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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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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委托多家工厂生产同一医用耗材,宜建立由注册人归集信息、各厂及时提交原始记录的升级机制。统一的是风险判断所需的事实、关联批次和处置记录;各主体依法承担的报告、停产及协助义务仍须分别落实。是否需要对外报告,要辨别偏差影响、产品流向和伤害风险,不能等工厂一致承认责任后再启动。
假设佛山一家耗材注册人委托珠三角两家工厂生产同款产品,甲厂发现包装封口强度异常,乙厂当日检验合格,两厂却使用同一供应商的包装材料。若甲厂仅在自己的偏差单上结案,注册人可能遗漏乙厂的关联批次。这个示例关注的是信息被分散保存后如何汇集,不代表发生过具体事故,也不预设全部产品都要召回。开展判断前,还要确认该耗材允许委托生产,各生产地址及产品已完成相应注册、许可等手续。
建议注册人设置一个跨厂事件编号,保留甲、乙两厂各自的原始编号。初次登记应记录发现人、发现时间、异常指标、检验方法、适用标准版本以及已采取的隔离措施。补充材料采用续报方式,不能为统一口径覆盖早期记录。待确认事项应明确标记,避免将推测填入已查明原因。
判断是否需要扩大排查,可沿共同原料、共用设计和外包工序寻找联系。封口偏差要看包装材料批号、设备参数、维护记录、留样和抽样位置;涉及无菌产品时,还要核对相关灭菌及包装验证记录。乙厂使用不同成品批号,并不能据此排除它使用了同批原料。注册人的汇总表需要把供应商批号、各厂投料时间、成品批次和去向连接起来。
如果各厂检验方法或样本条件不同,两份合格与不合格报告还不能直接比较。质量人员应记录差异,确定复核方案;复核期间保留原始结果,不能用一次合格复测抹去先前异常。暂时无法证明共同原因时,可以说明排查范围和限制,并根据风险控制相关批次,避免把未发现异常写成已排除风险。
厂内偏差登记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异常管理。已上市产品涉及人体伤害的可疑事件,需要进入不良事件监测判断。生产条件改变和产品缺陷,还可能分别触发停产报告或召回;这些工作可以同时发生。
对仅在出厂前发现、已隔离且未流出的检验异常,应调查成因、评估其他批次,并留下放行处理依据,不能仅凭偏差二字就称为不良事件。反过来,产品检验合格也不能直接排除可疑使用伤害。医院反馈耗材在正常使用中出现伤害或者伤害风险时,应交监测人员评估和报告,不能要求医院先证明工厂过错。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持有人获知可疑事件后应立即调查;导致死亡的在7日内报告,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在20日内报告。群体事件另有第三十一条的12小时报告和24小时个例报告要求。内部逐级审批不能把首次获知时间改成负责人签字时间。上述期限也不能被写成全部质量偏差统一适用的报告期限。
生产条件变化后不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整改;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须停止生产并向原生产许可或备案部门报告。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注册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依第六十七条采取停产、通知、召回及报告等措施;受托厂发现该情形,也有停产、通知注册人并记录的责任。尚无人受伤不构成继续出货的充分理由。
实务中可在事件记录中分别设置生产控制、不良事件和召回事项,登记接收部门、责任人、提交时间及回执。这样既能看到一件事情的完整进展,也能发现某条法定路径尚未启动。内部工单已关闭,不能代替对外义务已经完成的核验。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区分了受托厂生产放行与注册人上市放行。注册人需要审查受托厂的放行文件,不能只接收一张成品合格证明。多厂生产时,可在上市放行审查中增加关联事件检索:另一工厂的未解决异常是否涉及本批材料、工艺或产品要求,是否已有足够资料支持本批放行。
这项检索的范围应由风险决定。甲厂出现设备局部故障且有证据限定影响范围,乙厂未必需要同步停产;如果问题来自共用包装材料,乙厂的一次抽检合格也不足以单独终止排查。对依法应当停止生产、召回的情形,应执行法定措施,不能把内部审查意见作为放宽条件的依据。
注册人可明确指定质量负责人组织跨厂评估,并给出替补联系人和夜间紧急联络渠道。采购和销售人员负责提供物料去向、库存及订单信息;对交付延期的商业压力,应留在业务处理记录中,不能据此要求质量人员删除异常。涉及重大风险的争议,应及时提交有相应权限的负责人处理,并保存判断依据。
统一升级也不意味着受托厂必须等到注册人批准才能履行自身义务。质量协议应允许依法报告、紧急停产和风险通知按要求直接实施,随后及时互通已采取的行动。双方关于赔偿比例的争议,可以另行调查处理,不宜绑在初报审批流程里。
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38号公告要求,质量协议明确沟通衔接,并转化为可执行的管理文件。建议企业逐项检查:工厂向谁发初报、何种异常要跨厂检索、无人接听时联系谁、补充材料如何关联原事件、哪一方保存对外报告回执。仅写重大问题及时通知,执行人员仍可能因不敢判断重大程度而迟报。
内部可以按产品风险约定短于对外法定期限的通知时限,具体长短属于企业管理安排,不应冒充全国统一规定。初报内容以现有事实为基础,原因未明可继续调查;对已经达到报告条件的事项,不应等到退货数量、损失金额和责任归属全部确定。
完成整改后,还应核对其他工厂是否存在同类原因。建议从一份事件记录抽查其关联库存是否仍被系统允许发货、供应商变更是否同步到各厂、现场人员是否已经使用新版本文件。恢复生产和放行要有适用的验证、审批依据;监管机关采取了控制措施的,还需按相应要求处理,不能凭双方签字自行解除。
制度更新存在时间边界。2025年第107号公告发布的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9月的检查指导通知也明确了过渡安排,企业宜对照准备,但不能在2026年9月直接把尚未施行的新规范当作既往行为的现行义务依据。质量部门应记录文件版本和施行日期,后续复核再按届时适用规则调整。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对同时管理多家受托工厂的耗材注册人,下一次质量评审可选择一份已经处理过的偏差单,沿原料批次查到另一家工厂的库存和医院去向,再核对首次获知、初次通知、暂停放行与对外报告的时间。若只能找到甲厂的结案单,找不到跨厂排查依据,应补做风险核对并修订联络流程。准备向受托厂发函追究费用责任前,也应保留双方首次通知、控制措施与损失扩大的时间关系,避免用后补结案说明替代当时记录。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https://www.samr.gov.cn/rzjgs/zcfg/art/2021/art_080c6dd958204f6885410080853e78f1.html);[《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fc2666aec99f4b5d996faa13c4aed7a3.html);[《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4b69cde387db4c4fa4465aad987157e0.html);[2024年第38号公告](https://yjj.sh.gov.cn/qtgzwj/20240407/2d010319a3284c5ba54aaaa68b2988f2.html);[2025年第107号公告](https://app.www.gov.cn/govdata/gov/202511/06/539701/article.html);[2026年检查指导通知](https://yjj.sh.gov.cn/qtgzwj/20260916/3893de2bd12043418958a09b5575242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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