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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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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股权后发现原股东未实缴,先要核对股权转让日期、公司章程出资期限、已缴金额和出资方式。未届期认缴股权由受让人承担后续缴纳义务,受让人到期仍未足额缴纳时,转让人依法承担补充责任;转让时已经逾期未缴或非货币出资显著不足的,转让人与知情受让人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交易合同可以约定内部补偿和追偿,却不能排除公司、债权人依法主张的责任。
股权价格看似便宜,未缴注册资本可能才是交易中的主要负担。佛山企业并购、合伙人退出或员工受让股权时,双方常只在合同末尾写一句“后续出资由受让方承担”,没有核对章程到期日,也没有说明历史出资瑕疵。公司发生债务执行后,受让人才发现自己面对的责任远超股权价款。
第一种是认缴期限尚未届满。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股权转让后,后续缴纳义务随股权转由受让人承担。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还可能依法要求未届期出资提前缴纳。
第二种是出资期限已经届满,转让股东仍未足额缴纳。此时出资瑕疵已经发生,受让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会影响其与转让人的法定责任。
第三种是非货币财产出资存在问题,如设备未交付、知识产权未转移、评估价值显著低于章程记载。企业信用信息显示“已实缴”,也不能替代对财产权转移和实际价值的核查。
交易尽调和合同条款必须围绕具体状态设计。把三类情形统一写成“未实缴由受让人负责”,会掩盖法定责任差异。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这意味着转让人不能仅凭完成股权变更便彻底摆脱风险。受让人按期足额缴纳后,转让人的补充责任没有触发;受让人到期不缴,公司或债权人可能依法向受让人主张,并在法定条件下要求转让人补充承担。
合同可以约定受让人提前缴足、预留部分股权价款,或向转让人提供履约担保。此类安排用于降低双方内部风险,不能对抗公司和债权人依照公司法提出的请求。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章程规定期限缴纳出资或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额的股东转让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受让人的知情状态会成为争议焦点。章程明确写有到期日,财务报表和股东名册显示未缴,尽调报告提示出资缺口,或合同已披露“尚欠出资”,受让人很难再主张毫不知情。
转让人隐瞒真实章程、伪造出资证明、提供虚假银行回单,受让人已经完成合理审查仍无法发现时,可据此主张自己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是否尽到审查义务,要结合交易规模、专业程度、资料开放和异常信号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明确,该款只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此前发生的转让,应根据当时公司法和相关规则处理。
“发生时间”不能只看工商变更日期。应核对转让合同签署、股权价款支付、股东名册变更、股东权利交接和登记变更等事实,判断转让行为何时完成及适用哪一阶段的法律。
历史交易在2024年7月后补办登记,也不宜直接把补登记日期视作全部交易发生时间。争议出现时,应完整保存原合同、付款、公司决议和交接文件。
公司章程和历次修正案是起点,要确认注册资本、各股东认缴额、出资方式和到期日。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用于交叉核验,不能替代公司内部原始文件。
货币出资应查看公司账户流水、银行回单、记账凭证、出资证明和验资材料。股东把款项转给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股东,未必完成对公司的出资。
设备、知识产权、股权等非货币出资,应查看评估报告、权属证明、交付验收和登记变更。设备仍由原股东占有、专利没有转到公司名下、评估对象与实际交付不一致,均需进一步核查。
还应确认公司是否发出催缴书、作出失权决议、存在出资诉讼,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触发出资加速到期。法院执行、破产申请和大额逾期债务会改变出资风险判断。
转让人应明确陈述目标股权的认缴金额、实缴金额、到期日、出资方式、出资证明和未缴余额,并保证所提供章程、流水、评估及权属资料真实完整。
对于非货币出资,还应列明财产名称、评估值、交付和登记状态、有无抵押查封。只写“转让人已依法履行全部义务”,范围过于抽象,出问题后难以对应具体违反事项。
合同可设置持续披露义务:签约至交割期间发生催缴、诉讼、查封、债务到期或监管调查,转让人应在约定时间内通知。重大出资瑕疵可列为交割先决条件,未解决前不办理变更或不支付尾款。
交易双方应分开计算股权转让价款与尚待缴纳的注册资本。受让人支付给转让人的股权价款不会自动进入公司,也不能抵作对公司的出资。
未届期认缴额较大时,可从股权价款中预留风险款,约定受让人何时向公司缴纳,并由公司账户回单作为释放条件。受让人需要承接后续出资的,股权定价应反映该负担。
已逾期出资可约定由转让人在交割前补足;确需由受让人补缴的,应说明补缴后如何调整股权价款、受让人能否向转让人追偿,以及由谁承担公司因逾期遭受的损失。
合同可约定,因交割前出资瑕疵导致受让人向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责任,转让人应在受让人实际支付后补偿本金、利息、执行费用和合理维权支出。赔偿触发条件、通知程序、证据标准和付款期限要写清楚。
转让人资产状况较弱时,单独一项赔偿承诺可能难以兑现。可以要求保证人、抵押、质押、价款托管或分期支付。担保范围应覆盖补缴情形和赔偿责任,并完成必要登记。
受让人已经知道逾期出资仍自愿交易,合同可在双方内部约定最终负担,但不能据此要求公司或债权人放弃法定权利。对外承担后,再按合同追偿。
受让人应先固定发现时间和资料来源,取得章程、公司账户流水、催缴文书和登记档案,确认是未届期、已逾期还是非货币出资不足。不要立即修改章程日期或补造出资证明。
向转让人发出书面通知,列明瑕疵、可能责任和合同依据,要求其补充资料或履行补缴、赔偿义务。公司已经催缴的,受让人还应在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内处理,避免触发股东失权。
存在公司债务执行、股东失权或转让人转移财产风险时,可评估诉讼与财产保全。若转让人提供虚假材料,受让人还可根据合同目的和违约程度考虑解除、价款调整或损害赔偿。
佛山某家具配套企业转让百分之四十股权。合同写明该股权认缴四百万元、实缴一百万元,受让人负责“后续出资”,却没有附章程。交割后才发现剩余三百万元在转让前半年已经到期,公司还收到供应商的执行通知。
受让人应核对转让时间、章程到期日和公司偿债状态。合同对“后续出资”的内部约定,不能直接排除公司或债权人依据第八十八条主张责任。受让人是否知道逾期,将结合合同披露、尽调资料和交易价格判断。
交易文件若预先附有出资明细、转让人补足条件、价款托管和追偿担保,便于在交割前控制风险。只有一句概括条款,受让人即使获得内部追偿权,也可能面临转让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问题。
表格可列明每项股权的认缴额、实缴额、到期日、出资方式、瑕疵、法定对外责任、合同内部负担、补缴时间、价款扣留和担保措施。
对历史多次转让的股权,应逐次记录前手、后手和转让日期,避免只审查最后一次合同。公司资本变动、减资、失权或增资也要纳入时间线。
签约、交割和变更登记前分别更新这张表。出现新债务、催缴或查封时,交易条件应随之调整,不能沿用几个月前的尽调结论。
股权受让尽调不能只查工商页面上的“认缴、实缴”。章程出资期限、公司账户流水、非货币财产权属和董事会催缴记录决定未实缴属于哪一种法律状态。
佛山中小企业股权交易常把转让价款与后续出资混在一起。建议在合同中分别列明付给转让人的价款、应付给公司的出资和出资瑕疵赔偿,配合托管、分期和担保,避免交割后只剩一项难以执行的追偿承诺。
该约定可用于双方内部责任分配,不能排除公司法规定的转让人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也不能对抗公司和债权人的法定请求。
一般按章程期限履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或已到期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未届期出资提前缴纳。
需要。公示信息应与公司账户、会计凭证和非货币财产交付资料核对,防止出现虚假出资、抽逃或登记与事实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明确,该款不溯及适用于2024年7月1日前发生的未届期股权转让,应依当时法律和相关规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关于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责任的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新《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和股权转让责任的公开解读。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股权交易、公司治理、商事争议和企业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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