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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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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辨认前,办案人员向辨认人展示犯罪嫌疑人照片,可能让辨认结果从“凭案发记忆识别”变成“凭刚看过的照片确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范明确禁止这种做法;最高人民法院现行刑诉解释规定,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审查时应锁定首次展示的时间、设备、照片来源、在场人员及辨认人此前能够描述的特征。
辨认用于确认人员、物品、场所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它依赖辨认人案发时形成的记忆。正式程序启动前接触目标照片,容易把新近看到的形象混入原有记忆,后续再安排多人或多张照片混杂,也难以消除先入影响。
辨认人的记忆可能来自短暂观察、夜间光线、距离、遮挡或紧张状态。办案人员后来展示一张清晰正面照,会给辨认人提供新的面部信息。
正式照片辨认时,即使十张照片同时摆放,辨认人也可能选出那张刚刚见过的照片。选择结果只能证明其记得展示过的照片,未必能证明其在案发现场看清并记住了该人。
重复展示还会提高主观熟悉感。辨认人可能把“照片很熟”误认为“案发时见过”,对自己判断的信心也会随重复确认增强。辨认笔录记录的坚定语气,不能反向证明最初记忆可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辨认对象应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辨认前不得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也不得给予任何暗示。
多人辨认同一对象时,应由各辨认人个别进行。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照片辨认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和见证人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要求审查辨认过程、方法及笔录制作。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属于明文列举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情形。
常见情形包括办案人员在手机中单独打开嫌疑人照片,拿出身份证照询问“是不是这个人”,把抓获照片发给被害人确认,或在正式辨认前让辨认人经过候问区看到嫌疑人。
展示未必发生在讯问室。微信群转发、视频通话、协助查找人员时查看监控截图、让辨认人翻看社交账号头像,都可能形成辨认前接触。
还要区分照片由谁提供。辨认人自己在案发后通过共同朋友、网络账号或聊天群找到照片,虽然不一定属于侦查人员违反主持程序,仍会影响其后续辨认的独立性和证明力。卷宗应如实反映该次接触,而不能只保留正式辨认结果。
辨认前询问对象特征,可以固定辨认人的原始记忆。审查时应找到首次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案材料或案发后即时陈述,查看辨认人曾描述哪些特征。
身高、体型、年龄、发型、口音、衣着、疤痕、步态和随身物品,应区分案发时观察所得与后来得知的信息。首次描述很模糊,观看照片后突然能说出精确五官、姓名或身份,信息来源需要说明。
首次描述与目标特征明显冲突时,更应核对辨认前是否发生照片展示。例如最初称短发、无眼镜,正式辨认对象却是长发、戴明显镜框;办案人员应说明外观是否变化,辨认人又凭哪些稳定特征作出选择。
当事人或辨认人提到“警察之前给我看过照片”,辩护人应把陈述转化为可核查节点:
展示发生在哪一天、哪一轮询问之前或之后;
使用手机、打印照片、电脑屏幕还是监控截图;
展示一张照片还是一组照片,排列和顺序如何;
谁操作设备,谁在场,办案人员说了什么;
辨认人当时怎样回答,有无犹豫或否认;
正式辨认与展示相隔多久,使用的是否为同一照片;
相关内容是否记入询问笔录、工作记录或同步录音录像。
可进一步核对询问室录像、执法记录、手机图片打开时间、微信发送记录、照片打印时间、辨认笔录制作时间和见证人陈述。时间线能够说明照片是在辨认前还是辨认后出现。
没有事先展示,并不代表辨认程序已经可靠。辨认对象应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人数或照片数量应符合规定。
应比较年龄、性别、发型、脸型、肤色、眼镜、胡须、服装和照片背景。只有目标人物穿着案发时被描述的红色上衣,其他人均穿深色衣服;目标照片来自证件照,陪衬照片却是模糊生活照,都可能产生突出提示。
辨认笔录所附照片应与辨认时实际出示的照片一致。可以核对照片编号、打印版式、文件信息和见证人签名,防止事后重新组合一套外观更相似的照片。
办案人员未直接展示单张照片,仍可能通过语言暗示影响结果。例如指着某一编号反复询问,让辨认人“再仔细看看三号”,或者在其犹豫时透露“其他人也选了这个”。
主持者的停顿、表情和摆放位置也应结合录像审查。多人辨认若未分开进行,前一人的选择和讨论会传递给后一人。
最高法刑诉解释还规定,辨认中给予明显暗示或者具有明显指认嫌疑的,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辩护意见应写明具体话语、动作和发生阶段,避免只使用“存在诱导”这一概括结论。
重新安排一组照片,无法让辨认人忘记已经看过的目标照片。第二次辨认仍可能建立在受污染的记忆上。
重新辨认可以记录其后续判断,却不能自动恢复首次辨认应有的独立性。办案机关需要如实说明前次接触、重新辨认原因和两次结果,审查机关再结合首次描述、观察条件及其他证据判断。
如果后续识别基于对象独有且在照片展示前已经准确描述的特征,例如特殊疤痕、特定步态或长期交往形成的熟人识别,证明情况会与陌生人短时目击不同。即便如此,程序违法的辨认笔录仍须按法律规则处理,熟识关系应由独立证据证明。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已被司法解释列入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它与笔录个别签名遗漏、文字记录不清等问题的性质不同,不能仅靠补签或一份情况说明消除记忆污染。
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不等于案件中的人员身份必定无法认定。法院仍会审查监控原始视频、轨迹、通信记录、生物痕迹、交易数据、在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能否独立证明身份。
也不能用受污染辨认给其他薄弱证据“增加可信度”。证据之间的印证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信息来源。多个辨认人都看过同一张目标照片后作出相同选择,表面一致可能来自同一次信息输入。
时间表可以从案发观察开始,依次列出首次报案、首次描述、照片来源、每次询问、非正式确认、正式辨认、补充辨认和庭审指认。
每个节点注明材料名称、页码、音视频时间码、参与人员和辨认人的表达。对同一特征前后说法变化,用原话并列,避免把不确定陈述改写成肯定结论。
提出异议时,可申请调取辨认过程录像、辨认前询问记录、未随案移送的照片原文件和见证人材料。若卷内只有一页辨认笔录,缺少照片、过程记录或首次特征描述,应要求补充说明材料形成和保管过程。
某夜间纠纷中,被害人最初称只看到对方侧脸,无法描述五官。办案人员次日用手机展示一张抓获照片并询问是否为该人,被害人回答“有点像”。两天后,侦查人员组织十张照片辨认,被害人选出同一张照片,笔录记载“明确辨认出实施者”。
该场景需要审查第一次手机展示是否留有记录、正式辨认是否使用同一照片、从“有点像”到“明确辨认”的变化怎样形成。正式程序的人数符合要求,仍不能消除先前单张展示造成的影响。
辩护审查还应回到案发光线、观察距离、持续时间、遮挡情况及其他身份识别证据。辨认结论的证据后果与全案身份事实能否证明,需要分开论证。
佛山刑事案件涉及工厂、园区、商铺或夜间娱乐场所时,身份识别常同时依赖监控截图和证人辨认。律师阅卷应查看截图最早由谁截取、何时发给证人、证人收到截图后是否才参加正式辨认。微信群、工作群和受害人沟通记录可能比辨认笔录更早留下展示痕迹。
企业内部人员协助调查时,也不宜先把员工照片和姓名表发给多名证人再安排辨认。合规做法是保存原始监控和人员名单的形成过程,由办案机关依法组织,避免内部调查提前改变证人的原始记忆。
时间长短会影响污染程度,但司法解释关注的是辨认前是否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应核对展示内容、目的、辨认人的反应及后续是否使用同一影像。
应如实审查其自行接触照片的过程、首次描述及后续辨认独立性。该情形与侦查人员事先展示并不完全相同,却可能降低辨认结果的可靠性。
照片数量不符合公安机关程序规定,同时还要审查陪衬对象是否相似、是否存在暗示。符合司法解释列举的情形时,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签名证明其参加或确认笔录,不能替代对完整过程的审查。见证人与案件关系、在场时段、所见内容及录像是否一致都需要核对。
庭审指认仍可能受先前照片展示、正式辨认及多次接触影响。法院会结合原始记忆、识别条件和独立证据评价,不能只依据庭上一次选择认定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至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辨认程序和辨认笔录制作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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