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923202036

办案心得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ing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律师名称:

    孟翔律师

  • 手机号码:

    13923202036

  • Q Q号码:

    178146731

  • 邮箱地址:

    178146731@qq.com

  • 执业证号:

    14406201210024157

  • 执政机构:

    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 联系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越秀星汇写字楼六楼

办案心得

出口产品因目的国标准变化无法销售,合同风险由谁承担?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08-28    来源:孟翔律师网

佛山一家小家电企业给欧洲客户供了一批空气炸锅,货发出去之后,目的国发布了新的能效法规,过渡期只有两个月,企业这批货的能效等级落在新规限制线以下,清关能过,上架销售却过不了渠道的合规审查。客户的立场很干脆:货不符合我们市场的要求,退给你。企业的委屈也很具体:签约的时候按当时有效的欧盟标准生产的,法规变化谁能预料?这批货的合同金额一百二十万欧元,退运、改造、折价,每条路的代价都不小。风险落在谁头上,法律分析的起点是一个常被忽略的问题:合同里有没有写这批货是卖给哪个市场、按什么标准卖的。用途约定清楚了,适销性义务才有锚点;没有约定的,风险分配就要靠时点和知情两条线来切。

用途约定:适销性义务的锚点

货物的质量义务,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的框架是“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没有约定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递进。出口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约定的质量要求”经常指向目的国标准——合同写明“符合欧盟CE认证及目的国销售要求”的,卖方的适销性义务覆盖目的国市场准入,标准不符的违约认定直接成立。

CISG公约第三十五条的框架类似:货物应当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注意“订立合同时”这个时点限定——卖方承担的合规义务,以签约时已知或已被告知的标准为准。开篇案例的合同如果写了目的国销售用途,卖方的义务边界按签约时有效的法规认定;新规是签约后发布的,风险分配的讨论就转向下一层。

标准变化的时点:风险分配的分水岭

标准变化发生在签约前的,卖方的责任空间大。目的国的新规已经公布甚至生效,卖方按旧标准交货的,违约的认定基础成立——卖方作为专业出口商,对目的国已发布的法规有知悉义务,行业通行的合规信息不构成免责理由。买方知情而未告知的另当别论,过错分担重新计算。

标准变化发生在签约后的,风险分配看变化的性质。法规突变、无过渡期、不可预见的,具备情势变更的特征——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适用空间打开,双方协商变更合同(改造分担、部分退货),协商不成的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损失按公平原则分担。政策变化有预告期、行业普遍可预见的,落入商业风险的范畴,风险分配回到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交付与风险转移规则处理——货交第一承运人之后的风险归买方的规则(第六百零七条),在这类争议里会被援引。

开篇案例的新规给了两个月过渡期,可预见性的论证双方都有空间,裁判的走向取决于证据。

知情与通知:双方的义务对账

风险分配的第三条线是知情义务的双向审查。

卖方一侧:出口商对目的国的市场准入要求应当具备行业层面的认知,签约时目的国已公布的法规草案、立法日程,卖方声称完全不知情的,可信度要打折扣;卖方的合规审查记录、认证办理材料,是知情状态的反证。

买方一侧:买方对目的国标准有更直接的信息渠道,签约时已知或应知标准即将变化的,告知义务随之产生——买方隐瞒标准变化风险促成签约的,过错明显,损失分担时自担比例上升。买方在签约后及时通报标准变化的,卖方的应对窗口被打开,减损的余地也更大。

双方的往来记录在这条线上价值最高:标准问题的询问与回复、认证要求的确认、法规变化的通报,每一封邮件都是义务履行的刻度。

处置路径:改造、退运与分担

风险定性之后,处置按成本排序。改造优先:产品通过技术调整满足新规的,改造费用的分担是谈判核心——情势变更框架下双方分担,违约框架下过错方承担,分担比例按知情和通知的审查结果定。退运次之:改造不可行或成本过高的,退运的运费、关税损失按风险分配结果承担,货权的处理同步安排。折价转售兜底:货物转向其他标准兼容的市场销售的,差价损失计入清算。

减损义务贯穿全程:买方放任损失扩大的部分自担,卖方拒绝合理处置方案的,过错同样计入。

合同的预防清单

给出口企业的清单收在四条:用途条款写明目的国和适用的标准体系,“按签约时目的国有效法规”的表述把义务时点钉住;标准变化的风险条款预设——法规变化导致的合规成本分担机制写清楚;签约前做目的国法规尽调,认证要求和立法动态查一轮;客户侧的标准告知义务写进合同,未告知导致的损失买方自担。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办理佛山及珠三角出口企业的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目的国的标准会变,合同的锚点不能变——用途写清楚、时点分得开、通知留得住,一百二十万欧元的风险才有可以分摊的框架。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法律咨询热线:13923202036

粤ICP备160526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602001282 Copyright © 2016 www.fszm365.com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923202036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