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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同时领取工资和分红,劳动关系怎样认定?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08-18    来源:孟翔律师

佛山一家民营公司的股东兼任副总经理,每月收到两笔款项:一笔备注“工资”,另一笔按年度利润结算“分红”。双方没有签劳动合同。公司经营困难后停止发工资,却继续承认其股东资格。该高管主张补发工资和经济补偿,公司则称他属于共同创业股东,只能按投资关系处理。

股东、高管和劳动者身份可以重叠。领取分红不会自动排除劳动关系,银行流水备注“工资”也不能单独证明劳动关系。应把股东出资与分红、高管任职与职务报酬、持续提供劳动与工资分别审查,再结合任免程序、日常管理、工作内容和报酬形成过程作出判断。

一、先区分三种身份和三类款项

股东依据持股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分红应以可分配利润和公司决议为基础,金额与持股比例或全体股东约定相联系。公司亏损或没有形成合法分配条件时,股东不当然取得固定分红。

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法上的职务身份。现行《公司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高管报酬应根据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权限形成,并向股东披露。

劳动者身份来自持续提供有报酬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高管同时承担经营管理工作,与公司形成从属用工关系时,可以受到劳动法调整。三种身份有不同的权利来源,不能把一类款项用于替代另一类义务。

二、劳动关系要看哪些事实

高管是否受管理,不能照搬普通员工的打卡标准。总经理、副总经理本身拥有较高管理权限,工作时间和方式更灵活,仍可能接受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预算、汇报和绩效目标约束。

审查可围绕以下事实:

  • 是否有招聘、任命、劳动合同或岗位确认文件;

  • 是否长期以公司名义处理经营事务;

  • 工作是否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 是否按月取得相对稳定的工资;

  • 公司是否为其申报个税、缴纳社会保险;

  • 谁决定考核、请假、报酬调整和职务解除;

  • 高管能否自行决定不提供工作或由他人替代;

  • 双方对离职、休假、保密和竞业怎样约定。

没有考勤记录不表示没有劳动关系。反过来,高管仅参加董事会、按投资比例取得分红,没有固定岗位和持续劳动,主张劳动关系的证据会较弱。

三、任命高管后仍要另行处理劳动合同

公司法上的任免解决谁担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务,劳动合同解决工作内容、期限、工资、社保和解除条件。董事会决议聘任某人为总经理,可以证明职务来源,却未必完整体现劳动合同条款。

公司应在完成任免决议后,按实际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或相应服务协议。文件之间要衔接:章程规定董事会决定经理报酬,董事会决议应写明薪酬框架;劳动合同再明确工资结构、绩效、工作地点和劳动权利。

股东兼任执行董事并实际控制公司时,劳动从属性可能较弱,需要结合其他股东或治理机构能否对其任免、监督和决定报酬判断。不能只因其是法定代表人就否认劳动关系,也不能只凭自制工资表确认。

四、工资、高管报酬和分红怎样留痕

工资表应列明基本工资、绩效、津贴和扣款,按月支付并依法申报。高管年度奖金或长期激励要写明决策主体、指标、计算方法和支付条件。股东分红则应有财务决算、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决议和对应会计处理。

三类款项混在一笔转账中,容易产生争议。例如,公司每月固定支付三万元,年底统一把其中一半改称“预分红”,但没有利润和决议基础,款项性质仍要结合工作、约定和账务判断。

企业不要为了减少社保或个税,把原工资拆成股东分红;高管也不能把已经依持股取得的利润分配全部主张为劳动工资。银行备注、记账科目、申报口径和内部决议应保持一致。

五、高管没有劳动合同会产生哪些争议

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可能围绕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标准、二倍工资、社会保险和解除责任发生争议。公司若主张属于股东合作,应提供投资协议、分红决议、履职方式和款项依据;高管则需证明持续劳动、管理约束和工资支付。

常见证据包括任命文件、组织架构、邮箱账号、审批权限、会议纪要、业务签字、工资流水、个税记录、社保、绩效文件和解除通知。单独一张名片或工商登记不能完整证明关系。

高管主导公司人事管理,却长期不为自己签合同,是否支持未签合同二倍工资,还会涉及诚信、职责权限和具体过错等审查。企业不应把这类不确定性当成省略合同的理由。

六、解除高管职务与解除劳动关系要分别处理

公司治理机关依章程免去经理职务,解决高管职务是否继续。双方另有劳动关系时,还要判断劳动合同是否同时解除、解除依据是否成立、程序是否履行以及工资如何结算。

一份董事会决议只写“免去副总经理职务”,没有说明后续岗位和劳动合同,公司随后停发工资,容易引发解除时间和性质争议。企业可以在治理决议后向本人送达劳动关系处理通知,说明调岗、协商解除或依法解除方案。

高管主动辞去董事、经理职务,也未必等于提出辞职。辞任函应写清辞去的公司职务、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工作交接和生效日期。股权是否转让另按章程、协议和公司法处理。

七、创业股东加入公司时怎样预先约定

创始团队可以在股东协议中区分出资权益和全职工作回报。每名股东是否全职、担任何种岗位、工资由谁决定、未达到投入时间怎样处理,均可提前写明。

公司成立后仍需通过合法治理程序形成任免和薪酬,并按劳动用工事实办理合同、社保和工资。股东协议中的“所有回报均来自分红”若与长期固定用工运行相冲突,争议时仍要面对事实审查。

股权激励、虚拟股分成或项目利润奖也应说明法律性质。劳动报酬部分不能设置公司可随意取消的条件,投资收益部分则要符合利润和决议基础。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佛山家族企业和创业公司中,股东兼任总经理、销售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的情况较多。早期依靠口头约定,工资、借款、费用报销和分红都从同一账户支付,企业发展或股东关系变化后,很难说明每笔款项的性质。

建议建立一张“身份与报酬对应表”:股东身份对应出资和分红,高管职务对应任命及职务报酬,劳动岗位对应合同、工资和社保。每次身份变化都由相应治理文件和用工文件同步确认。

发生争议时,先把银行流水按月分类,再与工资表、个税、利润分配决议和会计凭证比对。厘清款项性质后,才能判断欠付的是工资、职务报酬、分红还是股东借款。

常见问题

股东每月领取固定款项,可以认定为工资吗?

要看款项依据和实际工作。持续提供劳动、接受管理并按月支付的,具有工资特征;按持股和利润分配的,更接近分红。

公司总经理不打卡,会影响劳动关系认定吗?

打卡只是管理证据之一。高管工作方式较灵活,还要查看任免、汇报、绩效、工资、社保和组织从属。

董事会免去经理职务,劳动合同同步解除吗?

不能直接合并判断。免职属于公司治理事项,劳动关系仍需依据劳动合同和劳动法规则另行处理。

工资和分红可以合并转账吗?

技术上可以支付,管理上不宜混同。企业应在决议、工资表、转账备注、个税和会计科目中分别记录,保留清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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