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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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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设备被融资租赁公司取回,不会自动使未付安装款变成出租人的债务,也不当然产生一笔新的拆装费。安装商先按原合同核报酬,再查谁委托拆卸、是否实际做了新增工作。设备归谁、谁受益、谁付安装价款,可能是三个不同问题。不能只凭设备被取走,就向取回方主张所有旧款和预计拆装成本。
假设佛山一家安装企业为工厂部署储能设备,设备由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工厂拖欠安装报酬,又因租金问题被要求返还设备,出租人安排人员到场取回。安装企业认为设备属于出租人,安装也提高了设备价值,所以应由出租人补付费用。这个推论还缺少合同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的基本交易结构:出租人购买承租人选择的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买了设备,不表示安装服务必然由其购买。应核采购价是否已经含安装,安装企业是设备商分包的服务方、出租人直接聘请的施工方,还是工厂自行委托的承揽人。
若原安装合同由工厂订立,工厂约定付款,不能仅因后来设备被收回就改认出租人为原债务人。若出租人直接确认安装订单并承诺支付,则需按该真实交易判断。设备商向安装企业承诺结算、工厂负责现场验收的,还要区分验收协作与付款义务,不能按谁签现场单就选谁承担全部报酬。
核对合同之外的邮件、采购审批、派工单及人员权限,避免只引用有利于某一方的文件标题。
安装工作已经依约完成并交付,随后因工厂租金违约取回设备,通常不能单凭设备不再使用就认定安装企业没有完成工作。应保存调试记录、试运行数据、验收文件、现场签收与移交资料,并核付款节点是否成就。
属于承揽关系的,可核《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关于报酬支付期限的规则:先依约定;期限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经第五百一十条仍不能确定的,完成成果交付时支付,部分交付的相应支付。不能无视原先约定的验收节点,也不能让工厂凭出租人取回设备这个新事实,把已到期报酬永久拖延。
如果安装未完成、存在质量异议,或本身属于建设工程性质,则需按实际合同性质、完成范围和相应法律审查。储能设备安装并非仅因名称叫安装就一律适用承揽合同。技术不合格、现场不能接入和付款违约,应分别举证,不能在追款计算里全部归为同一种损失。
因第三方因素导致付款方违约,《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的原则是依法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与第三方纠纷另行处理。适用时仍须核是否确有到期付款义务和其他抗辩。
新增拆运任务应单独确认。出租人明确委托安装企业断开、拆卸、包装及搬运,并确认价款的,可依该约定及实际完成情况主张。只在现场配合登记,没有接到付费委托,不能把自己预估的全套拆装报价作为当然欠款。
工厂要求安装企业负责拆卸,但出租人仅到场提货的,应查工厂的委托和付款约定,不以出租人取走设备代替其购买拆卸服务的证明。设备商总包包含退场工作的,也应核原价格是否已覆盖,防止原安装合同和新增拆卸报价重复计费。
指令来自现场工作人员时,记清单位、身份、授权范围、工作内容和接受报价的情况。对方说尽快处理,未必已经同意企业列出的全部费用。需要紧急安全处置的,及时留存风险状态、必要措施和实际费用,并依法核其可向谁请求,不能事后凭一张自制费用单认定所有权人全部负责。
建议将待结算金额分为原安装报酬、另行受托的拆卸报酬、实际运输保管费、因违约产生并有依据的损失。各项列明合同或委托、完成日期、验收或交接人、计价方式、已付款和剩余金额。
人工台班、吊装设备租费、运费不能既计入包干拆卸价,又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作为额外费用重复请求。预计再次安装但尚未发生的支出,应说明其是否已有确定合同或损失依据,不与已完成拆卸报酬混成一笔。
保存拆卸前后的设备清单、编号、状态、照片和交接单,说明是否涉及线缆、支架及安装企业自有工具。设备被取走后,再证明原成果和损失会更困难。交接文件中如夹带安装款已全部结清等文字,应核实并明确异议,不在清点数量时顺手签掉无关价款权利。
佛山储能安装企业应在进场前就问清采购人、现场使用人及实际付款方。融资租赁合同里设备权属的约定,不能代替安装企业自己的结算文件。出租人依法或依约取回的条件,也不意味着安装企业可以为追旧款自行阻拦、拆走或者出售设备。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成果的留置或拒绝交付问题,并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是否存在有效权利,仍须审查合同性质、成果范围及合法占有等事实;设备已交付、又涉及第三方权属时,更不能直接拿这条规定作为重新拆取的依据。存在权利冲突,可先固定现场与文件,依法寻求保全或诉讼解决。
追款函分别写明原报酬向谁请求、新拆运费由谁委托。设备取回方未承担原债务的,不无依据要求其兜底;原付款方也不能以设备已经离场为由省去结算。
相关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2.htm)融资租赁合同和承揽合同部分。租赁物所有权、取回条件与安装企业的付款请求应分别核实。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设备合同争议、债权债务清收及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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