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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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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基准日选错,可能直接改变犯罪数额。基准日对应涉案财物在特定时间的状态和价格,原则上应服务于具体犯罪事实的计价需要。把盗窃发生日改成数月后的扣押日,把连续多次行为统一按最高价日期计算,或者用新设备价格评价已经长期使用的旧设备,均可能造成数额偏差。审查时应同时核对罪名计价规则、犯罪时间、财物当时状态、委托书和价格认定方法。
犯罪数额会影响部分财产犯罪的入罪、量刑档次和罚金。价格认定结论虽带有专业判断,仍需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日期写得清楚并不代表选择正确,关键在于该日期能否对应需要证明的价值事实。
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涉案财物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价格认定机构根据该时点当地的市场条件、财物规格、质量、新旧程度和使用状态等因素作出判断。
它不同于提出机关发出协助书的日期、价格认定机构受理日期和结论书出具日期。案件发生在一月,四月委托,五月出具结论,基准日仍应根据需要认定的案件事实确定。
基准日由提出机关结合案件事实在价格认定协助书中明确。价格认定机构发现日期、财物状态或材料不足以开展认定时,应要求补充,不能自行选择一个材料较容易取得的日期替代。
许多财产犯罪需要评价行为发生时被侵害财物的价值。市场价格会随供求、季节、原材料行情、技术更新和折旧变化,行为发生日更能反映当时造成的财产法益侵害。
例如三月盗走一批铜材,七月才被查获。若期间铜价明显上涨,按七月扣押日认定,可能把案发后的市场涨幅计入犯罪数额;价格下跌时则可能低估案发时价值。
具体罪名还可能有特别计价规则。票面金额、实际交易价格、有效价格证明、销赃数额、生产成本或损失数额在不同案件中的作用并不相同。不能跳过罪名规则,直接把所有涉案物品送去价格认定。
第一种是扣押或追回日期。财物查获时便于勘验,却可能距离行为发生已有较长时间。第二种是购买日期,原始发票能够证明历史成交价,但未必等于案发时市场价值。
第三种是委托或认定日期。该日期只反映程序推进,无法自然对应犯罪事实。第四种是被害人报案日期,报案延迟时也可能偏离财物被侵害时点。
第五种是选择一段期间中的单一日期。连续盗窃、分批侵占或多次毁损跨越价格波动期时,统一选择最高价日或最后一次行为日,可能使每批财物的计价失真。
市场价格波动明显时,日期误差最容易改变结果。贵金属、有色金属、成品油、农产品、电子元器件和部分紧缺原材料,短期内也可能出现较大差价。
财物状态随时间变化时,影响同样突出。车辆、机器设备、手机、模具和生产线会因使用、维修、事故、拆卸或技术迭代改变价值。案发时能够正常运行,追回时已经损坏;案发前已经报废,认定时却按可用设备处理,两种情况都会偏离事实。
基准日错误还可能跨越数额档次临界点。即使总差额比例不大,只要影响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其他法定标准,就应进行精确复核。
价格长期稳定、财物状态未变,错误日期经过重新核对后可能未改变结论。此时仍需说明价格样本和计算结果,不能只用“行情差不多”代替核查。
连续多次取得同类财物时,应尽量查明每次行为日期和对应数量。每天铜价、钢材价或电子产品二手价存在差异的,可以按批次、日期或合理期间分别认定。
无法精确对应每次数量时,提出机关应说明证据状况和选择代表日期的理由。价格认定机构采用平均价格、区间价格或其他方法,也应在文书中说明依据。
辩护人可制作“行为日期、财物名称、数量、财物状态、市场样本、认定单价”对照表。若结论把最低价期间的行为也按最高价计算,差额会清楚呈现。
佛山制造业案件常见机床、模具、电机、控制器和库存配件。此类财物型号复杂,购置价与案发时价值之间可能相差较大。
价格认定应掌握购置时间、累计使用时长、维护记录、故障情况、剩余寿命、配件完整性和二手市场。只凭铭牌型号查询一台全新设备的报价,再作简单折扣,未必能反映案发时实际状态。
设备已经停产、缺少核心部件或仅剩拆解价值时,市场法样本也要具备可比性。用升级型号、整机成交价评价残缺旧机,需要说明参数差异和调整过程。
涉案财物已经灭失、转卖、拆解或无法追回时,价格认定机构只能依据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还原基准日状态。品牌、规格、型号、数量、来源、购置和使用情况应有证据支持。
被害人单方估算可以作为线索,仍要与发票、采购单、入库记录、设备台账、维修记录、照片、视频、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核对。型号相近但配置不同,价格可能有明显差异。
提出机关不能确定基准日状态,或者财物与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又缺少还原材料时,价格认定的事实基础会受到影响。辩护意见应指出缺的是哪项状态信息,以及该信息会怎样影响方法和价格。
有真实、合法、与案件事实对应的购买发票、成交合同或其他有效价格证明时,特定罪名规则可能允许直接认定价值。市场价格不明、价格证明缺失或明显不合理时,价格认定的必要性才更加突出。
某些案件关注实际骗取、侵占或支付的金额,某些案件评价被盗物品价值,还有案件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要素。犯罪所得、销售金额、货值金额、损失数额和财物市场价格不能混作同一概念。
辩护审查应先回答“本罪需要证明哪一种数额”,再判断价格认定结论是否回答了这个问题。计价对象选错,日期和方法即使形式完备,也无法证明待证事实。
重点材料包括价格认定协助书、财物明细、基准日、认定目的、实物勘验记录、照片、市场调查记录、价格样本、计算底稿和结论书。
协助书中的日期与结论书不一致时,应查明是否经过补充或变更。提出机关更改基准日,应有对应案件事实和书面材料;价格认定机构自行改动,则需说明权限和依据。
市场法采用的样本应与基准日、地域、品牌型号和新旧状态具有可比性。使用当前网络报价回推数年前价值时,要看回溯方法、数据来源和价格调整是否能够验证。
书面异议宜列明正确的行为时间、原结论采用日期、两者间隔、财物状态变化和市场价格差异,并附案发记录、交易凭证、行情数据或设备台账。
可请求提出机关补充价格认定、重新提出价格认定或依程序申请复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人一般通过办案机关提出具体异议和材料,由有权提出机关依法处理,不能把一份自行询价单直接等同于法定价格认定结论。
案件进入审判后,可申请调取价格认定底稿、市场调查资料和协助书,围绕基准日选择、实物状态及方法适用质证。专业问题较强时,可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说明市场样本和计算错误。
基准日与犯罪事实不对应,可能使价格认定结论缺乏关联性或准确性。能通过补充材料、重新计算或重新认定查清的,应依法完善证据;无法核实关键价值事实的,原结论不能单独支撑犯罪数额。
时间点错误不等同于犯罪数额当然归零。法院会结合有效价格证明、实际交易、其他专业材料和全案证据判断能够认定的数额。
当不同计算结果均有证据依据,且无法排除较低数额的合理可能时,定罪量刑应受刑事证明标准约束。异议的重点是展示哪一个数额得到证据支持,差额又是否影响入罪或量刑档次。
某企业仓库的旧控制器在二月被盗,设备已使用五年。侦查机关六月追回同型号控制器并委托认定,协助书把六月一日列为基准日,机构参考当月全新控制器网络报价后折价计算。
审查时应核对二月案发日的市场情况、被盗控制器实际使用状态、维修和折旧资料,以及参考样本是否为同型号旧件。六月报价、全新设备和案发旧件之间存在三个变量,单一折扣未必能够同时修正。
若二月至六月该型号价格稳定,重新按旧件状态计算后结果一致,日期差异可能未改变数额;若期间停产涨价或换代降价,错误基准日就可能产生实质影响。
佛山及珠三角涉及五金、机械、家电配套、陶瓷和家具生产的财产案件中,涉案物品常是半成品、专用模具、旧设备或库存尾料。此类财物缺少公开统一零售价,价格认定更依赖企业台账、批次成本、成色和可比交易。辩护人应尽早固定案发时照片、ERP记录、维修单和同期采购销售资料。
企业报案时也应把数量、型号、状态和行为日期写准确,避免将原价、账面净值、重置价和预期利润混为损失。前期资料一旦把财物描述成“全新可用”,后续再说明长期闲置或缺件,会增加事实核对成本。
要看市场价格和财物状态是否在两日间发生变化,以及具体罪名的计价要求。应以可核查价格样本说明差异是否影响结果。
发票能证明购置成本,案发时价值还要考虑使用年限、损耗、市场行情和特别计价规则。全新未使用且市场稳定的财物,与多年旧设备的处理不同。
应尽量按每次行为日期和数量对应。无法逐次查明时,统一基准日或期间价格需要有证据和方法依据,不能机械选择价格最高日期。
可以向当前办案机关提交书面异议和材料,由有权提出机关依价格认定程序办理补充、重新认定或复核事项。
犯罪数额、被害人实际损失和退赔范围可能存在差异。应分别核对财物价值、追回返还情况、损坏贬值和已经赔偿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关财产犯罪数额认定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证据审查与专门性意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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