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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越秀星汇写字楼六楼
佛山一家制造公司拖欠供应商一百八十万元货款。催款期间,公司完成分立,原有厂房、设备和客户合同进入甲公司,大部分应付款被列入乙公司。乙公司资产很少,甲公司则继续使用原团队和生产线。供应商收到一份分立通知,通知称“原货款全部由乙公司负责”,但供应商从未在债务安排上签字。
公司依法分立后,分立前的债务原则上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分立方案或资产负债表把某笔债务划给其中一家公司,主要解决分立公司之间的内部负担;债权人在分立前没有就债务清偿另行达成书面协议时,分立后的公司不能仅凭内部文件要求债权人只向资产较少的一方主张。
企业业务拆分有多种形式,法律效果并不相同:
一家公司依法分立为两家或多家公司;
原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再转移部分业务;
股东另行设立新公司,承接客户和员工;
公司转让资产、业务或股权;
公司只变更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
原公司注销后,股东以相近字号继续经营。
只有依法完成公司分立,才直接适用公司分立的债权债务承继规则。设立子公司时,母公司和子公司仍是独立法人,子公司不会仅因承接业务就当然负担母公司的全部债务。资产转让、债务转移或恶意逃债,则要依据各自规则审查。
债权人可以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登记档案和分立公告,核对原公司注销或变更情况、分立后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和登记依据。
现行《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公司分立时,其财产作相应分割;公司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通过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分立方案应处理资产、负债、合同、员工和业务的承接。对债权人而言,以下材料很重要:
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
分立协议或分立方案;
分立基准日资产负债表;
财产和债务清单;
债权人通知及送达证明;
公告内容和发布日期;
分立后公司的登记档案;
资产、账户、合同和人员实际承接记录。
公司只把资产转走,未履行法定分立程序,债权人不能仅凭对方口头所称“业务分家”套用分立结论。此时还要审查资产转让、关联交易、债务转移和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等问题。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六十七条也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连带责任意味着债权人可请求任一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也可同时请求多家公司承担责任。债权人获得的清偿总额不得超过依法确认的债权。
前述场景中,若甲、乙两公司属于原制造公司依法分立后的公司,供应商未书面同意只由乙公司还款,可以依据分立规则向甲、乙主张连带清偿。甲公司不能只用分立方案中的“债务归乙”对抗供应商。
分立协议可能写明:设备贷款由甲承担,供应商货款由乙承担,劳动债务按员工去向分配。这样的安排有助于分立后的公司核算资产和负债,也可作为一家公司承担对外责任后向另一家公司追偿或结算的依据。
债权人未参与、未认可时,内部划分不会当然减少其法定保护。甲公司向供应商清偿后,可以根据分立协议向乙公司主张内部结算;这属于甲、乙之间的问题,不能要求供应商先承担乙公司无财产的风险。
债权人收到内部债务清单后只回复“已收悉”,也不等于同意放弃对其他分立后公司的权利。是否形成例外,需要审查双方有没有就清偿主体、范围和放弃连带责任达成明确书面合意。
公司法允许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另行达成书面协议。债权人明确同意某笔债务只由甲公司承担,且协议对金额、期限、担保和责任主体约定清楚时,应依书面协议处理。
签署这类协议前,债权人应调查承债公司的资产和履约能力,并核对:
原债务本金、利息和费用是否确认;
是否仅变更付款主体,或同时免除其他公司责任;
原有抵押、质押和保证是否继续;
承债公司取得哪些资产、合同和现金流;
是否增加新的担保或提前付款安排;
违约后能否恢复向其他主体主张;
协议何时生效,是否以分立完成为条件。
“同意由乙公司负责付款”可能只是接受乙代为履行,也可能被解释为同意债务清偿安排。债权人不准备放弃其他责任主体时,应在回函中明确保留对原公司和分立后各公司的权利。
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是分立程序的一部分。通知载明内部债务安排,不能单方取得债权人同意。
债权人收到通知后可以及时回函:确认收到分立信息,申报债权金额,要求提供分立方案和财产清单,并声明未书面同意变更债务主体或放弃连带责任。回函应通过可证明到达的方式发送。
没有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保存查询公告、发现分立和首次交涉的时间。公司未依法通知或公告可能产生行政法律责任,也会成为审查分立过程和诚信状况的事实,但债权人主张原债仍应提交基础合同与履行证据。
分立规则解决谁对分立前债务负责,不会替债权人证明债务真实存在。供应商仍需证明合同成立、货物交付、验收、对账、付款期限和未付金额。
债权人可以制作债权明细表,列明:
合同、订单和送货单编号;
发票与实际供货的对应关系;
已付款、退货、折让和质量扣款;
对账日期和确认人员权限;
到期本金、利息或违约金;
分立基准日前后发生的交易;
分立后各公司支付或确认的款项。
跨越分立基准日的持续供货要分段。分立前已经发生的债务适用原债连带承担规则;分立后由某一新公司独立订货并收货的,可能形成该新公司的新债务,不能把全部往来笼统合并。
原公司因分立注销,债权人可根据分立登记、公告和承继材料,将分立后的公司列为被告,请求其对分立前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公司仍存续的分立形式,则要结合登记状态和具体方案判断是否同时列入。
诉讼请求应把基础债务与分立责任分别写清:确认货款本金及相应违约责任;请求分立后的甲、乙公司对分立前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证据目录中另设“公司分立与主体承继”部分。
只起诉资产较少的乙公司并取得判决,后续再向甲公司主张时,可能增加程序成本。债权人已经掌握两家分立后公司的准确信息,可评估一次诉讼中同时主张,避免主体遗漏。
案件审理期间原公司分立,债权人应向法院提交最新工商档案、分立决议和承继材料,请求依法处理当事人变更或追加问题。不要继续只向已经注销的主体送达材料。
执行阶段发生分立,也应查明分立后公司和资产去向,依法申请变更、追加或另行主张相应责任。能否在执行程序直接处理,要看生效文书内容、法定承继关系和执行规则,不能自行到承接资产的公司取走财物。
已经保全的账户、设备或房产在分立中被划转时,应立即向法院报告。分立内部安排不能擅自解除法院查封,也不能改变已经依法设立的担保物权顺位。
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财产状况仍会影响实际回款。债权人可核查厂房、设备、库存、知识产权、客户合同、应收账款和核心人员分别由哪家公司承接。
资产负债表写设备归甲公司,现场却由乙公司占有;客户合同名义上转给甲,回款仍进入原控制人个人账户,这些异常需要进一步固定。可以保存工商公示、招投标、官网、发票主体、收款账户、物流和现场照片等公开或合法取得的资料。
若存在借分立转移优质资产、把债务集中到空壳公司等情形,除法定连带责任外,还可结合具体事实审查债权人撤销权、人格混同或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等救济,但每项请求都要有独立构成事实,不能只凭“关联公司”标签主张。
分立前签订的长期供货、租赁、技术服务或工程合同,可能尚未履行完毕。分立不仅涉及已到期欠款,也涉及未来的交货、验收、付款、售后和保密义务。
债权人可要求分立后的公司说明由谁实际履行,提供新的联系人、账户和开票信息。对继续发生的订单,应重新确认交易主体,避免出现甲公司下单、乙公司收货、第三家公司开票的混乱状态。
需要变更合同主体或责任安排时,另行签署协议。协议应区分分立前债务、过渡期履行和分立后新交易,防止一次签字无意中放弃原有连带责任。
公司分立不会使原债务到期日自动重算,也不会让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重新开始。债权人应保存分立前后的催款函、对账单、还款计划和部分付款记录。
向其中一家分立后公司主张权利,对其他公司的时效影响需要结合连带债务规则和具体证据审查。稳妥做法是向各责任主体分别发送明确的债权通知,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申请仲裁。
分立公司提出展期或分期方案时,应列明所有责任主体是否确认、是否继续承担连带责任、原担保是否保留,以及任何一期逾期后的处理。
佛山制造企业分立时,厂房、设备、订单和人员常被分配到不同主体。债权人不要只看分立方案写了谁还债,可以把“债务清单”和“资产去向图”放在一起核对。承担债务的公司若没有经营资产,而优质资产全部进入另一家分立后公司,连带责任规则具有直接的清收价值。
收到分立通知后,债权人可立即完成三项工作:核准截至分立基准日的债权余额;书面声明未同意放弃法定责任;调取分立后公司的登记和资产线索。准备诉讼时,把合同履行证据与公司分立证据分成两组,分别证明“欠多少”和“谁负责”。
债权人未在分立前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时,内部划分不能当然排除其他分立后公司的连带责任。
收到或沉默不能直接替代书面清偿协议。仍要审查债权人是否明确同意特定承债主体并放弃对其他公司的权利。
在各自连带责任范围内,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公司主张全部未清偿债务,但总受偿额不得超过债权。公司承担后可依内部协议结算。
应根据具体分立形式、工商登记和承继文件确定被告,可将仍存续主体及依法承担责任的分立后公司一并纳入评估。
分立后新交易应按实际合同主体和履行事实判断。法定连带责任主要针对分立前债务,不能自动覆盖各新公司独立发生的全部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企业分立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公司分立、合同承继、债权清收和企业风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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