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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得

医院要求经销商临时改变器械用途,销售人员配合出具说明会面临什么刑事风险?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09-29    来源:孟翔律师

医院提出把某器械用于注册说明书之外的场景,经销商销售人员被要求写一份“可用于该场景”的说明,风险取决于说明写了什么、依据是什么。临床使用决定由谁作出,与经销商是否虚构产品适用范围,是两个问题。销售人员配合出具说明不自动构成刑事犯罪,但若明知注册资料不支持,仍伪造厂家授权、性能报告或安全结论,后续造成危害时,就可能引出更严肃的责任审查。

一把“医院要求”变成可核对的书面问题

假设佛山一家医院原采购的是用于特定部位的医用耗材,临床科室因供货紧张,询问能否用于另一部位。经销商业务员在微信里答“应该可以”,采购部门又要求盖章说明。医院的询问可能是技术咨询、采购合规要求,也可能暗示要修改原合同用途。业务员先应索取产品注册证、经批准的说明书、标签和产品技术要求,向注册人或生产企业提出准确的使用情境,不要凭以往销售经验替注册人扩充适用范围。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说明书、标签内容与注册或备案内容一致并真实准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载明适用范围,已经注册审查的说明书内容不得擅自更改。经销商可以如实提供现有说明书和已公开的技术资料,说明自身无法对新增用途作安全有效结论。若厂家确有合法变更注册、补充资料或主管部门明确认可的路径,应核文件编号、效力和具体型号,不能把内部测试报告写成监管批准。

一份合格的答复要能区分“设备能够物理连接”“某项实验条件下可运行”“经注册可用于临床”三种不同陈述。前两项即使真实,也不必然证明第三项。若业务员把“兼容某接口”写成“适用于某手术且无额外风险”,医生和采购会据此作不同判断。文件的标题、受文对象、签发人和盖章权限都要留痕;私人微信口头意见不应被转写成公司正式安全承诺。

二产品本身不合格,与使用超范围并非同一事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并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法定条件。某器械在注册适用范围内合格,医院提出超范围使用,不能直接推定该器械本身“不符合标准”;同样,超范围使用后未发生损害,也不意味着经销商虚假说明没有问题。产品标准、注册用途、销售陈述和实际临床操作需要分开。

若经销商销售的是过期、失效、无合格证明或实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器械,风险路径与仅讨论适用范围不同,应查出厂检验、运输贮存、批次和实际质量。若业务员伪造注册文件或借厂家印章出具虚假证明,还可能涉及文件真实性及其他具体法律评价;应以行为、后果和证据选择适用规范,不能因为文章标题提到“刑事风险”就预设某个罪名成立。

医院作为使用单位也负有依照产品说明书和技术操作规范开展培训与使用的义务。其临床决定不能转嫁给销售人员,但销售人员如果明知医务人员依赖其虚假说明安排采购和使用,也不能简单说“是医院让我写的”。调查时应比较医院首次提问、业务员回复、厂家技术部意见、正式盖章说明及临床记录的时间顺序。

三一份说明怎样写才不制造新事实

经销商可建立固定审批:收到新增用途请求后先向注册人技术与法规部门转询,法务核对注册信息和文件有效性,销售只转达经核定的资料。若注册人没有依据支持,书面答复可限定为“现有注册说明书载明的适用范围是……,贵方提出的使用情境未包含在本公司现有资料中”,并提供查阅原文件的渠道。不要为了照顾客户把“暂无证据支持”写成“已证实安全”。

已经发出的说明若有错误,应保全原始版本、收件人和已被使用的范围,及时向医院及注册人纠正。重发一份新文件不能抹掉旧文件的存在;应说明修正缘由及哪句话不应继续依赖。若器械已经使用或出现不良事件,按实际情况启动质量和不良事件处理,保存产品批次、医院操作与医学资料的合规来源,不能自行修改病历或让销售人员“补齐”临床证据。

销售人员自身应保存所依据的厂家回复、审批流和发出文件版本。若公司要求其在没有批准文件时盖章,可书面提出异议并请有权限部门核定;口头表示反对后仍亲自制造虚假材料,事后难以仅凭“领导要求”解释。企业也应反查是否用订单指标逼业务员作超出注册资料的承诺。

四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佛山医疗器械经销商遇到医院临时改变用途,孟翔律师建议把问题拆成注册适用范围、器械实际质量、医院临床决定和经销商对外陈述四条线。销售说明应忠于现有文件,不能由销售岗位“批准”新的临床用途。刑事审查只有在具体虚假行为、产品标准与严重危害等要件被证据支持时才推进,不能把一份技术询问或一次超范围使用直接定罪。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及使用单位相关规定;《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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