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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厂房,未续签期间租金按什么标准计算?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08-25    来源:孟翔律师网

佛山一家注塑厂的厂房租约三年前到期,到期前双方谈过一次续签,因为涨租幅度没谈拢就搁下了。之后三年,注塑厂照常生产,照常按原租金打款,房东照常收钱,谁也没再提合同的事。今年行情变化,房东突然发函:合同三年前就到期了,限一个月腾退,这段时间的占用费要按现在市场价补差。注塑厂的火气也上来了:租金一分没少你的,现在说赶就赶,还要补差价?这场争议的每个争点,民法典都有现成的答案——到期后继续使用、继续收租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只是租期变成了不定期;租金按原标准计算,不存在补差;不定期租赁双方都能解除,但要给对方合理期限。三个结论串起来,房东的腾退要求可以走,补差和立即腾退都走不通。

到期后的法律状态:合同没有消失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这条规则的适用要件有两个:承租人继续占有使用,出租人没有异议——继续收租的行为本身就是最明确的无异议表示。

适用之后产生三个法律效果。第一,原合同的各项条款继续约束双方,租金标准、支付方式、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照旧;第二,租期从不定期,双方都取得随时解除的权利;第三,押金、装修等配套安排继续有效,不因合同到期自动失效。

开篇案例里房东主张“合同三年前就到期了”,在法律上站不住——他的持续收租行为已经让原合同以不定期形式延续,三年间的租赁关系一直有合同依据。

租金标准:沿用原约,补差无据

不定期租赁状态下的租金,按原合同标准计算,这是第七百三十四条“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的直接推论。出租方主张按市场价补差价的,缺乏合同依据——租金调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单方提价不构成义务。

实务中常见的变数在协商过程。到期后双方谈过涨租、承租人按新标准付过几期租金的,新标准可能被认定为双方以实际履行变更了合同;谈过但没谈拢、继续按原标准履行的,原标准维持不变。区分的关键是履行事实:钱按多少付的,票按多少开的,账按多少对的。

对出租方的提醒很直接:想涨租,发书面协商函,谈成签补充协议,谈不成的依法行使解除权另行招租;一边按原价收租一边攒着“补差”主张的,司法实践基本不支持这种事后算账。

不定期租赁的解除:权利与程序

不定期租赁赋予双方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行使有两道程序要求。

第一是合理期限。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合理期限的把握看租赁物的性质和承租人的腾退难度——住宅租赁一两个月是常态,厂房租赁涉及设备搬迁、生产安排,三到六个月的准备期都在合理范围内,开篇案例里房东给的一个月期限,对一家运转中的注塑厂明显偏短。

第二是通知的效力。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腾退义务从通知确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开始计算;通知期限不合理的,期限部分按合理期限调整,解除本身的效力不受影响。承租方接到解除通知后的正确动作是:书面回复确认腾退安排、提出合理的搬迁期限、同步启动新场地寻找——配合的姿态能换来期限上的从容,对抗式拒退只会把争议推向诉讼,还要承担超期占用费。

解除之后的结算

不定期租赁解除的结算,沿原合同的框架走。押金扣除欠付租金和应付费用后返还;装修按原合同的约定处理——合同约定到期归出租方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未形成附合的装修承租方可以拆除带走,形成附合的按公平原则结合使用折旧处理;超期占用期间的占用费,按原租金标准计算,出租方主张市场价的,同样需要协商或证明双方合意。

给租赁双方的安排建议

给承租企业的建议:租约到期前六个月启动续签谈判,续签不成的评估搬迁预案;继续使用的,每季度书面确认租赁状态,避免不定期状态拖成三五年;接到解除通知的第一时间核对期限合理性,必要时发函协商。

给出租方的建议:到期管理要主动——续签、涨租、收回,三个选项提前决策;不定期状态拖得越久,腾退时给的合理期限就越长;任何租金调整都要落在书面协议上,口头涨价不作数。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办理佛山及珠三角厂房与场地租赁争议。租约到期不等于关系结束,继续收租的那一刻,不定期租赁就已经成立——把续签谈在到期前,才是租赁双方真正的主动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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