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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得

器械经销商与同行轮流提供报价文件,联合投标还是串通投标应看哪些往来?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09-29    来源:孟翔律师

器械经销商之间互传报价文件,不一定就是串通投标;但把“合作”写成联合投标,也不能掩盖几家公司各自投标、事先商定谁中标的事实。先看招标文件是否允许联合体、双方是否共同组成一个投标主体并提交联合体协议;若分别提交标书,就要查报价、技术参数、文件制作、保证金和中标后利益是否事先协同。行政上“视为串通”的线索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情节严重、个人参与等要件还需分开,不能以文件相似一项下结论。

一联合投标是“同一份标”,不是几家公司互相抬轿

假设佛山一家医疗器械经销商与两家同行在三个医院采购项目中往来密切。第一单甲公司中标,乙公司把自己的报价模板发给甲;第二单乙公司中标,甲提供品牌授权和技术页;第三单丙公司中标,甲乙的标书价格恰好较高。三家解释说各自都有供货资源,属于“行业联合投标”。若三个项目里三家公司均以各自名义报名、交保证金、独立盖章,却在提交前互相交换最终报价,很难只凭口头“联合”二字解释为合法联合体。

《招标投标法》允许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需签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工作和责任,并随投标文件提交。实施条例规定,联合体成员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合法联合体强调公开、共同承担和真实分工;多个主体外观独立、私下分配中标机会,则是另一种行为。招标文件若不接受联合体,企业也不能靠私下合作协议把互相报价合法化。

当然,器械经销商平日可能互为供应商、维修商,交换产品目录和公开价格未必违法。关键是涉案项目中传递的是否为尚未公开的最终报价、评分参数和标书实质内容,发送发生在何时,是否约定谁高谁低。某公司向另一公司提供厂家公开技术说明,与替其制作“陪标用”的差异报价,证据意义截然不同。

二从文件元数据和资金流看真实分工

应保存各投标人的电子标书原始文件、创建和修改时间、作者字段、相同错字和隐藏修订。两份标书由同一台电脑或同一账号上传,是重要异常,但也可能因共同委托代理制作,需要查代理合同、审批链与报价决定权。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投标人相互串通及视为串通的情形作了列举,如协商报价、约定中标人、不同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等。评审或行政认定可依据这些事实,刑事追责仍要结合损害和情节严重条件。

保证金来源也重要:表面三家公司分别缴纳,资金实际由一家垫付,中标后由中标人返还并支付“服务费”,可能说明陪标安排;但同一集团内正常资金调拨、第三方担保支付,不能脱离合同和账务单独定性。客户询价阶段共同接触厂家、获取相同产品报价,和开标前互通最终投标价也不同。应把时间点放在报名、标书制作、截止提交、开标与履约之后五段看。

“轮流中标”是结果模式,不是单凭统计就可证明每次都串通。不同地区有不同产品授权、供货能力或价格优势,可能导致中标人变化;反过来,聊天记录里“这次你主投,我报高一点,下次交换”,再加相应标书和资金回流,就足以让结果模式有更强的解释力。最高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串通投标典型案例涉及约定报价、陪标费和轮流中标等事实,说明应从合意与实际执行共同观察,而不是只数中标次数。

医疗器械项目另有技术参数问题。三家参数几乎一致,可能因为都代理同一型号,也可能因为招标人与某供应商事先锁定品牌。要对照厂家公开说明书、招标需求形成过程和投标文档的独有错误。若某公司仅提供真实产品授权,未参与报价安排,不能把授权本身写成串通;若其明知对方要做陪标,仍替多家公司改技术页配合排挤竞争,需审其具体行为和获利。

三罪名审查还要落到具体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关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并非所有违反招投标程序的资料交换都满足刑事门槛。采购项目是否属招标投标活动、是否有独立竞争者、价格和中标结果是否受影响、被排挤者是否受损,都要查。政府采购若适用专门规则,还要同步区分采购违法与刑事评价。

企业老板、销售经理、标书员与外部咨询机构之间也不能“一锅端”。有人策划中标轮换并谈陪标费,有人按最终已审批价排版,有人只传厂家公版目录。知道同行也在投标,不等于知道互相串通;受领导指示制作两份差异报价,也不能因其职级低而自动排除责任。逐人核其看到的聊天、修改的字段、收取的费用和参与项目时段。

串通投标还可能与行贿、伪造印章等问题并存,但不能看到价格异常就一并罗列罪名。若采购人内定供应商、提前泄露评标参数,应独立核采购方人员动作;若只有同行之间的合作报价,也不能臆测采购方参加。一个行为链里不同人、不同罪名,需要各自证据,不因某项目招标结果异常便互相替代。

四被质疑后双方如何核查

经销商应立即保全全部标书版本、招标文件、授权函、联合体协议(如有)、厂家报价和通讯原文。不能事后补签“联合体协议”覆盖投标时的独立主体事实,也不要删除包含公开报价的正常业务资料。可逐项目说明谁制作文件、谁决定最终价、为何相互提供材料以及中标后实际供货和收益。若发现真正的陪标安排,应依法配合调查,停止后续类似操作。

采购方和其他投标人举报时,不宜只拿“文字格式一样”或“这几家总轮流中标”下定论,应提供同源文件、报价梯度、资金、异常沟通和评标影响的具体线索。对公共采购项目,注意依法申请调取采购档案、平台日志和评审记录。企业法务可把合法供应链协作与投标报价隔离:公开产品资料可以按规则共享,未公开报价和竞争方案必须各自独立形成。

五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建议佛山医疗器械经销商先问一句:在涉案项目里双方究竟是“一个联合体的一份标”,还是“各自投了标却互相决定报价”?前者看联合体协议、资格和真实分工;后者看文件元数据、报价协商、中标轮替和利益分配。把正常供货合作与陪标动作分开,再按每位经办人接触的具体信息划责任,才能让行政审查和刑事判断建立在同一套可核事实之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串通投标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文中企业和场景均为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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