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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越秀星汇写字楼六楼
佛山一家设备公司向供应商赊购原料,股东甲、实际经营人乙和关联公司丙先后出具保证文件。公司逾期欠款二百万元,三份文件都没有写各自承担多少。供应商想向资产状况较好的乙主张全部欠款,乙却认为三名保证人应各负三分之一,自己最多承担六十多万元。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未约定保证份额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保证范围”需要逐份合同核对,不能仅凭保证人数平均分配,也不能把三份内容不同的保证文件视为完全相同。保证方式、金额上限、保证期间和债权人行权情况,都会影响最终可请求的对象与金额。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名保证人都对二百万元货款提供足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也尚未届满时,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人请求在二百万元及约定范围内承担责任,也可以同时向多人主张。债权人的受偿总额不得超过依法应获清偿的债权,不能重复受偿。
“没有约定份额”与“每人平均承担”含义不同。平均分担可能发生在保证人内部关系中,债权人对外行使权利仍依保证合同和第六百九十九条处理。
多名保证人可能在不同时间、不同文件中签字。债权人应制作担保对应表,至少列明:
保证人姓名或企业名称;
保证文件签署日期;
对应的合同、订单或对账单;
被担保的本金及最高金额;
是否覆盖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费用;
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
文件原件、送达和身份核验情况。
甲可能只保证第一批货款五十万元,乙保证年度对账余额,丙提供最高额保证并限定债权发生期间。即使三人都写了“保证人”,责任范围也未必重合。债权人应把每笔供货、到期日和保证文件逐项对应,再确定向谁请求多少。
保证份额解决多名保证人之间各自对外承担多少比例;保证范围和最高金额解决单个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边界。
例如,甲的文件写“最高保证金额五十万元”,乙的文件没有金额上限,丙仅保证货款本金。三人未约定相互份额时,债权人仍只能在甲的五十万元上限内请求甲;向丙主张时,还要排除其未承诺的利息或费用;乙的范围则依合同文字和《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审查。
保证合同约定了“甲承担百分之三十、乙承担百分之七十”,债权人应受份额约束。不能因甲有房产、乙暂时无财产,就要求甲承担约定份额之外的责任。
多名保证人可能采用不同保证方式。合同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到期未履行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付款,也可以请求该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按一般保证处理。一般保证人原则上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一份文件写“连带保证”,另一份只写“公司不能偿还时由本人负责”,债权人不能用前一份的连带约定约束后一名保证人。起诉时应分别列明各保证人的责任基础,避免把不同方式合并成一个笼统请求。
保证人签署时间和主债务到期日不同,保证期间可能各自起算。《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请求承担责任。向甲发送催款函,不会当然保全对乙、丙的保证权利。
债权人需要为每名保证人单独建立期限台账,记录主债务到期日、保证期间截止日、保证方式、主张日期和到达证据。部分保证人的期间已经届满,不影响尚在期间内的其他保证责任,但债权人可选择的对象会随之减少。
债权人可以选择保证人,不代表可以就同一债权多次获得清偿。乙支付一百万元后,二百万元本金债权相应减少;债权人再向甲、丙主张时,应扣除已经受偿的金额,并按清偿抵充规则核算本金、利息和费用。
受偿记录要及时更新。和解协议、收据或执行分配表应写明款项对应哪笔债务、冲抵顺序及剩余金额。若保证人支付的是约定范围内的部分款项,债权人仍可向债务人和其他责任人主张未清偿部分。
债权人与某一保证人达成减免协议时,还要写明该安排是否影响对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的权利。文字含混的“本案债务全部了结”,可能超出双方原本只处理一名保证人责任的目的。
每名保证人都可以审查主债权是否存在、金额是否正确、是否已经付款或抵销,也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规定,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
保证人还可以提出自己的抗辩:签名不真实、保证意思不成立、超出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届满、主债务未经书面同意被加重或转移等。其他保证人承认债务,不能代替该保证人作出意思表示。
债权人准备诉讼材料时,应对每名保证人分别形成证据目录。只提交一张“保证人名单”,没有对应的保证文件和行权证据,难以证明各人的责任基础。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乙代公司清偿后,可以凭保证合同、付款凭证、债权人收据和主债务资料向公司追偿。支付金额超过其保证范围,或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下自愿付款,超出部分能否追偿需要另行审查。
保证人取得债权人的相关权利,仍应给未获全部清偿的债权人留出优先实现空间。债权人尚有剩余债权时,保证人不宜抢先处分共同担保财产,影响债权人受偿。
债权人可向任一保证人主张,与承担责任的保证人能否要求其他保证人分担,属于两个层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对担保人之间的追偿作了区分。
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的,按约定处理;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按指印的,承担责任的担保人在向债务人追偿不足后,可依相应规则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缺少这些共同关系依据时,已经承担责任的保证人请求其他保证人分担,可能得不到支持。
这意味着乙不能仅以“还有甲和丙”为由,直接要求两人各分摊三分之一。应查看三人是否在同一合同签署、是否约定共同担保和相互追偿、乙向债务人追偿的结果,以及各人实际保证范围。
企业交易中,多名保证人常在不同日期分别出函。这样的安排便于签署,却容易留下内部关系空白。债权人关心对外增信,保证人还应关注承担后的分担路径。
需要建立共同保证关系时,可以在同一保证合同中列明各保证人,并写清:
各人对外承担的份额或责任形式;
是否构成连带共同担保;
承担责任后能否相互追偿;
内部分担比例;
先向债务人追偿及不足部分的计算;
资料移交和追偿协助义务。
只在三份独立文件中各写“本人愿意担保”,没有任何相互联系,不能预设保证人之间已有共同分担合意。
法律允许选择,并不表示只看谁名下有财产。债权人还要核对保证责任是否成立、期间是否有效、保证方式是否允许当前阶段请求,以及财产是否真实可执行。
自然人保证人的房产可能共有、抵押或属于家庭基本居住安排;公司保证人可能涉及公司对外担保决议、授权和善意审查;保证人的银行账户、股权、应收账款也可能已有查封。诉前可以依法调查并评估财产保全的必要性,不能依未经核实的资产传闻确定诉讼对象。
同时起诉债务人和多名保证人时,诉讼请求要分别表述。对一般保证人,应体现其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部分承担责任;对连带责任保证人,写明其各自保证范围。份额、上限和期间都应落到具体人名。
佛山企业以股东、实际经营人和关联公司共同增信时,建议在签约阶段制作一张“担保责任矩阵”。横向列保证人,纵向列主债权、方式、范围、上限、期间、内部追偿和签署授权。任何空白都可能在催收时变成争议。
债务逾期后,债权人应把合同、订单、送货与对账资料先核准,再逐人检查保证文件和期间。选定请求对象后,保留催告到达、诉讼或仲裁受理、财产保全及已收款项的记录。保证人准备承担责任时,也应要求债权人确认付款对应的债权范围,并移交追偿所需资料。
人数不能直接作为平均分担依据。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名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但要受该保证人的方式、金额上限和保证期间约束。
可以根据不同保证方式依法列为当事人,但诉讼请求应逐人写明责任基础。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需要在裁判责任顺序中体现。
可以就尚未受偿部分依法主张。已经清偿的金额应从债权中扣除,债权人不得重复受偿。
不能仅凭保证人数平均追偿。应审查相互追偿约定、连带共同担保、同一合同签署及向债务人追偿不足等条件。
不要求相同。各保证合同可以分别约定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依法适用法定期间,并分别核查债权人是否及时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至第六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至第七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共同保证、货款清收、担保追偿和企业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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