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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自行承诺售后服务,厂家要向终端客户承担责任吗?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08-23    来源:孟翔律师网

佛山一家热水器品牌的专卖店为了抢单,给顾客手写了一张承诺:整机保修三年之外,内胆保修延长到八年,凭本店凭证有效。两年后内胆出了问题,专卖店却已经撤柜,顾客拿着承诺单找到品牌厂家,要求按八年保修免费更换。厂家的答复是:全国统一保修政策是整机三年,八年承诺是门店自己的行为,公司不知情也不认可。顾客的反问也很有力:我认的是你们的品牌,在你们的专卖店买的货,门店的承诺凭什么不算数?这类“代理商加码承诺、厂家认不认账”的争议,在佛山家电、建材的销售渠道里并不少见。责任判断要拆成三层:增设的售后承诺归谁管、承诺有没有披上厂家的外衣、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怎么算。三层各有各的规则,混在一起谈,双方都说不清楚。

增设承诺:合同相对性划定责任起点

专卖店承诺的内胆八年保修,超出了厂家统一政策的范围,这部分属于代理商与顾客之间的另行约定。合同相对性在这里的作用很直接:承诺是门店作出的,约定约束的是门店和顾客,顾客依据这张承诺单主张权利,对象是门店——哪怕门店撤柜、经营主体变更,法律责任仍然落在作出承诺的主体身上。

厂家的立场在这个层面是清晰的:没有授权、没有参与、没有从增设承诺中单独收费的增值服务,厂家对超政策部分没有履约义务。顾客跳过门店直接要求厂家兑现八年保修,缺乏请求权基础。

但现实里的争议很少停在这一层,因为承诺的作出方式往往带着厂家的元素,这就进入第二层。

表见代理:承诺披上厂家外衣的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表见代理规则,是这类案件里顾客一方最主要的法律工具: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判断顾客“有没有理由相信”,看承诺的外观。承诺单印着品牌标识、在厂家统一装修的专卖店内作出、销售人员身着品牌工装、宣传物料是厂家统一配发的——这些要素叠加,顾客相信“这是厂家的承诺”具备合理性,表见代理成立的话,厂家要按承诺承担责任,事后再向越权承诺的代理商追偿。反过来,承诺是门店自制的手写单据、没有任何厂家标识、内容明显超出任何品牌常规的保修范围,顾客的信赖合理性下降,表见代理的论证就难了。

给厂家的警示在渠道管理:专卖店授权协议里应当明确禁止超政策承诺,店内物料统一管控,顾客购买凭证上载明官方保修政策——把“承诺外观”管好,表见代理的空间就小。给顾客的提醒同样实在:超出常规范围的延长保修,要求店家写明承诺主体并盖章,承诺主体是门店还是厂家,这张纸要说清楚。

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厂家的法定责任跑不掉

三层里的第三层和前两层性质完全不同。内胆如果本身存在质量缺陷,无论保修承诺怎么约定,厂家的法定责任都不因此免除。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产品标准或说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给消费者提供了向销售者或生产者主张的通道。

所以案例里的顾客,即便八年保修承诺追不到厂家头上,只要内胆问题属于产品质量缺陷、在三包期和诉讼时效内,仍然可以依法要求修理、更换或赔偿——这条权利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跟门店那张承诺单没有关系。厂家的售后部门把“超政策承诺不认”和“质量问题依法处理”分开应对,才是完整的合规姿势。

三方的操作清单

厂家:售后政策统一公示,随销售凭证书面告知;专卖店授权协议禁止超政策承诺并约定违约金;接到顾客索赔先做两层甄别——承诺来源与质量性质,再定应对路径。代理商:促销话术里的售后承诺不超出授权范围,确需延长的与厂家书面确认分成和责任;自己的承诺自己兑现,靠承诺引来的客诉最后毁的是门店口碑。顾客:购买时问清保修政策的官方版本,超常承诺落实到书面并注明承诺主体,凭证保管到保修期满。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办理佛山及珠三角家电、建材行业的渠道与销售争议。售后承诺的责任链条上,谁的名义、谁的授权、谁的质量问题,三个问题分开回答,厂家、门店和顾客各自的进退才都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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