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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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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厂在投标文件中写了窑炉余热利用的节能指标,投产后未达到预期,先要确认那是无条件保证值、特定工况下的设计值,还是预计效益。对合同相对方如何补救,与对公众已发布的节能宣传如何纠正,应分两条线办理。不能仅因一个月的数据偏低就承认所有承诺虚假,也不能在已知长期达不到指标时继续用“年节能百分之三十”的绝对话术接新订单。
假设禅城一家陶瓷厂向园区投标余热回收项目,方案写“在窑炉满负荷连续运行条件下,预计天然气用量下降百分之二十”。项目落地后客户只开两条线,产品规格调整,回收设备每周停机清灰,实测燃气下降百分之八。两个数字不能直接相减认定技术方案造假;应先核投标时双方约定的基线、满负荷定义、产品结构、计量点、季节变化和试运行时间。
如果合同明确将“连续三个月、按指定产量和温度测试至少下降百分之十五”作为验收条件,就按该条件取数据。若项目从未达到约定工况,双方需要确定测试可否推迟或用经认可的等效方法;若工况达标而设备效率仍不足,则应查设计、施工、维护和客户配合的责任。技术团队不能自行把验收口径换成最有利的一周数据,也不能选最差的一天当全年结果。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要求中标合同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不宜中标后私下把影响合同实质内容的节能承诺删掉。项目发生客观工况变化时,可以在符合法律和合同的前提下形成变更记录,说明为何调整测试安排与责任分担。不能拿一份内部会议纪要冒充客户已同意改掉投标承诺。
先整理燃气表、流量计、回收热量、窑炉产量和停机记录,核计量设备是否校准。其次确定合同承诺的是设备性能、总体节能结果还是节能收益;如果厂方只负责供应换热器,客户负责窑炉运行和管网保温,责任不能只按项目总节能缺口计算。若厂方同时负责设计施工运维,责任范围可能更广,仍需以合同和因果链判断。
可选补救包括调整换热器配置、修复泄漏、优化控制策略、增加合理测试期,或按约承担价款调整、违约责任。补救方案要写明新测试节点和若再次未达标的处理,避免用一句“持续优化”把验收无限期后移。《民法典》关于不符合约定时继续履行、补救和损失赔偿的规则可作为处理基础,但损失数额仍需核用户真实能耗、能源价格与替代方案成本。
如果客户提供的数据与厂方设备记录不一致,先交换原始计量文件,不要各自画一张年节能汇总图。审计可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样本包含高负荷、低负荷和检修时段,明示排除规则。计量结果可能证明设备技术有缺陷,也可能证明工况变了;没有可复验的边界,双方很难谈下一步。
投标资料主要面向招标人,宣传册、官网和经销商话术则可能面向更多客户。若企业把“满负荷条件下预计下降百分之二十”改写为“任何窑炉都可节能百分之二十”,便改变了限定条件。《广告法》第八条要求对商品性能、功能等表示准确、清楚、明白,使用数据等引证内容应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具体投标说明是否构成广告,要看传播对象和形式,不能把所有商业文件都直接套广告法。
发现宣传不准时,企业可先下架或暂停使用已失实的网页、海报和销售话术,保存旧版本及发布时间,再发布更正:说明数据来源、适用工况、测试时间和未覆盖的情形。不要悄悄删旧页后假装从未宣传,也不要把一个客户项目百分之八的结果写成“所有设备只能节能百分之八”。准确的纠错应同时避免过度承诺和过度自否。
经销商若已转发旧宣传,品牌方要给出可替换的图文和统一的更正期限,并核核心客户是否依据旧数据作采购决定。对正在谈判的项目,应主动提供新版测算条件及必要的技术限制。若没有足够实测数据,可把“保证节能”改为具备测算基础的区间或条件性预测,但不能随意造一个看似科学的新百分比。
投标前让技术、商务、法务共同审节能数字:来源是实验室、示范线还是客户现场;基线是什么;需哪些客户配合;如何验收。投标后冻结版本,中标合同不得随意与投标实质内容脱节。运行中按同一计量口径采数,发现偏差及时书面通知客户并记录处置。宣传部门只能引用经技术部门核准且仍有适用性的版本。
员工对外解释不达标时,不宜简单归因于“客户不会使用”,也不能未经调查就说“设备没问题”。可明确目前已确认的工况、正在复核的计量差异和预计补救时间。这样既保留双方进一步核实的空间,也避免新的销售页面与既有项目事实再次冲突。
佛山陶瓷企业把余热利用写入投标承诺,孟翔律师建议先将技术指标、验收条件和对外宣传原文并排核对。合同争议看约定工况及谁控制设备运行,宣传纠错看是否删掉了原本的限定条件。补救方案、测量方法和新版宣传必须使用同一组可追溯数据,不能让工程部门和销售部门各说一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违约补救和损失赔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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