到其他客户货款,不应无依据全部算作同一债权履行。相反,同一施工公司把材料款改写为其他往来款,未必改变其真实归属。应依订单、结算确认、金额及付款附言等证据核,而非依收款后新取的名称核。
存在已付部分、退货折让、质量扣款或未到期部分的,提供真实形成时间和材料。收到文书后临时补做一个抵扣协议,试图让原债权归零,不能代替真实的债权余额审查。若确有合法有效抗辩,应依法向法院说明,而不是自行修改历史账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二〇二〇年修正文本第四十五项,规定向第三人直接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制度。通知包含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等要求,并规定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期间。适用的是这类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不应把相同期限无差别套给所有形式的协助执行文书。
第四十六项至第四十九项还对异议方式、期限内提出异议以及不异议又不履行等情形作出规定。第三人认为债务不成立、余额不符或有其他实质异议,应按相应文书和程序提出。只说自己没钱、与申请执行人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不等于规定所指的到期债权异议。
对部分债务承认、部分有异议时,也要明确金额与依据,不能仅以一处争议否认全部。对于已经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等特殊状态,应进一步核适用规则,不能依靠一个通用异议文本就认为一定停止执行。
建材商若是被执行债权人,不得把第三人的异议权当成自己的继续收款许可;付款第三人也不能只听建材商口头说已处理,就向原账户照常支付。需要变更、解除或明确执行要求的,应取得法院相应正式材料。
第五十一项规定,第三人收到法院要求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履行财产不能追回的,存在在该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妨害执行责任风险。这里包含收到相关履行通知、擅自履行和不能追回等条件,不能缩写成收到任何通知再付款就一定再付全部。
已经发生付款的,应主动整理记录并向执行法院报告:实际收付款主体、交易号、金额、时间、款项对应债权、资金目前状态、是否能追回或已退回。建材商收到的款不宜继续转移、隐瞒或拆分,不能用亲友账户替换原账户绕过执行。
需要退回、上缴或按法院要求办理的,以具体执行要求为依据。付款方不要在尚未核清已付资金能否追回、应向何处缴纳时盲目重复汇同一笔钱;但也不能以正在内部核账为由不回复法院。保留报告提交和接收凭证,必要时依法申请纠正或通过相应救济程序处理。
款项被依法履行或者强制执行后,核对法院证明、原合同账款和执行金额。规定第五十三项涉及出具有关证明,这些材料有助于说明哪一部分已履行,不仅凭自己的账上冲销就宣称全部清偿。
佛山建材企业和工程付款方遇到执行通知,应立即让财务、合同经办与负责人共同核文书,不只在工作群说某客户不能收款。建立“债权名称、法院措施、送达、合同到期、已履行、待处理”逐项对照表,记录真实余额和后续法院要求。
收款方与付款方各有自己的程序义务,不能互相用口头解释替代法院通知。对不同项目、新订单或不同主体款项有边界争议的,附交易材料请求明确,不能自行选择继续收取。上述风险不等于一律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是否有妨害执行或其他责任,仍须依据具体行为、后果与相应规定判断。
可核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修正文本](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61.html)第四十五项至第五十三项。办理时以实际送达文书及适用的执行规则为准。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企业债权清收、工程款争议与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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