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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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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未完成最低销量,品牌方可能依照明确有效的合同条款取消独家权,但不能只拿一个年度数字就直接更换经销商。应先确定“销量”指进货、出库、终端销售还是已回款金额,再核对退货、跨区销售、电商订单和品牌方直销如何计入。品牌方断货、迟延交付、在独家区域另行低价销售,都可能影响考核结果。条款约定了预警、补足期或书面通知的,品牌方应完成程序后再调整授权。
佛山及珠三角的建材、家具、家电、汽车配件和机械设备经销中,品牌方可能承诺在特定区域不再授权第二家经销商,经销商则承诺建展厅、配备团队、投放广告并完成最低销量。品牌方让出区域渠道,期待经销商维持相应的市场覆盖;经销商承担前期投入,希望独家地位给自己留出回收成本的空间。
争议常出现在合作的第一个年度。合同写明“年销售额低于五百万元,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独家经销资格”,却没有说明按含税还是不含税金额计算,也没有处理退货、跨年回款和品牌直供大客户的业绩归属。年底品牌方按自己的财务口径认定未达标,经销商却认为已经完成了区域实际销售。
此时要将两项法律效果分开。取消独家权,可能只是将经销商从独家授权改为普通授权,原有买卖、售后和结算关系继续存在。解除整份经销合同,则会影响后续供货、库存、店面标识、客户资料和未结算费用。合同只授予“取消独家资格”的权利,品牌方不宜当然将其扩大成立即终止全部合作。
品牌方准备启动取消程序前,应先核对合同中的统计指标。常见口径包括:
进货量:以经销商向品牌方采购的数量或金额为准;
出库量:以品牌方实际发货或经销商仓库出库为准;
终端销售:以经销商卖给最终客户的可验证交易为准;
销售收入:需要继续确定按合同额、开票额、已收款还是不含税收入计算;
回款额:以考核期内实际到账为准,但要处理跨期应收款和质保金。
合同使用“销售额”却没有定义,可以结合合同目的、报表格式、月度对账、返利计算和往年考核方式解释。品牌方过去两年都按提货额确认业绩,第三年在结果不利时突然改按终端回款额计算,需要说明改变依据。
退货、换货、促销赠品和跨区销售也会改变结果。年末为冲销量先压货,次年又集中退回,是否计入要看合同约定和真实交易。经销商为达标伪造订单或循环开票,会引出另外的违约和合规风险。
最低销量并不总是由经销商单方决定。品牌方是否按时、足量供货,产品是否符合当地销售和认证要求,市场支持是否到位,都可能影响完成能力。
品牌方缺货两个月,或频繁迟延交货,经销商因无货可卖未完成目标,品牌方不宜忽略自己造成的缺口。双方可以对应每一笔缺货、取消和迟延交货订单,核对缺少供货实际影响的销量。
品牌方在独家区域直接向大客户销售,或者通过电商平台以低于经销体系的价格抢占客户,需要先核对独家授权覆盖的渠道。合同只约定线下门店独家,品牌全国电商未必计入区域业绩;合同承诺该区域全渠道独家,品牌方绕过经销商直销,就不能完全由经销商承担未达标后果。
经销商主张品牌方影响业绩,应用订单、缺货通知、交期、客户取消、平台页面、直销发票或客户确认等材料说明。只说“总部没支持”,无法计算对最低销量的影响。
经销合同可以约定解除事由,也可以就独家资格的维持条件作出安排。条款写明“任一季度低于目标百分之八十,品牌方可给予三十日整改期;整改后仍未完成的,可书面取消独家权”,就应核对预警、整改和通知是否完成。
品牌方在季度中途直接宣布取消,未向经销商提供考核数据,也未给予合同约定的补足期,即使年终结果确实未达目标,其权利行使方式仍可能产生争议。经销商收到预警后也不宜只答复“市场不好”,应提出对账差异、缺货影响、改进计划和可完成时间。
若合同由品牌方预先拟定,取消独家权条款位置隐蔽,与前文“三年独家授权”存在明显冲突,还要审查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及解释规则。数据口径、取消条件和后果写得含糊,不宜由拟定条款的一方在争议发生后单方扩张。
有些合作连续数年未达最低销量,品牌方每年仍签署返利确认、续授权或向经销商发放“独家经销商”证书。到了某一年,品牌方在没有新预警的情况下引用几年前的缺口取消独家权,需要审查后续行为对原条款执行的影响。
对某年未达标予以谅解,不当然表示品牌方永久放弃以后年度的考核权。品牌方最好在年度确认中写清本期处理、下期目标和权利保留,避免双方对“继续合作”的含义产生不同理解。
经销商也应保留品牌方的年度确认、授权书、返利结算、业绩会议纪要和后续投资要求。如果经销商是在品牌方明确继续独家授权后,才新增门店或装修展厅,相关往来可以用来解释双方对后续合作的具体安排。
独家资格终止后,经销商可能仍持有大量库存、样品、展柜和带有品牌标识的宣传材料。双方应核对是只改为普通经销,还是后续合作同时终止。
继续保留普通经销资格的,要重新确定销售区域、价格政策、客户归属、返利和售后责任。整体终止合作的,则要处理库存回购或限期销售、已付未发货订单、未结返利、质保期内售后、商标标识拆除和客户个人信息移交。
品牌方不宜在取消通知发出后立即关闭经销商订单和售后系统,导致已售产品无法维修或未完成交易无法查询。经销商也不宜在授权终止后继续对外宣称“区域唯一授权”。双方可以设置交接期,并对存量订单和新增订单分别处理。
品牌方可以将下列事项落到书面材料:
最低销量条款的原文、考核期间、统计口径和数据来源;
品牌方报表与经销商报表的逐项差异,包括退货、直销、电商和跨期回款;
考核期内缺货、延迟供货、价格调整和渠道冲突的影响;
预警、整改通知、经销商申辩及补足结果;
取消独家权的合同依据、生效日期、送达方式和对后续合作的影响;
库存、客户、未结订单、返利、售后和品牌标识的交接方案。
通知内容要与公司后续行为一致。通知只说取消独家权,后续却停止全部供货并拒绝售后,会增加对行为性质的争议。品牌方计划引入新经销商的,还要注意原经销商的独家期何时结束,不要在旧授权尚有争议时就向外作出冲突承诺。
独家经销争议的第一步,是先做业绩底稿,再谈权利后果。底稿应让每笔业绩对应到订单、发货、退货、发票和回款,同时单列品牌方直销、电商和缺货数据。只有双方对缺口数字和形成原因都能核验,才适合进入取消独家权、违约金或损失的下一步判断。
佛山制造企业和品牌经营企业拟定新合同时,可以用附件确定区域、渠道、产品线、销量口径和数据权限,用正文约定季度预警、年度考核、整改期、独家权调整和整体解除。对缺货、品牌直销和电商业绩如何调整目标,也应提前写清,避免年底由一方临时制定口径。
要结合条款对生效时点、数据确认和交接的安排判断。即使条款将未达标与独家资格终止直接连接,品牌方也应书面告知考核结果和生效日,以便双方停止新的独家宣传并处理存量业务。
需要看条款是否清楚、口径是否一致、品牌方有无影响销量,以及合同是否给予整改或补足机会。差距小不当然消除条款效力,品牌方仍应按约定程序行使权利,并对统计差异作出回应。
不当然必须回购。应先看合同对授权调整后的库存处理有无约定,区分经销商能否继续销售、库存是否由品牌方压货形成、产品有无过期或贬值风险。双方可约定回购、换货、限期销售或分渠道处理,价格应考虑进货价、返利、产品状态和已经发生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合同解释、交易习惯、解除权行使和违约损失的相关规定。
孟翔律师(个人唯一电话及微信号:13923202036),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刑事辩护、涉企刑事风险和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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