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923202036

办案心得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ing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律师名称:

    孟翔律师

  • 手机号码:

    13923202036

  • Q Q号码:

    178146731

  • 邮箱地址:

    178146731@qq.com

  • 执业证号:

    14406201210024157

  • 执政机构:

    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 联系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越秀星汇写字楼六楼

办案心得

佛山陶瓷产品按工程色号供货,现场光线差异能否认定质量问题?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08-21    来源:孟翔律师网

南庄一家陶瓷企业给一个酒店项目供地砖,合同签订时,工程方拿着色卡挑了一个暖灰色,双方按色号封了样。第一批货到场,项目经理在傍晚的工地灯光下看了看,说颜色偏黄,跟样板房效果差得远,要求整批退场。陶瓷厂的质检把砖搬到自然光下比对封样,色号一致,窑次记录也完整。两边僵在现场。这类争议在佛山陶瓷工程供货里出现频率很高,争点却很集中:颜色差异的认定基准是什么,光线造成的观感差别算不算质量缺陷。答案要从色号确认的方式、检验的光线条件、行业允许的色差幅度三个层面拆开看。

色号确认单和封样,是认定的起点

陶瓷供货的颜色标准,落到证据上就两样东西:色号确认单和封样。色号确认单写清楚工程指定的色号、系列、表面效果,封样是双方签字留存的实物样块。有这两样,颜色争议就有比对基准——到货产品跟封样比,一致就是不折不扣地履行了合同。

麻烦出在确认环节的随意。工程供货里常见的情形是:客户在展厅看大板,随口说“就这个色”,业务员拍下照片回厂调色,没有签确认单,也没有双方封样。货到现场客户觉得“不是那个感觉”,这时候连比对基准都没有,双方各执一词,供应商的举证难度明显上升。佛山陶瓷企业做工程单,色号确认单加双方封样这套手续,省不得。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五条对凭样品买卖的规则在这里可以直接参照:封样经双方确认的,交付产品应当与样品质量相同。工程方事后说“我要的是展厅灯光下的那个效果”,已经超出封样确认的范围。

光线差异本身,一般不构成质量缺陷

这是此类争议的核心判断。瓷砖是装饰材料,观感受光源色温、照度、视角、周边材料反光的影响很大。同一块砖,在暖光灯下偏黄,在冷光灯下偏灰,在自然光下又是另一个样子。这是光学现象,不是产品缺陷。

认定质量,要把检验条件标准化。陶瓷砖的国家标准 GB/T 4100 对色差的检验,要求在规定的观察条件下进行——自然散射光或标准光源,规定的观察距离和角度。在标准条件下比对封样没有明显差异的,不能仅凭特定光线下的观感认定质量不合格。工程方主张“偏色”,需要说明在什么条件下、与什么基准比、差异有多大,最好有第三方检测数据支撑;只说“灯光下看着不对”,证明力有限。

有一个例外要单独提:如果合同对效果有明确约定,比如“与样板房整体视觉效果一致”,并且样板房的灯光方案也是供货方参与确定的,那观感差异的讨论空间会大一些。这类条款在高端项目里偶尔出现,签的时候就要掂量履约风险。

窑次色差的行业属性,要写进合同

陶瓷是窑炉烧出来的产品,不同窑次、不同批次之间存在轻微色差,是工艺属性决定的客观现象,国标对同批次内的色差也有允许范围。工程供货量大,往往分多批次多窑次生产,批次间轻微色差几乎不可避免。

合同里怎么处理这件事,直接决定争议走向。写得好的供货合同会约定:“同一铺贴区域应使用同一批次产品,不同批次间允许存在符合国标的轻微色差;供货方应提前告知批次划分,采购方应在铺贴前进行预排确认。”有这样的条款,供应商按批次供货、提前告知,采购方事后以批次色差主张整批退货,依据就弱了。没有这类条款,供应商就要靠国标允许范围和行业惯例来抗辩,虽然抗辩空间仍在,但解释成本高出一截。

对采购方同样有个操作要点:不同批次的砖,铺贴前要做预排,把明显不一致的挑出来集中用在边角区域;没有预排直接上墙铺地,铺完再说色差,自身的过错分担会被法院考虑进去。

验收环节,把差异记录在案

到货验收是固定事实的窗口。验收时双方都在场,光线条件、比对结果、有无异议,当场记进验收单,比事后各执一词强得多。具体可以这样做:在工地选一处自然光充足的位置,随机抽箱开箱,与封样并排比对,拍照留档;发现差异的,记录差异表现、涉及批次和箱数,双方签字确认“待进一步检测”或“协商处理”,避免一句“颜色不对”笼统带过。

已经铺贴的部分,处理方式也不同。未铺贴的整箱货可以谈退换,已经上墙入地的,除非色差严重到影响整体效果且责任清晰,一般只能走减价或部分赔偿,要求全部拆除重铺,法院支持的门槛很高。

孟翔律师(个人唯一电话及微信号:13923202036),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办理佛山陶瓷建材行业的供货合同与工程争议。给陶瓷供货企业的提醒是三个动作前置:色号确认单加封样、批次色差条款写入合同、验收环节当场记录。给工程采购方的提醒同样清楚:主张色差,先明确检验条件和比对基准,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检测,用数据说话比用感觉说话管用。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法律咨询热线:13923202036

粤ICP备160526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602001282 Copyright © 2016 www.fszm365.com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923202036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