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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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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允许工厂留存样衣,不自然等于允许永久向其他客户展示,更不等于可以用它继续接同品牌订单。合作结束时,应分别核样衣实物归属、保存目的、展示授权和相关资料权限,再安排停止使用、返还或销毁。需要完成在手订单或合理保存争议证据的,也不意味着可以继续营销。
假设佛山一家服装代工厂保留品牌确认的样衣,用于生产比对。合作结束后,业务员仍将它摆在展厅,并把带有品牌标识的照片发给新客户。品牌要求立即销毁,工厂则称这件衣服是自己制作的,当然可以留下。
先看实物由谁所有、谁支付费用、是否仅借存,以及原授权是否限定生产校验。工厂制作了衣服,不一定就取得实物处分权;即使合法拥有实物,也不当然取得其中的品牌、图案和设计资料使用权。《民法典》第600条说明买卖标的物与知识产权并非当然一并转移,这个区分同样提醒企业不要把持有物品误当完整授权。[第600条](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2.htm)
生产比对样、展厅宣传样和可出售样品,应分开登记。原文件只写“留样一件”,要结合往来及实际目的解释,不能擅自补成“永久展示和复制”。发生争议时,保留真实记录,通过有权人员确认当前处理,不倒签一份过去不存在的扩展许可。
检查实体展厅、业务员手机资料、产品目录、网站、展会照片和发送过的报价附件。样衣已归还,但带品牌标识的图片仍用于招商,问题没有全部解决。反过来,停止网络展示也不等于完成实物返还。
展示方式影响客户如何理解。明确说明合法历史合作,与宣传仍获品牌授权生产不同;照片中品牌标识是否突出、文案是否造成现有合作印象,应结合实际判断。没有继续生产,也不代表宣传一定没有权利问题。
商标使用及侵犯专用权要依据具体行为审查,不能把所有出现品牌的行为一律认定侵权,也不能以衣服来自真实订单就认为可无限期商业使用。[《商标法》第48、57条](https://www.cnipa.gov.cn/art/2019/6/25/art_104_67808.html)
对照片打码后,还要核款式、设计资料和保密义务。只遮商标可能减少某类问题,但不自动解决其他权利;某设计是否受特定权利保护、资料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依条件判断,不凭“品牌款”名称推定。
合作协议终止,不应笼统理解为所有库存、订单和质保事项当天全部消失。核哪些订单继续履行、是否仍需样衣比对、期限和使用范围。已明确允许完成在手订单的,可以为该目的安排受控留样,而不是向新客户展示。
品牌要求收回唯一比对样,但工厂仍需履行原订单,应及时讨论替代确认资料、受控保管或交付安排,不擅自扣留,也不以失去样衣为由直接停止全部工作。双方确认的处置需与未完成义务相互衔接。
返还样衣后,有售后质量争议的,可核是否需要合法保留技术记录及何种范围。不宜为了防风险保存所有品牌文件和全部样衣,也不应不分必要性将真实履约证据全部毁掉。保密等合同后义务亦需结合交易性质及规则处理。[《民法典》第509、558、784条](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2.htm)
返还清单写样衣编号、款号、数量、状况和接收主体;继续保存清单写用途、保管地点、访问人及期限;销毁清单则写对象、方式、执行与确认。三种安排不能统称“已处理”,否则后续无法知道谁还持有什么。
接收人员应有实际权限,物流签收可以证明交付过程,但对样衣内容及是否全部返还仍要对应清单。将不同款式一袋寄走,没有装箱识别材料,容易出现数量争议。样衣带有附件、纸样或测试记录的,也要说明是否一并处理。
销毁应按具体物品及合法要求选择方式,不只拍一张剪衣照片就宣布全部完成。照片能识别哪件、是否仍可使用、剩余材料怎样处理,需有实际核验。不能为制作销毁证明拿另一件衣服摆拍,更不能将已交第三人出售写成销毁。
费用承担、品牌是否到场和谁确认,可以由双方依法约定。没有协议时,先核现有义务再处理,不自行认定所有费用必须由品牌或工厂某一方承担。
展示照片、纸样扫描、尺寸表和报价附件可能在不同设备。按公司能够合法管理的范围清理副本与访问权限,明确外包人员和已离职经办人有关义务;不通过非法搜查私人设备取得资料,也不因难以控制就放任继续使用。
对争议必要的受控留存,可与日常业务库隔离,注明合法依据、用途及管理人。不把“留作证据”当继续向新客户发送的理由。适用商业秘密保护时,需要核非公开性、商业价值与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不能把所有样衣信息一律写成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3737890d856a4e44a8ea07c50c90c116.html)
企业可向品牌提交实际完成情况,明确尚未完成事项与计划。不应承诺互联网所有历史转载都已消失;对本厂仍能控制的渠道,应先落实停用和清理,而不是等第三方全部配合才处理。
服装企业开始留样时,就可约定用途、保管、展示和终止处理,避免合作结束后才争样衣归属。终止审核应同时查看实物与宣传渠道,生产部门处理比对需求,销售停止超范围展示,管理人员确认返还或销毁结果。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刑事辩护、涉企刑事风险和民商事争议解决。样衣管理要把实物、授权和在手义务分别说清,不以自己制作、品牌曾同意留样或照片已打码,替代具体权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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