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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僵局持续影响经营,退出和解散方案怎样比较?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08-18    来源:孟翔律师

佛山一家设备公司由两名股东各持股50%,一人负责生产,一人负责销售。双方因关联交易和利润分配产生分歧,半年内三次股东会都没有形成决议。银行授信需要续签,厂房租约也将到期,两人却分别控制公章和网银,客户开始担心交付。

股东僵局出现后,先判断公司机关是否已经失灵、哪些经营事项受到阻断,再比较治理修复、股权转让、股东受让、减资、分立和解散。司法解散要求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并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只因股东关系紧张或一次表决失败便起诉解散,未必符合条件。

什么状态可以称为股东僵局

股东有争执,并不当然表示公司已经陷入法律意义上的僵局。判断应落到治理机关的运行状态:股东会能否召集,董事会能否形成决议,法定代表人和经理能否依据有效授权履职,印章、账户和账册能否正常控制。

常见情形包括两名股东各持股50%且长期互相否决;章程要求高比例表决,任一方缺席便无法开会;董事席位平均分配却没有破局机制;一方控制印章和财务,另一方拒绝配合年报、融资或重大合同。

公司仍有订单和利润,也可能发生严重治理障碍。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指出,判断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应着眼于公司组织机构运行,不能只看是否亏损。反过来,公司短期亏损、股东对某项投资意见不同,若治理机关仍能正常决策,也不足以直接认定僵局。

企业可整理最近两年的会议通知、签到、议案、表决票、会议记录、董事履职、印章使用、银行授权和重大合同审批,画出哪些事项已经停顿。没有这些事实记录,诉讼中只说“双方无法合作”,证明力较弱。

先尝试修复治理机制

僵局初期,可以从章程和议事规则中寻找可用的程序。召集权是否被一方垄断,临时股东会由谁提议,董事能否远程参会,普通事项和重大事项的表决门槛是否不同,都可能影响会议能否继续。

双方仍愿意保留共同经营时,可通过书面协议设置独立董事、轮值负责人、关键事项清单和升级协商程序。争议金额较小的经营事项,可以授权职业经理人在预算内决策;关联交易、担保、资产处置等事项保留股东层级审议。

50%对50%的公司可约定分阶段破局:先由业务负责人协商,未达成意见时交由双方共同选定的行业专家或调解员提出方案;逾期仍无结果,再触发一方报价、另一方选择买入或卖出的机制。报价程序要写清资金证明、付款期限和违约后果,防止资金优势一方用不合理价格压迫退出。

治理修复适合业务仍有价值、双方专业能力互补、争议集中于少数事项的公司。若互信已经破裂,出现转移客户、隐匿账册或抢夺印章,继续共同经营的监督成本会明显上升。

股权转让和股东受让怎样比较

一方退出、另一方继续经营,是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常见路径。双方需要先确定谁更适合承接业务,再谈估值和付款。经营团队、客户关系、资质许可、融资能力以及个人担保都应纳入比较。

由现有股东受让,交接对象较少,也便于保持商业秘密和控制权稳定。受让方需要准备合法资金,并核查目标股权是否存在质押、冻结、出资不足或代持争议。转让完成后,公司应更新股东名册、章程和出资证明书,办理变更登记。

引入第三方受让人,可以为退出方提供更多价格选择,也可能改变原有公司的合作基础。转让方应依公司法和章程履行通知程序,向其他股东说明数量、价格、付款方式和期限等条件,处理优先购买权。

价格谈判不要只围绕注册资本。设备、库存、应收账款、负债、担保、税务风险、客户稳定性和持续盈利能力都会影响价值。双方可约定基准日、评估机构、异常关联交易调整和交割前损益归属。

分期付款要设置股权过户节奏、表决权安排和担保。退出方在未收到大部分价款前交出全部股权,后续可能失去谈判保障;受让方先付全部价款却无法取得印章和账册,也会承担经营失控风险。

公司回购并非通用退出通道

股东不能仅因不愿继续合作,就要求公司随时退还出资。公司法规定的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有具体条件,例如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却连续不分红,或者股东反对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特定决议。

现行公司法还规定,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时,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主张该路径时,需要证明控制权滥用、损害后果与法定条件,不能把普通经营分歧直接归入滥用。

经协商由公司取得退出股东的股权,还要选择符合公司法的实施方式,并处理注销、转让或减资程序。公司用经营资金支付退出价款,可能影响工资、税款、供应商和债权人清偿,现金流测算应当先行。

协议只写“公司负责回购”,没有说明法律路径、决议、债权人保护和资金来源,履行时可能受阻。由另一股东或第三方受让,有时比直接要求公司付款更便于落地。

减资适合什么情形

减资可以让退出股东收回相应价值,其余股东继续经营。该方案适合公司资产和现金能够支撑退出,剩余资本与业务规模相匹配,各方愿意共同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形。

减资涉及股东会决议、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及公告债权人、清偿或提供担保、修改章程和登记。定向减资还需审查股东平等和全体股东意思,不能借减资把少数股东强行挤出。

公司支付减资款前应核对可用资金和债务到期安排。把客户预付款、专项资金或维持生产所需现金直接用于退出,可能使公司解开股东矛盾后又陷入债务风险。

税务成本也要提前测算。股东取得减资款中对应投资成本、留存收益和资产增值的部分,处理口径可能不同,应由财税人员结合主体性质核算。

分立能否让股东各自经营

公司拥有两条相对独立的产品线、客户群或区域业务时,分立可能比单方退出更合适。双方分别承接一部分资产、人员、合同和债务,各自控制新的经营主体。

分立难点在资产和责任切分。厂房、设备、知识产权、资质、数据、在制订单和共同客户怎样分配,都要形成明细。员工劳动关系、供应商同意、许可证变更和税务处理也需同步安排。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原则上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与公司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股东内部写明“各自承担一半”,不能直接对抗外部债权人。对外担保和未决诉讼要单独列入方案。

若两条业务高度交织、核心资质无法拆分或债权人反对,分立成本可能高于股权转让。方案比较时应同时估算时间、税费、合同重签和客户流失。

司法解散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审查重点包括公司机关长期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内部障碍,股东利益持续受损,以及转让、受让、调解等替代路径已经尝试或缺乏可行性。持股达到比例只是起诉条件之一,不代表法院会直接判决解散。

解散诉讼也不能替代知情权、利润分配、决议效力或损害赔偿诉讼。如果矛盾来自账册被拒绝查阅、个别关联交易或某次决议程序违法,应先判断专项救济能否解决。

法院判决解散后,公司还要进入清算。清算涉及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通知债权人、处理资产和债务、安置员工、税务注销及剩余财产分配。企业有持续经营价值时,解散会损失客户、资质和团队,属于成本较高的终局方案。

比较方案时要看哪几组数据

企业可制作退出方案比较表,至少列入以下项目:

公司当前净资产、现金流和未来订单;

各股东持股、出资、担保和往来款;

谁掌握团队、资质、客户和供应链;

股权是否质押、冻结或存在代持;

转让、减资、分立和清算的税费;

对员工、债权人和在履行合同的影响;

方案所需决议比例、时间和失败后的恢复路径。

谈判期间应设临时经营协议。协议可限定大额付款、关联交易、资产处分和新增担保,安排工资、税费、原料采购等必要支出,并规定印章、网银和账册由谁共同管理。

双方都应避免抢客户、转移资产、虚构债务或删除经营数据。这些行为会降低公司价值,也可能带来损害赔偿和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佛山制造企业发生股东僵局时,订单仍在生产线上流转,停一次会议可能影响授信、采购和交付。处理不能只盯着诉讼请求,还要维持企业在谈判期的基本运行。

建议先做三张表:治理失灵事项表、资产负债与担保表、退出方案比较表。事实清楚后,再决定是修章程、换管理授权、转让股权、减资分立,还是准备解散诉讼。

谈判方案要和交割文件一起设计。价格谈妥后,印章、账户、客户、员工、担保解除和未决案件没有交接安排,僵局仍可能延续。每个交接节点写明责任人、完成日期和可核验凭证,方案才具有执行条件。

常见问题

公司仍在盈利,股东可以起诉解散吗?

盈利状况不是唯一标准。法院会重点审查股东会、董事会等治理机关是否长期失灵,继续存续是否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其他路径能否解决。

一名50%股东想退出,可以要求另一名股东购买吗?

法律没有给所有退出股东配置无条件的强制受让权。可以依据股东协议、章程、法定回购条件或双方谈判选择路径,并处理价格和支付保障。

减资退出与股权转让有什么差别?

股权转让的价款由受让人支付,股东结构随之变化;减资由公司依法减少资本并涉及债权人保护,对公司现金流和责任程序影响更大。

提起解散诉讼后还能协商股权退出吗?

可以。司法解释鼓励通过股权受让、公司依法收购、减资、分立等方式解决重大分歧。达成方案后,应完成相应公司决议、合同和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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