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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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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家做工程配套的建材厂接到一个楼盘项目的橱柜订单,客户是总包方,开口第一句就是:“先开票,我们拿发票走请款流程,款到了你们再排产。”厂里财务犯嘀咕:票开出去,万一后面款一直拖,这张发票会不会反过来变成对方的把柄?老板的顾虑更直接:开了票,对方在法庭上说钱已经付了,我们拿什么证明没收到?这类先开票的要求在珠三角的工程、集团客户采购里非常普遍,风险也真实存在。发票在法律上只是税务意义上的收付款凭证,单独一张发票证明不了款项已经实际支付,法院判断付款事实,最终看的是银行流水。但发票的麻烦在于,它会被对方拿去做组合文章——配合一张签收单、几句聊天记录,主张“票货款两清”。防住这种组合拳,靠的是合同条款、开票登记和对账三件事。
先把发票的证据地位说清楚。付款义务的履行,举证责任在付款方。客户主张已经付款,应当拿出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承兑汇票背书、现金收条。发票是销售方开具的税务凭证,证明的是纳税义务的发生和交易金额,收款方开了票,不等于收了款。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仅凭发票主张已付款”的抗辩,基本不予支持。
真正的风险出在两个边缘地带。其一,发票如果由买方签收,并且签收单上写了“已收发票及对应货款结清”之类的字样,性质就变了,那等于买方拿到了一张卖方盖章的结清证明。其二,长期合作里票、款、货交错,双方从未对账,诉讼时账目成一锅粥,法官只能在混乱的证据里做自由裁量,先开票的一方解释成本更高。这两点,才是先开票要重点防的地方。
第一道:发票性质条款。在合同里写明“卖方向买方开具发票仅为税务凭证及买方请款所需,不代表卖方已收到对应款项;款项是否支付,以卖方银行账户实际到账为准”。有这句话在,对方事后拿发票做文章,合同文本就是第一道反驳。
第二道:开票与付款的挂钩条款。能谈的话,尽量把开票节点放在付款之后,“款到后X日内开具发票”;实在要先开票,就写明“买方应于收到发票后X日内完成付款,逾期未付的,卖方有权暂停排产、停止供货”,把先开票的商业让步,换成付款期限和停货权利。
第三道:对账条款。约定按月或按批次对账,“双方确认的对账单作为结算依据”。对账单上写清楚累计发货金额、已开票金额、已收款金额、未收余额,双方盖章。有了这份文件,发票开没开、款到没到,一目了然,诉讼中它就是债权金额的硬证据。
佛山企业面对强势的工程客户,前两条未必都谈得下来,第三条对账条款一般阻力最小——对方财务也需要对账,顺着这个需求把条款加进去,成本最低。
合同写好了,执行环节还有四个动作要做实。
开票登记。每张发票登记开票日期、对应合同号、对应订单或发货批次、金额、发票号,财务台账里单独设一栏“票到款未到”。这张台账是内部底稿,诉讼时能帮律师快速还原票款对应关系。
签收留痕。发票交付给客户的,让对方在签收单上写明“仅收到发票,款项未付”;快递寄送的,面单备注栏写上“XX合同项下发票,票到款未到”,保留快递底单。这两个动作花不了几分钟,堵住的却是“签收即结清”的解释空间。
请款记录。客户要求先开票走请款流程的,让对方把请款函、付款计划通过微信或邮件发过来。这些记录反过来证明:开票的原因是对方的请款需要,不是交易已经结清。
定期对账。每季度把发货、开票、收款三张表拉出来对一次,对账单双方盖章。拖得越久不对账,证据越难补。
万一争议还是发生了,应对思路按顺序来。第一步,要求对方出示付款凭证——转账流水、汇票记录,拿不出凭证,主张就停在口头层面。第二步,调取自己公司的银行流水,用“该期间无任何对应入账”正面反驳。第三步,把合同里的发票性质条款、票款台账、签收单备注、请款记录依次摆出来,还原先开票的真实原因。第四步,用对账单锁定未收余额,主张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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