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923202036

办案心得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ing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律师名称:

    孟翔律师

  • 手机号码:

    13923202036

  • Q Q号码:

    178146731

  • 邮箱地址:

    178146731@qq.com

  • 执业证号:

    14406201210024157

  • 执政机构:

    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 联系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办案心得

这种情况下,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4-05-18    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小王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A的股东。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先支付定金5000元,在收到B公司的货物之后,应当支付B公司剩余尾款。但A公司在收到货物之后,并未履行支付尾款的义务,B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将A公司和股东小王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小王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律师观点:

A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股东的小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47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第23条对此也有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法律咨询热线:13923202036

粤ICP备160526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602001282 Copyright © 2016 www.fszm365.com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923202036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