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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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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材料中没有完整性校验值,不会自动得出“证据无效”的结论。审查需要先看取证方式:原始手机、电脑或硬盘是否依法扣押封存,提取过程是否录像,是否制作并封存备份,数据能否重新提取核对。原始介质无法扣押、案件只移送复制数据时,校验值缺失会使来源同一性和内容是否变动更难验证,补正要求也会更高。
校验值常被称为哈希值。它能够帮助判断两个数据对象在比特层面是否一致,却不能单独证明账号由谁使用、聊天内容是否真实表达、数据是否与案件有关。辩护审查既要核对“这份数据有没有变化”,也要追问“从哪里来、怎样取得、对应什么事实”。
完整性校验值是利用特定算法对电子文件或数据包计算得到的特征值。数据内容发生增减或修改,重新计算的数值一般会发生变化。办案人员可通过比对提取、复制、移送和审查环节的校验值,检查数据是否保持一致。
审查一串校验值时,需要知道算法名称、计算对象和生成时间。同一个案件可能有手机镜像、聊天数据库、导出文件夹、压缩包和展示光盘,分别计算会得到不同数值。报告只写一串字符,却没有说明它对应哪个对象,难以完成有效比对。
校验值一致,主要支持数据在两个节点之间未发生改变。它不能反向证明提取前的原始数据从未被修改,也不能说明导出的范围完整、软件解析正确或实际操作人已经查明。
现行规定要求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采取一种或数种完整性保护方法,包括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制作封存备份、冻结数据、对取证活动录像等。
这意味着一般案件中要结合取证方式判断,不能机械地把校验值视为唯一手段。手机已扣押并保持封存,提取过程有完整记录,原始数据能够重现,其他保护措施可能共同支撑完整性。
原始存储介质无法扣押时,规则要求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存放地点或数据来源,并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对于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境外原始介质等只能单独提取的情形,缺少校验值会直接触及该类取证的明确程序要求。
第一种情况是提取时没有计算。此时无法用数值证明初次提取文件与原始介质之间的对应关系,要进一步查看原始设备、取证录像、工具日志和备份。
第二种情况是提取时已经计算,案卷中没有移送。可核对提取笔录、检验报告和数据清单是否引用相关数值,并申请补充移送原始报告或数据介质。
第三种情况是案卷存在校验值,但后续复制盘或庭审展示文件没有再次核验。要查明当前审查对象能否与原提取数据对应,不能只看到历史数值就推定全部复制版本一致。
第四种情况是不同材料记载的校验值不一致。应核对算法、对象、文件版本、压缩方式和计算节点。对象不同造成的数值差异,与同一文件在流转中发生改变,需要分别解释。
原始手机、电脑或硬盘仍处于封存状态时,可以检查扣押清单、设备序列号、封条照片、交接记录和保管过程,确认介质同一性。必要时,在合法程序下重新提取并计算校验值,与现有数据比对。
重新提取并非只要“再导出一次”。应记录启封、设备状态、提取工具与版本、操作人员、起止时间、数据范围和重新封存情况。原设备在此前已经开机使用、联网同步或解除封存,也要说明可能产生的变化。
有取证录像时,可查看设备连接、工具操作、数据目录生成和介质封存过程。录像只能证明其记录到的操作,仍需与笔录、清单和文件元数据相互对应。
案件只保留截图、打印件、导出文件或光盘,原始手机已经返还、损坏或无法找到时,真实性审查会更依赖来源说明、提取笔录、见证记录、录像、服务器调取材料和校验值。
若校验值同时缺失,审查机关难以通过技术比对判断移送数据是否就是提取时的数据。聊天记录又存在上下文缺失、账号标识模糊、时间不完整等问题时,真实性疑问会进一步增加。
此时可看数据是否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调取,是否带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调取文书编号或平台证明;也可结合对方设备、银行流水、登录日志、证人证言等外围证据验证内容。
有的材料列出校验值,却没有移送对应数据;有的只对空目录、说明文档或压缩包计算,关键数据库并不在计算范围内;有的复制、解压或格式转换后,没有说明新旧对象关系。
辩护人可制作校验对象表,列明文件名、容量、算法、数值、生成时间、所在介质和材料页码。表格能直观看出哪些文件被覆盖,哪些文件只有名称没有数值,哪些数值在不同报告中无法对应。
还要核对校验值是否完整记录。字符缺失、大小写转换一般需要结合算法判断;手工抄写错误、算法名称不明或报告数值与介质计算结果不同,则应要求说明并重新核验。
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程序存在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笔录清单签名欠缺、数据名称类别格式标注不清等瑕疵,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校验值缺失属于何种程度,要放回具体取证路径判断。原始介质封存完好、过程可重现、数据与备份一致时,可能通过补充材料或重新核验查清。单独提取数据没有原始介质、没有校验值、没有过程记录,来源和流转又无法说明时,问题会指向真实性保障本身。
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无法确定真伪,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并影响真实性,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保证真实性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提出异议时应指出无法验证的具体节点,避免只写“程序违法”。
真实性审查包括原始介质是否移送、提取过程能否重现、数据变动有无说明、完整性保护是否有效。校验值是其中一项技术证据,不能替代整个证据体系。
一段聊天即使数据完整,还要核对账号身份、实际操作人、对话对象、时间和上下文。自动生成的日志需要解释系统机制;统计结果要说明去重、筛选和计算方法;删除恢复数据要说明恢复工具和残缺情况。
数据内容还应与合同、流水、物流、现场记录、证人证言和供述辩解比对。技术完整与事实真实属于不同层次,二者都影响证明力判断。
阅卷后发现校验值缺失,可先申请补充移送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清单、原始介质信息、取证录像、工具日志、备份封存记录和校验值报告。申请中注明文件名称与案卷页码,便于承办机关核对。
原始介质仍在时,可提出依法重新计算或核验;对专业问题存在争议时,可申请鉴定人、出具专门性报告的人员出庭,也可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说明。
庭前可把异议分为三类:取证程序能否补正,数据真实性能否保障,现有内容能否证明待证事实。不同问题对应不同法律后果,不宜混在一段结论中。
某涉企案件扣押一部工作手机,侦查人员导出聊天数据库并刻录光盘。案卷有扣押清单和提取笔录,光盘目录却没有校验值,手机仍封存在案。
审查可先核对手机串码、封存状态和提取工具,再依法从原设备重新提取,计算数据包校验值,并与光盘内容比对。若能够重现且文件一致,缺失问题可能得到补正;若手机已被使用、光盘文件时间异常或两次内容不一致,就需要继续解释变化原因。
场景中的结论取决于原始介质状态、重现结果和其他记录,不能只凭“没有哈希值”或“后来补了哈希值”作判断。
佛山制造业和供应链案件中,电子数据常在公司手机、员工电脑、企业微信后台、ERP系统和云盘之间流转。审查校验值时,应先画出数据来源图,区分设备镜像、平台调取、人工导出、打印展示和统计汇总,避免把不同层级材料当成同一个数据对象。
企业收到调取或扣押要求后,应依法配合,不要自行清理账号或修改原始文件。可保存设备资产编号、系统版本、账号权限、备份策略和交接记录。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后,再把这些材料与提取清单、校验对象和数据用途逐项对应。
可以提出真实性和取证程序异议。该数据能否作为定案根据,要结合原始介质、其他完整性保护措施、补正解释及数据能否确定真伪审查。
补算可以核验当前数据对象,能否证明提取至补算期间未发生变化,还要看原始介质封存、备份、流转记录和计算对象是否一致。
不一定。算法、文件对象、压缩或导出版本不同都可能导致数值不同。应先确认比较的是同一对象,再调查差异原因。
截图文件本身可以计算校验值,但该数值只能帮助核验这张截图文件是否改变,不能补足截图来源、上下文和账号归属。
可结合提取人员、检验或鉴定人员的报告和说明进行审查。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电子数据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审查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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