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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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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股东常在公司设立前签署合作协议,随后又使用登记机关模板制作章程。几年后发生分红、表决或退出争议,一方拿出股东协议,另一方援引章程,双方都认为自己的文件效力更高。
处理这类冲突,不能只比较签署时间或文件名称。需要确认争议属于公司内部组织事项、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还是涉及公司、债权人及外部交易相对人的事项,再判断签署主体、形成程序和具体条款是否合法。
现行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章程规定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机构设置、议事规则等,是公司组织运行的基础文件。
股东协议是部分或全体股东围绕投资合作作出的合同安排,常见内容包括分工、追加投资、业绩目标、表决承诺、保密、竞业、退出和违约责任。协议原则上约束签约方,未签字的股东和公司不能仅因知晓协议就承担其中全部义务。
公司是否在协议上盖章、签署人是否有代表权限、协议是否经公司有权机关批准,会影响协议能否约束公司。只有全体股东签字,也不能当然视为公司已经作出股东会决议或成为合同当事人。
“后签协议覆盖前章程”只有在同一主体、同一法律关系且符合变更条件时才可能成立。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依照公司法和原章程履行提案、通知、表决及登记程序,股东私下签一份补充协议,未必完成章程修改。
反过来,公司后来修改章程,也未必自动消灭股东之间已经成立的合同义务。某股东推动章程变更后,可能在公司组织层面适用新规则,同时仍需对违反原股东协议的行为承担合同责任。
争议解决时应分别问:公司该怎样形成决议,股东是否违反合同,公司能否直接被要求履行,外部第三人是否受内部约定影响。几个问题可能得出不同答案。
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可以另作规定。股东协议若约定甲方对预算有否决权,章程却只写按出资比例表决,应先确认该否决权是否已经写入章程或被公司依法采纳。
股东之间可以约定如何投票。签约股东违反表决承诺,可能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但已经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要依公司法、章程、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审查,不能因一名股东违反投票协议就直接推定决议失效。
若协议试图把法律明确属于股东会的职权交给个人,或绕开法定的重大事项表决比例,相关安排还要接受强制性规则审查。
股东协议可能约定按出资以外的比例分红,章程仍写按实缴比例分配。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可以对利润分配比例作出约定,但具体请求公司付款时,还要看公司是否有可分配利润、是否依法形成分配方案及公司是否受该约定约束。
仅有两名股东之间的收益补偿协议,不表示公司应直接从账户向某股东多分利润。签约股东可以根据协议承担补足或违约责任,公司分配仍需遵守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和决议程序。
把固定回报写成“保底分红”,还要审查其真实法律性质。若公司承担回购、补偿或变相返还投资义务,履行时可能受到资本维持、利润分配和公司收购股权规则限制。
股东协议常见随售权、拖售权、优先购买、回购和离职退出条款。章程可能对转让条件、通知方式和受让人资格另有规定。
股东之间要求履行转让义务时,应审查协议是否有效、条件是否成就、价格是否明确及履行是否可能。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出资证明和变更登记,则需要公司配合并遵守公司法与有效章程。
协议约定由公司回购股权的,还应审查公司法允许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的情形及履行条件。约定有效与公司能否直接付款属于两个层次,不能混为同一问题。
章程记载股东认缴金额、出资方式和日期。股东协议若要求提前缴资或追加投入,应区分原认缴义务、股东借款和新增注册资本。
提前认缴期限、增资或改变股权比例,需要依事项性质履行相应公司程序。单纯的股东协议可以产生签约方之间的合同义务,却不能跳过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改和登记手续完成注册资本变化。
控股股东利用多数表决恶意改变其他股东的出资期限,损害其期限利益,也可能构成权利滥用。不能把章程修改程序当作摆脱既有公平安排的工具。
公司没有签署协议,也没有通过决议或章程采纳相关条款时,股东直接要求公司履行协议中的回购、分红、聘任或担保义务,可能遇到主体障碍。
协议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还要核对其权限和公司内部批准。涉及担保、关联交易、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时,公司法和章程可能要求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为了避免争议,凡需公司履行的义务,应把公司列为签约方,并同步取得有权机关决议。凡涉及组织规则的安排,应依法写入章程或完成章程修订。
章程和股东协议主要处理公司内部治理及签约方关系。公司与客户、供应商、银行签约后,合同效力和责任还要结合代表权限、交易相对人是否善意及法律规定判断。
例如,股东协议要求超过一百万元的合同须全体股东同意,法定代表人未经同意对外签约,不能只凭内部协议就拒绝履行。公司可以追究相关人员内部责任,对外合同责任则需另行审查。
企业应把重要权限转化为印章、网银、合同审批和授权控制。只在秘密协议中限制法定代表人,外部相对人很难了解,也无法代替日常风控。
第一步列出文件。收集历次章程、章程修正案、股东协议、补充协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确认签署日期、签约主体与原件。
第二步拆分条款。把争议分为表决、出资、利润、转让、任职、公司付款和违约责任,避免用一句“协议优先”覆盖全部事项。
第三步核对程序。查看章程修改是否达到法定表决比例,会议通知和记录是否完整,公司加入协议是否有授权,工商登记是否已办理。
第四步确定请求。可以请求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转让义务,也可能需要提起公司决议效力、股东名册变更或其他诉讼。请求对象和法律关系必须对应。
公司设立或融资时,应建立“章程事项清单”。表决权、董事提名、利润分配、转让限制、经营期限和解散事由等组织规则,应与章程一致。
商业秘密、创始人分工、竞业、估值公式和违约责任等不便公开的内容,可以主要放在股东协议中。涉及公司义务时,由公司依法签署并取得批准。
协议可以约定各方配合修改章程、办理登记,并规定不配合的违约责任。仅写“协议与章程冲突时以协议为准”,无法代替法定的章程修改程序。
每次融资、股权转让或管理层调整后,应同步检查章程、协议、股东名册和登记信息。新股东加入时,可通过加入协议明确其是否承接原有合同义务。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刑事辩护、涉企刑事风险和民商事争议解决。
佛山企业处理章程与股东协议冲突,可以制作一张“主体—事项—程序—责任”对照表。先看谁签了文件,再看条款属于组织规则还是合同承诺,随后核对公司程序,最后确定由公司还是股东承担责任。
争议发生后,不宜匆忙补做会议记录或倒签章程。保留历次文件、邮件、付款和实际履行记录,能够帮助判断各方怎样理解并执行原约定。
不能只看时间。股东之间的合同责任可以适用后签协议,公司组织运行和章程修改仍需符合公司法及法定程序。
要看公司是否为签约方、是否依法作出决议或以实际行为采纳。全体股东签字和公司作出意思表示需要分别证明。
决议效力依公司法、章程、程序和内容审查。违反投票协议可能产生股东之间的违约责任,二者不能直接画等号。
有效的股东协议仍可约束签约方。登记章程并不当然消灭股东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
先形成条款对照和修订文本,再分别履行协议变更、股东会表决、章程签署及必要的登记备案程序,同时更新内部授权制度。
本文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八十四条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与履行的规则整理。具体适用应结合签署主体、争议事项、公司程序和对外关系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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