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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先试用设备后拒绝签正式合同,使用期间费用怎样计算?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08-17    来源:孟翔律师

佛山一家自动化设备供应商把检测设备送进客户车间,双方邮件约定“先试用,满意后再签正式采购合同”。设备连续运行两个月,客户用它完成了多批产品检测,随后表示产能没有达到预期,拒绝采购。供应商要求客户按每天3000元支付试用费,并赔偿设备折旧;客户则称当初承诺免费试用,从未同意任何费用。

这类争议不能看到客户实际使用就直接按租金计费。应先判断双方形成了试用买卖、短期租赁、付费测试服务,还是已经通过交付和接受履行成立正式买卖合同。若属于试用买卖,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费或约定不明确,《民法典》明确规定出卖人无权请求支付使用费。客户逾期不表态、支付部分价款或处分设备时,又可能被视为同意购买。费用结论取决于合同性质、试用期限和使用行为。

一、“以后再签合同”不代表双方之间没有合同

正式采购合同尚未盖章,只能说明预定文本没有完成签署,不能据此否认此前形成的法律关系。设备型号、试用目的、期限、安装调试、费用和返还安排,可能已经通过邮件、微信、报价单、送货单和实际履行达成合意。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名盖章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可以成立。双方约定以签署正式合同作为成立条件,又未作出改变该条件的履行行为时,则需尊重其特别安排。

设备交付后客户只是测试性能,供应商也一直把设备列作样机,较符合试用关系。客户已经确认采购数量和价格,设备完成验收并投入正式生产,只剩补盖合同流程,可能已经成立买卖合同。判断时不能只看文件名称。

二、先把四种常见交易结构分开

1. 试用买卖

供应商允许客户在一定期间内试用,由客户在试用期内决定购买或拒绝购买。交易目的指向后续买卖,客户保留选择权。

2. 设备租赁

客户按天、月或产量支付费用,到期返还设备。客户是否购买不影响租金义务,租赁期、租金和损耗标准应有明确安排。

3. 付费测试或验证服务

供应商提供设备、技术人员、调试和数据报告,客户支付测试服务费。设备只是完成服务的工具,费用可能按工时、批次或项目计算。

4. 已经成立的设备买卖

双方已确认标的、价款并开始交付验收,客户以“还没签正式合同”为由拒绝付款。此时争点是合同是否通过履行成立、价款是否到期及设备是否合格。

供应商起诉时如果一会儿主张货款,一会儿主张租金,又把费用称作折旧补偿,会使请求基础混乱。应根据订约过程和履行事实确定主要法律关系,再提出对应请求。

三、试用买卖没有约定使用费,不能事后单方定价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九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供应商交付设备时写明“免费试用30天”,客户在期限内测试并拒绝购买,供应商不能事后按市场租金补收。双方只说“试用”,没有谈费用,也不能在返还时由供应商单方报出每天3000元。

这条规则不会阻止双方提前约定付费试用。合同可以写明基础试用费、安装调试费、耗材费、运输费和超期占用费,还要说明客户最终购买时,哪些费用可以冲抵货款。

“试用费另议”缺乏计算标准,争议发生后仍可能被认定约定不明。可以采用每日固定金额、按开机小时、按处理批次或按耗材实耗计算,并列出数据来源。

四、试用期限届满不表态,可能视为购买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允许双方约定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补充协议、合同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出卖人确定期限时应给客户清楚通知和可操作的测试时间,不能在争议发生后倒推一个已经届满的日期。

按照第六百三十八条,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后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设备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也视为同意购买。

设备持续运行本身不足以认定购买。试用本来就包含使用。应结合以下事实判断客户是否已经超出测试范围:

  • 试用期是否清楚且已经届满;

  • 供应商有没有发出到期选择通知;

  • 客户是否明确拒绝购买并要求退机;

  • 设备是否进入日常生产而非测试线;

  • 客户是否支付标注为“货款”的款项;

  • 客户是否把设备交给第三方使用或处分。

客户在试用期最后一天邮件明确拒绝购买,供应商晚几天安排车辆取回,不能只因设备仍在客户场地便视为购买。客户拒绝后继续大规模生产并拒不返还,法律评价会发生变化。

五、已视为购买后,争点转向货款而非使用费

客户在试用期届满后沉默,或实施法定视为购买的行为,供应商可以依买卖关系主张价款。此时应核对双方是否已经约定设备价格。

报价单有明确型号、数量和价格,客户签收或邮件确认,价款认定有直接依据。只有多个版本报价,客户未确认最终配置,则要继续审查补充协议、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时,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关于价款不明的补充规则。

供应商不能同时要求客户支付全部设备价款,又把同一期间按租金计费,除非合同对迟延付款、保留所有权期间使用或其他费用另有清楚约定。请求项目之间应避免重复补偿。

客户提出设备性能不合格,也不能仅靠“使用过”排除质量异议。要看技术协议、测试数据、验收标准、异议期限和故障原因。试用期间发现问题并留下书面记录,与长期使用后才笼统声称“不满意”,证明效果不同。

六、客户及时拒绝购买后,应在合理期限返还设备

试用选择权允许客户拒绝购买,不赋予其无限期占有设备的权利。客户作出拒绝表示后,应配合停机、数据导出、拆卸、包装和交接。

双方可以约定:

  1. 拒绝购买后多少日内完成返还;

  2. 由谁负责拆装、运输和保险;

  3. 供应商何时进场,客户如何提供安全条件;

  4. 超期占用费从哪一日计算;

  5. 设备停机前怎样处理在制品和数据;

  6. 返还验收和损坏确认由谁签字。

原试用阶段没有使用费约定,不影响双方对拒绝购买后的超期占用另行约定。若合同也没有超期费用,供应商可以及时催告返还,并就客户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造成的损失举证。不能把一笔事后估算租金直接追溯到全部试用期。

供应商收到拒绝通知后迟迟不安排取回,设备占用时间扩大,损失分配还要审查双方配合和减损情况。

七、正常试用损耗与不当使用损坏要分别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风险负担解决的是非因当事人过错发生的毁损、灭失后价款风险,并不免除客户因违反操作要求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害的责任。

设备经过约定测试产生合理磨损,是供应商开展试用销售时可以预见的成本。客户擅自改装、超负荷连续运行、使用不合格耗材、拆除安全装置,或在拒绝购买后继续生产造成损坏,可能需要承担修复或价值减损。

返还时可共同记录:

  • 设备序列号、累计开机时间和运行日志;

  • 外观、核心部件、易损件和随机附件;

  • 报警、故障及维修记录;

  • 客户工艺参数、耗材和操作人员;

  • 交付前检测与返还检测的对比;

  • 修复方案、报价和残值影响。

只提交维修公司一张总价发票,难以证明损坏发生在客户试用期间,也难区分正常保养、更换易损件和异常损伤。

八、耗材、安装和技术服务可以单独结算

使用费无法主张,不等于供应商提供的一切都免费。双方对往返运输、吊装、安装、校准、培训、耗材和驻场工程师服务有明确约定,可以按约结算。

费用文件要把项目拆开。比如“试用免费,客户承担往返运费和实际耗材;试用超过30日,经书面同意按每台每日800元计费”。若最终购买,安装费计入总价,试用费冲抵首付款,也应写清。

供应商未经客户确认派驻多人长期服务,事后按内部人工标准收费,客户可能抗辩没有委托或价格合意。派工单、工时确认、服务报告和客户签字能够证明服务内容,报价与订单则证明计费基础。

九、设备创造产出,收益分成仍要看双方约定

客户在试用中生产出合格产品,说明设备产生了经营价值,却不能自动推导出供应商有权分享产品利润。免费试用的商业目的正是让客户在真实场景验证性能。

若双方约定按产量、节省成本或测试批次收费,应保存设备计数器、生产报表和计算公式。没有收益分成约定时,供应商主张客户“不当得利”,还要面对试用授权本身构成利益取得依据的问题。

客户虚构测试需求,取得设备后转供第三人长期生产,或在明确拒绝购买后继续排他占用,则要结合超出授权范围、返还义务和实际损失处理。关键证据是授权边界和行为时间线。

十、供应商应把试用单做成一份可以独立执行的合同

很多设备企业把试用单当成送货附件,只写型号和日期,没有费用、选择和返还条款。正式采购未签时,试用单却是最重要的合同文件。

一份可执行的设备试用协议至少应写明:

  • 设备型号、配置、序列号、附件和交付状态;

  • 试用目的、场景、地址和允许操作人员;

  • 试用起止时间及延长程序;

  • 免费或付费,使用费与其他费用的计算方式;

  • 性能指标、测试数据和验收方法;

  • 购买或拒绝购买的表示方式与期限;

  • 到期沉默、支付部分价款和超范围处分的后果;

  • 返还、拆装、运输、保险和超期占用;

  • 正常损耗、异常损坏和维修鉴定;

  • 数据、软件账号、技术资料与保密义务。

设备价格较高时,还可约定所有权标识、禁止转移或设定担保,并考虑办理保留所有权登记。供应商也要建立到期提醒,不能等客户使用数月后才第一次询问是否购买。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佛山装备、陶瓷、家具、五金和自动化企业通过“先试后买”推广设备时,应把销售机会与资产控制同时管理。发货前由销售确认商业条件,技术人员确认测试指标,仓库登记序列号,财务登记费用和保证金,法务核对到期选择与返还条款。

争议发生后,先按日期整理报价、交付、安装、测试、故障、客户表态和取回安排。供应商主张货款、使用费、服务费或损坏赔偿,每一项都要有独立事实与计算依据。客户决定不买,也应在试用期内书面表态并配合返还,避免沉默或继续生产触发对其不利的购买认定。

常见问题

1. 没签正式采购合同,客户用了设备就要付租金吗?

未必。若属于试用买卖且使用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供应商无权请求试用期使用费。若双方形成租赁或付费测试合同,则按相应约定处理。

2. 免费试用期没有写多长,由谁决定?

先按补充协议、合同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仍无法确定时,出卖人可以确定试用期限,并应清楚通知客户。

3. 客户试用期满后一直不回复,会怎样?

依《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期届满未表示是否购买,视为购买。供应商仍要证明试用期限已经届满及客户收到相关通知。

4. 客户拒绝购买后多用了十天,能否收费?

有超期占用费约定的,按约核算。没有约定时,应审查返还催告、供应商取回配合、客户继续使用及实际损失,不能把全部试用期一并改成付费。

5. 设备返还时磨损,客户都要赔吗?

合理试用产生的正常损耗与不当操作造成的损坏应分开。交付前后检测、运行日志、维修记录和操作规范是判断依据。

参考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六百三十七条至第六百四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成立、试用买卖及设备质量异议的公开裁判规则。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设备买卖、试用交易、货款结算和制造企业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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