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923202036

办案心得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ing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律师名称:

    孟翔律师

  • 手机号码:

    13923202036

  • Q Q号码:

    178146731

  • 邮箱地址:

    178146731@qq.com

  • 执业证号:

    14406201210024157

  • 执政机构:

    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 联系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越秀星汇写字楼六楼

办案心得

废铝采购价显著低于市场且来源文件后补,刑案中如何解释定价与验货流程?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09-29    来源:孟翔律师

废铝买入价显著低于公开报价,来源证明又在收货后才补,值得调查,但不能凭这两点直接认定采购员明知赃物。先核废铝是否确系上游犯罪所得,再比较同材质、同含铝率、同运输和分拣条件下的净价;接着查供货人身份、验货过程、付款去向,以及后补文件究竟补的是正常结算单还是伪造来源。每个批次都应独立对账。

一“低于市场价”先问比的是哪种料

假设南海一家再生铝厂以每吨较低价格购入三车废铝,市场报价是干净铝型材边角料均价,实收货物却混有油污、钢钉和不同牌号合金。比较时应从可回收铝含量、含水率、杂质、氧化损耗、分拣人工、运输费和付款周期中逐项调整。用高纯净料的挂牌价直接证明混合废料“异常低价”,比较基础可能已经错了。

厂方可保存每车过磅毛重与皮重、抽样点、光谱检测、熔炼试样和退杂协议。若合同写“到厂先按估重暂结,化验后调整单价”,最终付款价与初始报价不同并不奇怪;若从未验货却对同一个陌生卖家反复以现金低价大量收购,则需解释采购为何跳过企业制度。价格分析不能只挑一笔行情高点,还要看成交日、地区、规格及供应商历史成交区间。

低价解释即使成立,也不能代替来源审查。供货者说废铝是工厂报废料,要核原厂报废审批、设备或边角料出库、运输装车、交易发票和收款主体能否连上。采购人员看到供货者自称“某厂员工”却让钱进私人卡、用无牌车深夜交货,企业是否要求补充授权、暂停收货或退料,是判断其已接触何种风险信息的事实。

二后补单据要看谁写、何时写、补了什么

再生资源交易中,过磅后才按实际重量开结算单、月末集中开票,可能符合双方约定。所谓“后补”要具体到货物入厂日、过磅日、合同签订或确认日、发票开具日和源文件创建修改时间。若只因发票晚开一个月,就说企业事后伪造来源,缺少过程判断。

另一种情况是出事后才把虚构的原厂名称填进旧空白合同,补做早于交易日期的公章或要求供货者统一说法。这不只是单据迟延,可能影响对主观认识和掩饰行为的评价。电子合同元数据、邮件原件、ERP版本、盖章流转与聊天记录能查出文件是否曾在交易前存在,不能让新打印的纸质合同覆盖原始版本。

对三车料也不能合并为一张“来源证明”。第一车可能有真实原厂出库单,第二车仅有中间商声明,第三车买入后才补发票。仓库若已将三车混堆,应追装车照片、车牌、入库位置和熔炉投料单,尽量恢复物料流向。无法恢复到具体批次的部分,要如实标明不确定性,不能用已证明合法的第一车为另外两车整体背书,也不能反向把全部货物都视作有问题。

三刑事判断还须有上游犯罪和明知证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两高2025年解释第十条强调,上游犯罪事实存在是认定前提。废铝来源手续不完整,可能涉及合同、税务或再生资源管理问题,但若没有查明对应上游犯罪事实,不能直接把货物叫作犯罪所得。上游行为人未到案并不当然阻止认定,关键仍是事实证据能否查明。

该解释第二条要求结合行为人接触的信息、货物种类和数额、交易及账户异常、职业经历、与上游人员关系、供述和辩解综合审查“明知”。采购价低只是其中一个观察点,不是不可反驳的推定。采购员如果有同质料检验报告、曾追问货主和出库权、按公账付款,解释要与真实记录对上;若反复要求卖家拆车换牌、转私人账户、规避公司过磅,再用后补材料遮盖原来货源,证据指向也不同。

采购主管、财务和仓管分工需要分别核。财务按审批单付款,未必见到原料和供货人;仓管知道夜间卸货,但未必掌握卖家产权文件。谁提出改价、谁批准跳过验货、谁要求补做来源文件、谁获利,应按聊天、系统权限和银行流水对应。调查不能把一家企业的总采购额自动归给每个曾签字的员工。

四现阶段的处理重在保全原始链条

企业可以立即封存剩余争议料和样品,保存过磅原单、光谱仪原始文件、采购报价、车辆轨迹、仓库监控与付款流水。不要重新命名电子文件后只交汇总表,也不要销毁“未盖章草稿”;草稿与后续正式文件的差异本身是判断单据形成过程的重要线索。对合法价差理由应由技术、采购和财务分别用原始材料说明,不靠一份统一话术。

如果供货商能补充其真实上游出库记录,仍需核文件来源、货车和数量是否对应;补来的真文件不一定证明采购时采购员已经知道其内容,补来的假文件也不能简单推定所有在场员工共同伪造。律师审查可围绕批次、价格、来源、主观认识与各自操作节点逐项提出调查取证方向。

五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佛山铝加工企业收购废铝发生刑事调查,孟翔律师建议先把“价格偏低”拆成原料品质与成本问题,再把“来源后补”拆成文件形成时间和真实性问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评价还要单独审查上游犯罪和采购人的知情。按车次保留验货、过磅、付款及异常沟通,比事后把三车货写成一份完整无缺的来源说明更有检验价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第一条至第三条、第六条、第十条。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法律咨询热线:13923202036

粤ICP备160526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602001282 Copyright © 2016 www.fszm365.com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923202036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