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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只作原则性授权,是否要对下属犯罪负责?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08-18    来源:孟翔律师

企业负责人向下属提出“拓展客户”“压缩成本”“处理库存”等原则性要求,下属自行选择违法手段,负责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需要结合具体罪名和证据判断。职务、管理义务和笼统授权不能单独证明犯罪故意。案件应查清负责人授权了什么、何时知道异常、能否控制业务、收到警告后怎样处置,以及其是否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或者追认了具体违法行为。

公司的单位责任与负责人的个人责任也要分别审查。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不代表法定代表人当然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未被追究,也不代表实际组织犯罪的负责人可以免除个人责任。

原则性授权究竟包含什么

企业经营离不开授权。负责人确定预算、利润目标、业务区域和风险限额,再由部门选择执行方案,属于常见管理方式。

“同意推进项目”与“同意采用虚假合同收款”在内容上差异明显。前者可能只确认商业目标,后者已经涉及具体手段。审查授权不能截取一句话,应连同项目汇报、附件、会议背景、提问和回复一起阅读。

口头授权也需要还原。谁提出方案,负责人听到了哪些事实,有无询问资质、成本、客户和收款路径,参会人员怎样理解指令,都应与后续执行相互印证。

刑事责任不以职务高低自动分配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部门负责人,可能具有管理责任,却不因职位本身承担下属全部犯罪后果。

刑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与单位犯罪的决定、批准、组织、策划、指挥、授意或纵容发生联系。挂名法定代表人没有经营权限、未接触涉案业务时,职务登记的证明作用有限。

实际控制人虽然没有正式职位,若控制账户、确定违法模式、下达任务并分配收益,仍可能被认定为责任人员。案件需要核查实际权力运行,不能只按工商登记或组织架构表排序。

先分清被指控的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多数涉企故意犯罪要求证明负责人知道并希望或放任相应危害结果。一般管理疏漏、未能发现员工秘密操作,不能直接替代故意证明。

部分安全生产、环境资源等犯罪可能存在过失形态或专门责任规定,负责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能否预见风险、是否采取防范措施,评价方式会发生变化。

辩护审查应先确定罪名构造。把行政监管中的负责人责任、公司治理中的勤勉义务原样搬进故意犯罪,会模糊刑事主观要件。

信息何时到达负责人手中

负责人后来知道下属犯罪,不能反推其在授权时已经知情。需要制作信息到达时间轴,标出项目立项、授权、首次异常、内部汇报、外部投诉、监管提示和停止业务的日期。

邮件已发送不等于收件人已经阅读并理解。应核对邮件主题、附件、抄送范围、阅读记录、后续回复和会议讨论。工作群中信息密集,单纯显示负责人在群内,也难以说明其关注到某条关键内容。

若负责人在获知异常前只作合法业务授权,获知后立即停止项目、封存材料并安排核查,前后阶段应分开评价。其知情后继续实施的部分,则要单独审查。

哪些风险信号会增强知情判断

业务长期没有真实客户或交付,利润却远高于正常项目;收款频繁使用个人账户;合同主体与付款人不一致;员工要求删除聊天、规避审计或更换账户,这些现象会引起进一步调查。

风险信号只有传达到负责人并足以揭示具体问题,才能更有力地证明其认识。财务只汇报“回款较慢”,与明确汇报“客户否认交易、账户已被公安冻结”,信息强度不同。

负责人面对明确预警仍提高业绩奖励、提供新账户、要求换名继续经营,可能被解释为对违法方式的放任。若其要求暂停付款、咨询法务并启动调查,证据指向会不同。

负责人是否有权控制和叫停业务

责任判断还要看实际控制能力。集团负责人可能只管理战略,具体项目由独立子公司决策;部门主管可能有业务审批权,却无权接触资金和技术系统。

授权文件、印章权限、网银权限、系统角色、预算额度和人事任免,可以说明负责人能否改变执行方式。名义上负责却被架空,与能够随时叫停项目却继续放任,事实基础不同。

管理跨度大不等于责任自然减轻。企业已经设置逐级汇报和风控机制时,应查明信息在哪一层被截留,谁有权限处置,不能把所有异常笼统归于最高负责人。

业绩压力能否证明负责人授意犯罪

“必须完成指标”“成本再降一些”可能形成经营压力,却没有明确指向违法手段。仅凭高指标推定负责人授意造假、行贿或非法处置,证据仍显不足。

指标是否脱离合法条件,需要结合预算、行业价格、历史业绩和负责人对执行方案的反馈。下属汇报合法渠道无法完成后,负责人明确要求“手续不用管”“用别人账户走账”,指令内容才与违法方式接近。

奖金规则也有审查价值。奖励真实销售额,与按照异常资金流水、虚假客户数量或非法处置吨数计奖,反映的经营导向并不相同。

事后知道后保持沉默会产生什么影响

下属行为结束后,负责人第一次得知违法事实,单纯知情一般不能证明其事前参与。事后动作仍可能影响案件评价。

负责人批准虚假报销、掩盖账目、要求销毁资料、向调查人员提供不实说明,可能构成对既有行为的追认线索,也可能触及其他犯罪风险。需要区分掩盖行为与原犯罪之间的时间、故意和作用。

负责人得知后安排退还财物、停止权限、保全数据并依法报告,可以证明其处置态度。整改不能抹去已经参与的行为,却有助于厘清其知情节点和后续选择。

单位犯罪与负责人个人责任不能捆绑证明

认定单位犯罪,需要审查具体罪名是否允许单位构成、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是否为了单位利益。认定负责人个人责任,还要证明其在该犯罪中的主观认识和实际作用。

一份公司会议纪要可以证明单位决策,也要核对负责人是否参会、是否赞成、是否负责落实。参加会议但明确反对违法方案并采取制止措施的人员,不应与决策者作同样评价。

单位被判处罚金与责任人员被判刑属于不同责任层次。责任人员范围应落实到具体行为,避免用公司整体事实填补个人证据空白。

证据要围绕“授权—知情—处置”排列

授权部分可核对章程、职责、授权书、会议纪要、项目审批和工作群指令。知情部分可核对财务报告、法务意见、客户投诉、银行预警、监管通知和内部举报。

处置部分包括停权通知、暂停付款、调查决定、数据封存、整改报告、继续发放提成或更换业务主体的记录。每份材料都应标注形成时间和接收对象。

电子证据需保留原设备、账号、完整上下文和提取过程。只提交有利截图,遗漏前后对话,可能削弱材料可信度。

十一下属供述需要外部证据印证

下属称“老板让我做”,属于重要线索,却要核对指令的时间、地点、原话、在场人员和执行细节。多人使用相同概括性说法,不等于内容已经得到独立印证。

若所谓授意发生在会议中,可寻找会议通知、门禁、差旅、录音、笔记和会后任务。若通过电话下达,可核对通话时间与业务动作是否衔接。

下属为减轻责任、争取从宽或转移责任,可能存在供述动机。办案机关也要核查负责人提出的合理解释和有利证据,不能只凭职位关系选择相信其中一方。

十二一个外包业务场景

某企业负责人批准把仓储清运外包,要求部门在预算内选择有资质的服务商。经办人员为获取回扣,私下联系无资质人员处置物料,伪造资质和验收单,负责人收到的付款材料与正常项目外观一致。

该场景中,原则性外包授权、预算审批和负责人签字,尚不能说明其知道虚假资质与违法处置。应继续核对审批材料是否足以识别异常、负责人有无收到举报、资金是否回流以及发现后采取了什么措施。

若法务早已书面提示承包方无资质,负责人仍要求拆分合同、绕过审核并指示财务付款,其授权内容和知情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佛山制造业企业常见销售、采购、环保、物流和劳务外包。负责人采用层级授权时,应把资质核验、异常付款、个人账户收款和重大投诉设为必须上报事项,并保留审批意见和整改记录。

案件已经进入刑事程序后,负责人可按时间整理授权范围、信息来源和处置动作,提交完整邮件、会议资料、系统权限和付款流程。不要补做审批、删除沟通或要求下属统一口径,这些动作会损害原有材料的证明力。

常见问题

1 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就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吗?

签字是审查线索。还要看其是否了解违法内容、是否有决策权限、签字依据和对具体犯罪的作用。

2 负责人只说“想办法完成指标”,算授意犯罪吗?

应结合上下文判断该指令是否指向具体违法手段。只有经营目标、没有对造假或非法操作的认识,不能仅凭一句催促完成归责。

3 下属隐瞒违法细节,负责人还会被追究吗?

需要核对负责人实际收到的信息和法定责任。故意犯罪中,下属隐瞒可能切断主观明知证明;涉及过失犯罪或专门义务时,还要审查其履职情况。

4 收到举报后没有调查,会被认定为纵容吗?

要看举报内容是否具体可信、负责人有无处置权限、其采取了哪些动作以及违法行为是否继续。不能脱离这些事实只用“未调查”作结论。

5 企业应怎样证明授权范围合法?

可提交授权书、岗位职责、预算、合规条件、审批记录、法务意见、系统权限和发现异常后的停权整改材料,并与业务时间轴对应。

参考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相关分则条款;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典型案例及研究材料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单位意志和责任人员个别认定的要旨。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刑事辩护、涉企刑事风险、单位犯罪和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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